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纳入程序(两公示一公告)。
1、 农户自愿申请,填写申请书。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为贫困户的农户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
3、 初选名单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入户核实并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4、 村“两委”将入户核实情况和贫困户名单在本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5、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在核查确认后,将确认的贫困户名单的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扶贫办。
6、市扶贫办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复审。市扶贫办复审结束后在市政府网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录入建档立卡子系统。
二、贫困户退出程序(一公示一公告):
1、民主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年度减贫目标对应退出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退出名单。
2、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根据退出名单逐户入户核实,并填写《贫困户信息采集表》、《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申请验收表》。
3、村“两委”将入户核实情况和贫困户退出名单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名单报乡(镇)政府。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查材料连同异议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政府。
4、确认退出。乡(镇)政府要对各村上报的贫困户退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异议对象的核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要将确认的退出名单在相应村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后退出。
5、报市扶贫工作办公室备案并按程序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标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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