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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

2013-05-14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林守霖   浏览次数: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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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确认被侵害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
 
 
    一、赔偿上区分城乡居民身份困扰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了区别性规定,在城乡收入和消费水平仍有不少差距的当下,按照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额相差近3倍,最高可达几十万元。尽管区分被侵害人身份不同给予差异巨大的赔偿受到诸多诟病,但面对我国城乡仍存在差别的现实,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只是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它强调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以同一标准赔偿,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赔偿就高不就低原则,均以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反而言之,并不是说所有的伤害赔偿案件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认被侵害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由手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缺乏认定被侵害人城乡身份的标准和依据;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很频繁,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生活、务下的现象并不鲜见,农民到城市务工、学习、居住,生活的人口数量非常庞大,而且国家正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农村和城镇的界限逐渐模糊,传统的城乡居民身份不断变化,也使得如何确定被侵权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成为长期闹扰法官的一大难题。
 
 
    二、赔偿上城乡居民身份认定多重标准影响司法公信力
 
 
    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被侵权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尤其是农村户口居民能否以及如何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不仅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而且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有的法院民事审判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以下简称《复函》)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受侵害人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严格恪守户籍标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容易引发对案件的上诉、上访,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司法公信力。目前,对被侵害人城乡身份确认方法(或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属人说。
 
 
    即以户籍为依据,将户口簿上“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划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划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将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户门性质(同时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作为身份依据与社会发展进步迅速和人口迁移变动频繁的现状相违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公平水平的提高,消除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大势所趋,部分地区(如青岛市)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这种方法将失去存在的基础;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因系超计划生育人口等原因没有户口以及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户籍登记变更滞后,使其户口性质无从判定。
 
 
    行政说。
 
 
    即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户籍地在县级以上城区及街道、镇区域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众所周知,镇是以农村为主体、镇政府所在地为城镇的行政区划和类别,这种方法不仅使大部分农村居民划为城镇居民,不少镇随着城镇化进程改名为街道,但所属的村名称未变、村民的生产生活未变,也会使这部分的村民被划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对大量的林场、农场、渔场、开发区、高校、科研单位等内的居民性质无法判定。有的依据村级单位名称判断,如所在地为村委会的为农村居民,但对于城中村等显然与现实不符。
 
 
    折中说。
 
 
    即以户口性质为基础,将非农业人口的划为城镇居民,对农业人口居民如果符合《复函》条件就认定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较前两种是个进步,但不仅没有解决属人说的问题,而且重新陷入如何认定“城市”的难题。
 
 
    三、赔偿上城乡居民身份认定的基本思路与途径
 
 
    宥于法律的稳定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立法上的区别性规定将存在相当长时间。目前法院对城乡居民身份多重认定标准不仅缺乏依据,而且破坏了司法的统一和公信。重构在赔偿上城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与方法既要考虑标准的法律依据,也要简便易行。以统计上城乡划分为依据,通过判别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来确认被侵害人的城乡居民身份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以居住地为标准划分被侵害人的城乡身份。
 
 
    一个人的劳动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不是由其因出生而获得的户口性质决定的,而是与其所居住、生活的地区紧密联系在一起,行政说和折中说都隐含着依据居住进行身份判别,因此,在确认赔偿上被侵害人城乡身份时。既不能简单地以户籍性质也不能绝对地以行政区划称谓来划分,而应以被侵害人住所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统称为居住地)来确认赔偿上被侵害人的城乡身份(暂且将这种方法称为属地说)。主要理由如下。
 
 
    1、与居民概念相吻合。一般来说,城镇(或农村)居民是指在一定时间里,在城镇(或农村)相对稳定地居住,而且其劳动收入、生活消费与居住地密切联系的人。因此,判断居民的城乡身份时应以与其居住、收入、生活紧密关联的居住地为准。
 
 
    2、与赔偿标准相衔接。人身损害案件有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是由统计部门依据统计上城乡划分标准按照抽样地域的城乡类别统计并公布的,并不以户口性质或行政区划属性为标准。因此,以被侵害人居住地确认赔偿上被侵害人城乡身份与赔偿计算标准来源相衔接。
 
 
    3、与赔偿性质相关联。目前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对未来收人损失的赔偿。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和城乡居民间劳动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劳动收入和消费水平与居住地的关联性大于户籍性质和辖区行政属性,通过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来确定其城乡居民身份最为贴近社会现实、与赔偿最具关联性,也符合侵权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4、与最高法院及部分高院意见相一致。最高法院《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第2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指出:“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另外,广东、江西、河南、安徽、重庆、广西高院等都作出类似规定。
 
 
    最高法院《复函》及部分高院的规定明确了农村户口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确认赔偿上被侵害人城乡身份的问题,以居住地为标准划分被侵害人的城乡身份不仅可以解决进城农民工赔偿上的身份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本地农民赔偿上的身份转换问题。鉴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认定标准上权威解释的缺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上以居住地城乡类别为标准划分被侵害人的城乡身份。
 
 
    居住地的城乡类别以《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为标准。
 
 
    我国第一次提出城乡区别的,是国家统计局为了人口普查而做的规定。国务院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该分类是统计工作和管理的重要分类标准。《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这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科学的标准。因此,以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标准来判定赔偿上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更加科学、合理。
 
 
    统计上城乡类别的查明。
 
 
    《规定》对城镇和乡村做了明确的界定,是确定特定区域城乡类别的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为了建立《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代表该村级单位所属的省、地、县、乡;第13位是乡级属性代码,表示街道、镇、乡等乡级单位的属性(如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其他乡级区域等,用1-3表示。);第14位是村级属性代码,表示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单位的属性(如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等共9种,用1-9表示);第15-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第16、17位是村级单位属性(即村级单位所在区域的属性,城乡分类代码共7种,如111表示主城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等)。根据上述代码编制规则可知,判断某地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只要通过第15位城乡分类代码来判定,即可轻松确定,即第15位是1的村级区域即为城镇,是2的即为农村。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可以登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查询,国家统计局基本上每年更新一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上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析,在确定城乡类别时应注意。
 
 
    1、街道下属的村级区域一般为城镇,但也有例外,如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除了所属的奎岭、北林、阳下和油楼三个村委会属于城镇外,其余均为农村。
 
 
    2、镇辖的村级区域,县辖镇一般以农村为主,镇政府驻地才为城镇;而区辖镇情况较为复杂,既有常见的是以农村为主,也有以城镇:为主,甚至全部是城镇的村级单位,如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所辖19个村居均为城镇,新店镇辖36个城镇村居、1个农村农场。
 
 
    3、乡辖的村级区域一般为农村,至少目前在笔者所在的福州市范围内还没有发现例外的情形。
 
 
    4、不能望名定性。农场、林场并非都是农村,根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规定,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如福清市江镜华侨农场和东阁华侨农场以农村为主,但江镜农场的东风村委会和东阁农场的第一管理区村委会为城镇;村委会村委会并非都是农村,既有城镇也有农村。
 
 
    四、赔偿上城乡居民身份的审查
 
 
    法院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被侵害人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社会(医疗)保险证明、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务工合同、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证明以及房租、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收据等证据,确定被侵害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权利人主张的居住地工作、生活、学习等达一年以上),查询当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识别该居住地的城乡类别,进而确认被侵害人赔偿上的城乡居民身份。实践中,尚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1、房产证(或购房证明)对身份的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一人一房一户籍,户籍地即为住所地,但现在一人多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有的只要赔偿权利人提供在城镇的房产证即认定为城镇居民,这种做法不妥。在以购房成为一种投资手段的现时,某处房产与权利人除了物权外,可能与其工作、生活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当户籍与房产不一致时,法官应进一步查明是否真实居住,只有该房产与户籍一致,或真实居住,或属于被拆迁户(被征地农民)等,与其工作、生活已经或即将有紧密关联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居住地来认定。
 
 
    2、农村在校学生的身份认定。农村在校大学生户籍迁往学校,或虽然户籍没有迁往学校,但其所在学校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规定》第4条即可视为城镇居民;农村在城镇中小学学习的在校学生,有在学校住宿或就餐的,所在学校可视为经常居住地,认定为城镇居民,没有在学校住宿或就餐(走读生)的,因其不在学校生活,学校不是其经常居住地,不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农村在农村中小学学习的在校学生,即便学校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因《规定》没有将此类中小学列为视为镇区的特殊区域,不应认定为城镇居民。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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