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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宝典

第一部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介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第一章 交通事故概念

第二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第二节 申请复核

第三节 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节 在交警队需要领取的的资料

第三章 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第一节 处理好与医生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伤后再出院

第三节 出院时需收集的资料

第四章 伤残鉴定

第一节 鉴定机构

第二节 鉴定时间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准备

第五章  赔偿项目

第一节 医疗费

第二节 误工费

第三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节 护理费

第五节 残疾赔偿金

第六节 残疾器具辅助费

第七节 住宿费

第八节 交通费

第九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十节 丧葬费

第十一节 车辆停运损失费

第十二节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第十三节 死亡赔偿金

第十四节 营养费

第十五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六节 后续治疗费

第六章  基本知识

第一节 赔偿主体的确定(找谁要求赔偿)

第二节 相关费用标准

第三节 诉讼期限

第四节 管辖法院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保险公司、车主、受害者责任的承担

第七章  聘请律师的作用

第八章  注意事项

第九章  外地农村户口按武汉城镇户口赔偿的条件

第十章  和解

第一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和解

第二节 和解的弊端

第三节 通过诉讼索赔的好处

第十一章  201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表

第三部分  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的配偶能否要求性利益损害赔偿

四、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

五、车主对免费搭乘人在乘车时所受伤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六、雇员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人

第四部分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情形

第五部分  受害人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

第六部分  武汉工伤

第一章 构成工伤的条件

第二章 构成工伤的几种情形

第一节 工伤

第二节 视同工伤情形

第三节 排除工伤的情形

第三章  常见疑难问题

第四章 工伤索赔流程

第一节 工伤认定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节 按伤残等级赔偿

第四节 流程说明

第五章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怎么办

第六章 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赔偿标准)

第七章 工伤案件聘请律师的作用

第七部分  附录

第八部分  联系我们

第一部分  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成立时间及位置

本所于1998年由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湖北省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办公楼位于闻名遐迩的武汉市汉口江汉路北部的34号的九运大厦8楼A座,楼标明显,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商业发达。

二、人员结构

本所人才济济,现有专业人员60余名(执业律师30余名),兼职教授3名。

三、获得的部分荣誉

1、本所是湖北律师最高信用级别(AAA)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律协理事单位,武汉市律协常务理事单位。

2、本所是湖北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单位、湖北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武汉市市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律师工作先进单位、武汉市法律援助先进单位、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文明与先进单位、确认仲裁试点单位等

3、本所律师获得首届全国建设领域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律师、湖北省优秀律师、武汉市“十佳”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青年律师、湖北省信访接待先进个人、武汉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市团委“行业能手”等荣誉称号,荣立湖北省司法厅二等功、湖北省司法厅三等功并多次因捐资助残扶弱而受到上级表彰。

 

 

四、本所律师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是湖北省暨武汉市律师顾问团成员,任湖北省律协理事、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及该会所属仲裁法研究会之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任武汉市律协常务理事,并任该协会中小企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及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部分特色服务

(一)本所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类案件14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无数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二)本所注重与传媒保持良好关系。并担任武汉电台交通频率的律师嘉宾、担任武汉电视台《百姓连线》栏目的法律顾问期间,本所律师通过武汉电台交通频率、武汉电视台《百姓连线》、湖北经济电视台《经视直播》、《咵天》等栏目,义务为社会听众和观众、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六、承

本所以用户至上,客户满意为宗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座右铭

万千真诚 泽福你我

 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电话:13667146963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第一章 交通事故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认为,交通事故(即俗称的车祸),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

1、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2、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4、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

即所造成的事态不是因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山崩、泥石流、雪崩等

5、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可,即伤亡一方必须有公安交警部门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书》

 

 

 

 

 

第二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注意事项

第一节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由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书》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4种情况: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

4、责任无法划分

(一)一方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4溜车的,即挂空档或者踩掉离合器滑行 5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①逃逸的②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③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④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二)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划分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一般是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主责方承担80%—60%的责任,次责方承担20%—40%责任,故如果交警队认定为主次责任的,主责方可能承担80%的责任,那么次责方承担20%的责任;如果主责任承担70%的责任,那么次责方承担30%的责任,如果主责方承担60%的责任,那么次责方承担40%的责任。由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可能存在上述三种情况,所以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聘请专业的律师参入的话,将能更加充分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无法划分

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各种原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会向事故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而由于事故无法定责,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只能通过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最终判决。

 

第二节  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在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机关为武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位于武汉市研口区游艺路2号。从我们代理复核的经验来看,有五分之一左右的案件经过复核以后,改变了原来的认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管理局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节 查封、扣押车辆

注意在恰当时间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肇事车辆。由于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放车,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一周左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错过了申请的时间导致车辆被放,肇事司机就会少些顾忌,赔偿态度也会更显消极。所以如果申请不及时,会导致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需要办理申请和提供抵押等相关手续,过程较为复杂,有专业的律师介入为宜。

 

第四节 在交警队需要领取的的资料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应向主办警察索取如下材料:(1)肇事司机驾驶证和身份证;(2)肇事车辆行驶证;(3)车辆投保保单

 

第三章 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第一节 处理好与医生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与医生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有些受害者因为经常与医生起冲突,喜欢抱怨,最后把主治医生得罪了,结果往往吃大亏。如果和医生的关系处理不好,难免有的心胸狭窄点的医生会采取消极治疗,更为糟糕的是在书写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时往往给受害者使坏,最终导致受害者在索赔时损失严重。需要说明的是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上有几项非常重要,涉及到有些赔偿项目的多少甚至有无,如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要多少人护理,护理时间多长,这些会涉及到护理费的计算;出院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这会关系到误工费的计算;是否需要加强营养,这会关系到营养费的计算。当然,最终这些赔偿项目法院一般会参考伤残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但是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是伤残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报告重要的的参考资料,所以和医生处理好关系十分重要。

 

第二节  伤后再出院

有些医院因为床位比较紧张,受害者伤没好医生就催着出院,加之有些受害者住院时间长了感觉闷得慌,所以伤还没好就出院了,结果出院后伤情复发,不仅伤害了身体,还多余的花费了医药费。实际上,受害者住院期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医药费车方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受害者一定要好好养伤,伤好了再出院,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亲人负责;另外有些受害者,医生已经建议可以出院了,但是想着住院期间的花费不由自己出,多住几天,自己放心些,所以呆在医院不走,结果错过了鉴定的最佳时机,最后评的伤残等级较低甚至是评不上级,只能后悔不已。

第三节  出院时需收集的资料

受害者出院时需索取如下资料:

1、病历   2、诊断证明书   3、入院记录   4、出院小结

5、病历本   6、CT片、X线报告单 

7、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药费发票(原件)   8、医院用药明细清单

医院一般会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受害者一定要将上述资料收集全,这些对以后的索赔至关重要。

 

 

第四章  伤残鉴定

第一节 鉴定机构

在武汉,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有十几家,而对于相同的伤情,尤其是那些既可以评上伤残等级,也可以不评伤残等级的,以及伤残等级可以评高也可以评低的情况,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可能相差较大,而不同的鉴定结果可能会使得最终的赔偿数额相距几万甚至十几万。为使鉴定结果最大程度的满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最好能有与鉴定机构长期保持良好关系和顺畅沟通的专业律师参与。

 

第二节  鉴定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受伤后3个月左右做鉴定,受害人应把握好做鉴定的时间,有些伤情恢复的比较快,伤残鉴定如果做得太晚,可能导致最终的鉴定级别比较低甚至没有鉴定级别。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准备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需要对病人的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受害人亲自到鉴定机构,并带好以下资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 2、诊断证明书   3、CT片、X线报告单 4、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电话:13667146963  

第五章  赔偿项目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他医院就医。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受害人自行决定选择的第二家及后续医院,所以如要要转院,一定要在第一次住院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否则到时候受害人就得自己掏腰包了。另外一定要保存好自己支付那部分医药费的发票。

第二节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需要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此时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条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种情况一般集中于自由职业者或进城务工者,但三年来的工作岗位及收入状况很难取证证明,因此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的收入状况,这时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时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无法证实自己的工作岗位及性质,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省级统计局所统计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非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此时会按大概2500元/月判定

第三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50元/天计算,不需要提供发票

 

 

第四节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五节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里面核心的项目,也是弹性空间最大的项目,但是只有鉴定为伤残才有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级别、户口性质、年龄计算出来的,伤残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九级、八级......二级、一级。十级最低,一级最高。残疾赔偿金因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而有差别。在武汉,城镇户口伤残赔偿金是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数额的近3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农村户口,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的。

 

第六节 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实践中一般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时间一般按照20年的标准来计算。

 

第七节 住宿费

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主张住宿费。而该项目无固定赔偿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正式发票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第八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实践中,公交车发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一般都可以得到支持,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也在支持之列,但加油票、一卡通发票等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第九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本赔偿项目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评上伤残等级,而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按照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确定的,分城镇和农村户口两种,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是农村户口的两倍多。另外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时,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和无收入证明。

第十节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一般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被告另行支付。

 

第十一节 车辆停运损失费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第十二节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十三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死亡人的年龄证明和死亡时间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死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

 

第十四节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司法实践中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才能主张营养费,一般是以受害人的消费发票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第十五节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构成伤残,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2000—50000元,法院在实际审理中,考虑

到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被告的支付能力,有时也会突破上述标准。

 

第十六节 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包括:取钢钉、钢板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后遗症、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因为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后续治疗费都是几年后才产生,如果等到后续治疗费产生后再主张赔偿的话就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赔偿主张。但是如果有了判决书对对受伤的事实进行确认,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对后续的医疗费另行起诉主张赔偿。对于后续治疗费有两种主张方式:一种是按照伤残鉴定报告中鉴定的费用,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主张赔偿(需另行起诉),法院一般按第二种方式判决

第六章  基本知识

第一节 赔偿主体的确定(找谁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案件会出现驾驶员和车主不一致,车辆存在挂靠等情形,致使许多受害人不知道应该起诉哪些人。一般来讲,交通事故起诉的对象如下:1、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驾驶员2、车主(包括实际车主和挂靠车主)3、保险公司。一般起诉时会同时起诉以上三者(或四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车主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主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包括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车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不是同一人,除非证明车主有过错,一般是由实际控制、支配人来赔偿责任的,此时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相关费用标准

一、伤残鉴定费,在武汉的标准一般是600—800元,由受害人先行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费,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法院判决后,按照责任分摊,如果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或调解结案或当事人撤诉都是减半收取诉讼费。财产类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             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三、律师费:一般是分阶段收取(一审、二审、执行),由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没有固定的标准,主要是律师根据自己在该领域的专业程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综合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第三节 诉讼期限

一审一般是3—6个月,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上诉的)要求3个月内结案,执行(判决送达后当事人不愿履行)要求在6个月内结案。

 

第四节 管辖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类案件,受害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即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一年之后才起诉的,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出现中断的情况,如受害人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则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那么即使距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超过一年,诉讼主张依然可以得到支持。

 

第六节 保险公司、车主、受害者责任的承担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要不是负全责,保险公司会在总金额1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医药费1万元(含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11万元(含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如果受害人的医药费在1万以内,伤残赔偿金在11万以内,则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举例:受害者和肇事司机按照3:7的比例承担责任,医药费花费11万,伤残赔偿为21万,那么医药费由保险公司付1万元,剩余的10万,受害者承担30%为3万,肇事者承担70%为7万,伤残赔偿保险公司承担11万,剩下的10万,受害者承担30%为3万,肇事者承担70%为7万,故除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之外(一万的医药费加上11万的残疾赔偿),肇事者还需要赔偿14万(7万的医药费和7万的伤残赔偿),故受害者一共可以得到26万元的赔偿。而不是简单的按照32万(11万的医药费加上21万的伤残赔偿)的70%即22.4万元来赔偿

 

第七章 聘请律师的作用

交通事故类案件看似简单,但实际处理起来还是比较复杂的,仅凭受害者自己研究,咨询过几个律师而自己处理案件以节省律师费,从结果来看,因受害者自己去处理而少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是远大于省下的律师费。聘请律师主要有以下作用:

1、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由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涉及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十几个赔偿项目,每个赔偿项目应该赔多少,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予以支撑,法庭上应该怎么去说服法官,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材料等等,需要专业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让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

2、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尽管有的受害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通过收集一定的证据材料,最终是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付的。而任何一项证据的缺失或是内容有差错都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3、伤残等级的确定。由于律师长期与司法鉴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所以同样的情况,律师出面得出的伤残级别常常会比受害者自己去做鉴定得出的级别要高。

4、省时省心。委托律师只需要在签订协议和领取赔偿款时签字,其余的事情可以全权委托给律师去做,受害者则可以专心去养伤。

 

第八章 注意事项

1、理赔过程中不要将原件交给对方。打官司实际上打的就是证据,如果受害者将原件交给对方,那么在主张相关权益时由于缺少证据原件,导致应该得到的赔偿可能会不被法官认可。

2、处理好与医生之间的关系。由于受害人的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是由医生书写的,而里面涉及到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涉及到营养费的主张),需要休息多长时间(涉及到误工费的主张),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是否需要陪护,陪护时间多长(涉及护理费的主张)等,而医生的意见会对后面伤残鉴定报告产生影响,故与医生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后续赔偿的主张。

3、受害人每花一笔钱都要保留好相应的发票、处方和病历本,如果有伤情在入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段时间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金额。

 

4、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由于受害者往往急于拿到赔偿,对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金额也不是很清楚,结果往往会和对方签署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赔偿协议,导致实际取得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事后也不能再行主张。

5、出院时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描述(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影响)

①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

②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③出院后休息时间

④后期治疗费需多少钱(如需取内固定物)

⑤出院后需加强营

6、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

由于交通事故类案件起诉时需要的材料比较多,如果受害者希望快速合理的得到赔偿,最好是在出院前1—2个星期办理好委托手续,那么在律师的指导下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以立即起诉,节省大量的时间。

7、切勿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由于律师长期与司法鉴定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所以同样的情况,受害者自己去做鉴定得出的伤残级别比律师出面得出的伤残级别往往要低。

8、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9、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10、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1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九章 外地农村户口按武汉城镇户口赔偿的条件

影响残疾赔偿金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鉴定单位的选择,另一个是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伤残赔偿金的举证问题。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外地城镇户口或者是农村户口的,想要按照武汉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那么此时受害人需要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居住满一年,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武汉有稳定的收入。要证明以上两点需准备以下材料:(1)辖区派出所和居委会出具的在武汉居住满一年的证明(2)证明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3)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4)在武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5)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前一年)(6)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如果有以上材料,最好能准备齐全

 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电话:13667146963  

 

第十章  和解

第一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和解

如果受害者伤的比较轻,明显不构成伤残等级,那么此时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能够和解的案件,基本上都有这样的特点:车主承担了全部的医药费、护理费和住院的伙食费,并且积极主动地找受害者商谈具体的赔偿事宜,为人比较诚信且通情达理。如果车主只是口头上说会赔偿,但是实际上并未垫付费用,或只是垫付了不多的费用,那么受害者应尽早放弃和解的幻想,以免在浪费自己时间和精力的同时,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错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节 和解的弊端

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都会想着先到交警队去和解。如果和解顺利,受害人能够早些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那么会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然而事实上通过和解达到受害者目的的情况相当少见。和解有以下不利之处

1、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导致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导致索赔主张得不到支持。一般而言,肇事方是不愿自己承担赔偿的,会找保险公司,那么三方协调起来无疑会消耗大量的时间,而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专门的律师团队处理,会将赔偿标准压得很低,甚至故意拖延时间,导致最后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向法院起诉时如果超过一年,则会丧失胜诉权,即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2、赔偿数额低。赔偿义务人会利用受害人想早点拿到钱的心理和不懂法律知识的情况,将赔偿金额压到很低,经常是:无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十级伤残大概为2000元,每增加一级大概增加2000元),无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残疾赔偿金按照户口本性质计算,造成虽是农村户口但是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受害者最终只能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而城镇户口的伤残赔偿金是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金的近3倍。另外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较低,后期治疗费和后遗症问题必须放弃。

3、和解需要将材料交给对方,风险很大

在和解的情况下,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在与受害者签订和解协议或先赔偿部分款项之时,一般会要求受害者将证据原件交给他们,而当受害者将原件交给他们之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很大可能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此时受害者再想主张赔偿的话由于缺少证据原件而导致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受害人,为了尽早拿到赔偿,去交警大队和解,最终达成协议,赔偿16万给受害者,先支付了5万,后来肇事者通过保险公司赔付了16万,由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到肇事者的账户上,结果肇事者拿到赔偿款后即人间蒸发,最终该受害者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找不到车主,最终没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第三节 通过诉讼索赔的好处

如果受害者伤的比较重,通过诉讼将能更大程度的保障受害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伤重者常常会留下后遗症,而若想达成和解,受害者必须放弃后期治疗费和后遗症问题,那么如果伤情复发,后期产生的巨额医药费将由受害者自己买单。而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会有以下好处:

1、有保障。赔偿款中一般很大一部分钱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法院下达判决书后,保险公司基本都会去执行,受害者不会担心拿不到钱。

2、简便。受害者只需要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其余的事情都可以交给律师去做

3、赔偿金额高。通过诉讼方式拿到的赔偿款数额一般会比通过和解方式拿到的赔偿款多很多

4、后期若伤情复发或出现后遗症可以再行起诉,而通过和解,后期治疗产生的费用将由受害者买单。

 

 

 

 

 

 

 

 

 

 

 

 

第十一章2012年湖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表

 

 

 

 

伤残

等级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器具费

 

康复费后期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

 

 

交通费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未成年人(单亲不除2)

成年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

一般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计算,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院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缴费凭证为标准计算

一般按照50至80元每天的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确定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来确定计算时间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证明为准

一般不超过二千元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并纳税的,按照实际纳税金额计算。有收入没有纳税或者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以医院诊断证明上记载休息时间为准

五十元每天

几百元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10级

0.1

18374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

6898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

十级伤残为2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元

13164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如双亲家庭需除以2)

5011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如双亲家庭需除以2)

13164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除以受害人兄弟姐妹人数

5011乘赔偿年限乘伤残赔偿指数除以受害人兄弟姐妹人数

9级

0.2

8级

0.3

7级

0.4

6级

0.5

5级

0.6

4级

0.7

3级

0.8

2级

0.9

1级

1.0

死亡

1.0

赔偿标准同一级伤残,增加丧葬费及亲属办理丧事等支出的合理费用。

注:被扶养人必须是受害人本人的子女或者父母。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赔偿年限为18周岁减去实际年龄。受害人父母60岁以下的,赔偿年限为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第三部分 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案情介绍:

2010后8月6日上午,李某在上班途中,穿越公路时与一大客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支付3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李某的亲属。事故处理后,李某的亲属多次要求李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李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公司辩称,李某是死于交通事故,其亲属已从交通肇事者处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金,公司不应再向李某亲属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赔偿金。

万泽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中明确表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25日,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骑自行车的徐某相撞,导致徐某受伤,住院治疗,徐某的伤情鉴定为六级。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本案中李某应承担徐某的赔偿责任无异议,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万泽律师评析: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填补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和无证、醉酒的驾车的致害人谁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险公司先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主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醉酒没有做出免责的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配偶能否要求性利益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2日,李某驾车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李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经对陈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4.4.1颅骨脊髓及周围损伤致e)阴经勃起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陈某盆腔损伤所致伤残程度符合X级伤残。陈某之妻徐某以陈某盆腔受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夫妻生活,侵犯其健康权,且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泽律师评析: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徐某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项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范畴。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陈某的性功能障碍,导致徐某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丧失,造成徐某生命健康权的受损。虽然性权利为抽象概念,其损害后果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徐某此项权利的受损,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故徐某请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四、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

2006年8月2日,被告黄某在工作中驾驶A公司所有的大型牵引车,在黄阁镇大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亭角上斜路段时,因下雨路滑,车辆后轮打滑致使车辆失控,穿过中心实线,撞上对向车道李某驾驶的“东风”4.5吨的自卸车,造成了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全责。后李某向黄某主张赔偿,双方在赔偿项目及数额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仅在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这一项上双方分歧较大,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万泽律师评析:营运损失,是指运输者在车辆修理期间以外的因停运所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在停运期间的停运纯利润损失、工商运管费、公路规费、司机工资支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说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营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实际发生此类案件时,运营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五、车主对免费搭乘人在乘车时所受伤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6年9月13日晚,海宁的施某和男友一起搭乘由朋友张某驾驶的轿车从杭州回海宁。途中发生意外,张某驾驶的别克轿车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造成施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经治疗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5余万,经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医疗费的问题,施某把张某以及车辆所有人张某的父亲一起告上了法院,张某父子认为,自己是无偿的让施某搭便车,属于“好意同乘”。那么张某父子是否对施某负有赔偿义务呢?

万泽律师评析:对于好意同乘,在立法上,我国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所有人承担好意同乘者的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如没有系安全带),则可以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六、雇员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人?

李某是某公司的专职司机,2007年4月11日,李某在送公司王总去会见客户的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后经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吴某多次找李某商谈赔偿事宜,李某以自己是职务行为,吴某应找公司索赔为由予以拒绝。后吴某将李某连同其公司告上法院,主张赔偿。

万泽律师评析: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雇员的驾驶行为明显已经雇主同意,而非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在雇员从事职务活动时,只要受雇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雇用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情形

下列人身损害情形,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基本一致,赔偿程序也基本一致:

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雇佣活动中的致人损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承揽中的损害赔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帮工中的损害赔偿。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8、见义勇为损害赔偿。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9、危险物致人损害。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部分  受害人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

(1)你们律所擅长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索赔吗

万泽律所成立于1998年,从事交通事故类案件14年,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上千起,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在为当事人维权的过程中与交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能够高效、合法、足额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2)你们是怎么收费的

我们有二种收费模式,可以先付费,也可以赔偿款拿到手后再付费,但是后者收费相对高些,收费方式由你本人选择

 

(3)从你们接手案子到我最终拿到赔偿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如果对方赔偿态度积极,通过和对方达成和解,可以较快的拿到钱,但是如果对方不愿赔偿或赔偿的金额与我们的逾期相距较大,那么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先要进行伤残鉴定,然后起诉,法院受理后需要开庭审理,中间会有数次调解,到最终法院判决,整套程序走下来大概有几个月的时间。

(4)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赔款,但是对方依旧不赔怎么办

这个你大不必担心,从我们这些年的办案经验来看,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愿执行的情况很少,另外交通事故类案件赔偿的大头甚至有的全部都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财力雄厚,注重信誉,法院的判决都会履行。退一万步,若对方不履行赔偿,法院有专门的执行局,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法院执行局可以直接将对方账户上的钱划到你的账户中去,对方如果有房子、车子,法院会对房子、车子进行查封,然后进行拍卖,卖掉的钱对你进行赔偿。

 (5)你们律所案件比较多,会不会不重视我们的案件

不会,我们律所之所以赢得了那么多委托人的信赖,是因为我们在办案中,每个案件都非常重视,对于每个案件我们都有详细的进度安排,由专门人员负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你们代理了我们的案件,会不会被对方收买

这个问题你完全不用担心,如果我们被对方收买,做出不利于你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况且我们律所之所以能做到这么大的规模,深受当事人信赖,就是因为我们一直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拼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7)我们是农村户口,能否按照武汉城镇户口赔偿

如果你能够提供我们需要的相关证据,我们可以帮你协调按武汉城镇户口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居住满一年

①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②辖区派出所的证明

③暂住证或居住证

④房地产证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武汉有稳定的收入

①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②纳税证明

③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④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8)车主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还请了护工,我还有必要请你们打官司吗?

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很多,医药费和护理费只是其中的两个赔偿项目,车主还需赔偿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这些赔偿项目加在一起数额一般会很高,所以如果你想放弃这些赔偿的话是可以不用打官司的。

(9)对方比较有势力,法院会不会偏向对方?

交通事故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受害者能得到赔偿款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证据材料和律师的法庭发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偏向另外一方。

(10)除了律师费外,你们还收取哪些费用?

除了律师费外,我们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1)交通事故中,我需要做什么?

只要你委托我们代理你的案件,那么你只需要做如下事情:

1、与我们签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若起诉还需在起诉状上签字

2、到我们委托的鉴定机构做一个伤残鉴定

3、准备我们需要的材料

4、在家好好养伤,等待赔偿款的到来

其他较为繁琐的事情交由我们专业的律师去做,主要有以下事情: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请

2、为避免肇事司机逃避责任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4、撰写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5、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6、去法院立案

7、出席庭审

8、和伤残鉴定机构、法官保持流畅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电话:13667146963  

 

 

第六部分   武汉工伤

第一章 构成工伤的条件

构成工伤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     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二、     职工在事实上受到人身伤害

三、     该损害是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第二章 构成工伤的几种情形

第一节 工伤

工伤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二节 视同工伤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节 排除工伤的情形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常见疑难问题

1、职工上下班途中被人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因为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责的,是否是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该条强调了“非本人主要责任”,故如果本人对事故负全责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能排除工伤认定的,只有自杀、自残、醉酒或吸毒,故意犯罪的等。

4、见义勇为,能否认定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出差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这个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出差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如去拜见客户的途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并非工作原因,如在洗澡时滑倒了受伤再不能认定为工伤

6、职工对事故有过失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补偿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过失并不妨碍工伤认定。

 

第四章 工伤索赔流程

第一节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个人申请。单位应该在工伤事发的30天内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认定工伤需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备用)

(6)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备用)

特殊情况:(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5)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

1、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等到治疗出院后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再到劳动部门进行。

3、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第三节 按伤残等级赔偿(见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表)

 

 

第四节流程说明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a.劳动鉴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b.进行劳动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C.劳动鉴定复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怎么办

(一)及时治疗,并要求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

(二)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

(三)用人单位在伤害发生后一个月内未申报工伤的,可以自行申报;

(四)工伤认定后,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以提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五)鉴定出来后可以向单位索赔工伤赔偿项目,或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

 

 

 

 

 

 

 

 

 

 

 

 

 

 

 

 

 

 

第六章 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表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计发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医疗费用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食宿费用

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

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停工留薪期

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50%

40%

30%

 

 

工伤保险基金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伤残

1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工伤保险基金

1、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伤

医疗

补助金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伤残

14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伤残

12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伤残

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

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

就业

补助金

五级伤残

34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六级伤残

2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七级伤残

20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八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九级伤残

12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十级伤残

8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者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者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者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基金

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第七章 工伤案件聘请律师的作用

1、协助您收取相关证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协助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3、与您所在单位进行谈判,达成调解协议

4、代理向工伤保险基金先行索赔

5、代理仲裁、诉讼的开庭工作

 

第七部分  附录分享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节选常见的7至10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7 级伤残(七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级伤残(八级伤残)
4.8.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级伤残(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级伤残(十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人身损害、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电话:13667146963  

 

 

第八部分  联系我们

一、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8楼A座(武汉市疾控中心旁)

电话:13667146963

网址:http://www.wanzely.com

二、乘车路线

 

1、乘坐703、592、807、605在江汉北路渣家路站下

2、乘坐64、290508524、 532549551615706802在解放大道循礼门或解放大道新华路站下

3、乘坐9路291527、535,、561575,、601628628705803在新华路取水楼站下

4、乘坐 207519563在新华路协和医院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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