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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二则之保险诈骗罪的几个细节

        1、制造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保险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是典型的牵连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对此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毫无疑问。问题是,在制造保险事故过程中就被抓获,还未来得及实施索赔行为,此时是否成立牵连犯?答:不成立,此时只能成立想象竞合犯。类似的问题还可参见2007/2/57之C选项: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该选项是正确的。


        2、2008/2/18 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问: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还是贪污罪?为什么? 【答案】贪污罪。侵吞是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此,命题人认为,相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本题中的甲,即使是仅仅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 也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成立贪污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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