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2、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贷款材料
购房类:
1、购买一手房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2、购买二手房贷款:
(1)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4、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准予贷款的,窗口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贷款额度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加贷款额不超过房价的70%。
2、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可贷额度调为35万;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可贷额度调为21万。
3、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5、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还款方式
1、一年期贷款:可提前还,必须一次还清。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结息。
2、多年期贷款可采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
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还款本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
贷款利息=上期剩余本金额×月利率÷30×这期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②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月数,计算出一个等额月还款额。
相对等额本息而言,该方式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业务受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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