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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插入图片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个人或者企业在各大平台上创办属于自己的公众号,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宣传途径来维护,而为了增加内容可读性,“图文并貌”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在原创内容中附上插图,可以使内容更加直观。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到这个问题:在原创文章中插入图片,会不会构成侵权?本文将针对这个共性问题,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有著作权的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则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法定著作权侵权免责或者不视为著作权侵权的情形

那么是否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就一定会构成侵权而无一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相关的免责情形,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免责的认定:

1.合理使用情形

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了规定,包括12种法定情形。

公众号使用图片比较容易涉及的是该条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

第(一)项比较常见的是个人运营公众号,有两个因素需要注意:(1)使用目的为个人学习和研究;(2)应当同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当然随着自媒体发展,个人运营的公众号也随时可能具有商业用途,使用他人作品超过个人研究和学习的范畴,因此虽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个人公众号使用而被诉作品侵权的案例较少,但笔者认为,个人使用并不是著作权侵权的法外之地,仍然可能会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

如果非个人公众号,使用图片符合该条第(二)项情形的,也能够构成合理使用,但仍然应当注意两点:(1)应当同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应当适当引用,引用内容不能过多。如果不能满足这两点,则难以构成合理使用情形,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图片是否能够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因此所使用的图片是否能够构成“作品”是认定侵权的一个重要前提。作品的定义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对法律法规等公文文件、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表格和公式进行了法定排除,排除对上述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因此在考虑侵权构成与否和具体侵权赔偿时,可以针对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抗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图片或者照片通常认为是具有版权性的,仅仅极少数判例曾经对部分新闻图片进行了非版权性的认定,认为其属于时事新闻的组成部分,例如湖北武汉中院的范冰冰婚纱照图片侵权案等。目前大部分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闻图片仍然侵向认为其独立于时事新闻之外成为独立的作品。

当然笔者认为,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后续司法实践中可能越来越多的图片、视频会被纳入“时事新闻”范畴之内,但就目前来看,使用新闻图片仍然应当较为谨慎。

三、不视为著作权侵权免责的情形

1. 在原创文章中注明著作权归属或者作品来源,或者声明“侵删”,并不构成侵权免责。

经常有朋友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使用了其他人的作品,在后面注明了著作权归属、作品名称以及作品来源,或者注明“侵删”,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侵权免责?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可以免责。但是该原则仅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各大网络平台等,并不针对普通的网络使用者,普通的网络使用者表明“侵删”字样并不能免责。

同样的,如果仅仅在使用作品的同时注明著作权归属、作品名称以及作品来源,并不能成立著作权侵权免责的效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仅仅是注明著作权归属、作品名称以及作品来源的,并不能构成侵权免责的效果。

2.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个人使用均不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免责条款,但在认定侵权赔偿时,可以成为被考虑侵权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对于个人运营的公众号,我国著作权法在侵权认定方面并未对个人还是公司使用加以区分,个人使用除构成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中因个人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之外,是无法构成侵权免责的。

同样的,非盈利性的使用也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免责,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政府机关为进行公益或者其他非盈利性活动时使用了他人作品而被诉赔偿的情形,如汪某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市民中心”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吴某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武汉印象”图片著作权侵权案等。

但是,虽然非盈利性使用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免责,但是在酌定侵权赔偿时,对于作品使用方式属于侵权数额考虑的一个情节,因此如果是不存在获利的公益性使用,在无其他侵权加重情节前提下,笔者建议,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酌情调低赔偿数额。

四、实操建议

前面内容说明了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可能产生的风险,那么实际操作中,我们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的时候,应当如何避免风险呢?

1.尽量使用原创图片

在公众号内容中,尽量使用自己的原创图片,这样在切合内容的同时,也能够完全避免侵权风险。

2.选择有版权的图片库

现阶段各大平台为了避免内容侵权影响,分别推出了一些版权图库,我们在使用图片时可以选择有版权的图片库进行许可使用,避免风险,比较通用的图库如pixabay、Pexels、StockSnap等。

3.如果已经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图片,应尽可能地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注明作品名称、作品来源,一旦被告知侵权,第一时间删除图片,消除影响,避免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扩大。

另外,如果使用他人人像照片,除了需要著作权许可之外,还注意需要征得人像本人同意,以避免肖像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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