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行交叉疑难杂症,辩护代理获得双赢。判决未出已被强拆,官司胜诉徒劳无功

2018年,一企业家到广东某石材加工地域投资环保砖生产项目,用该地加工石材产生的石材粉生产环保砖。但这个通过了环评的生产项目在法治成本上却是既不环保也不节约,企业家还为此差点成了“违法”和“犯罪”分子。刑民交叉案件属于疑难杂症,办案过程曲折艰难,历经一年多的行政听证、刑事和行政诉讼,企业家未被批捕取保候审,行政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辩护和代理获得双赢。但打赢了官司未必高兴,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强拆行为让行政官司胜诉徒劳无功。

“历史”挖的坑让企业家陷了进去

2018年6月8日,企业家与当地一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合同约定村民将其承包的原村委会砖厂147.4亩土地转包给企业家承包经营。企业家以此为经营地址注册公司,公司的环保砖项目取得了镇政府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意见》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还取得了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复。随后企业家投入了数百万元采购设备、兴建厂棚、招募工人,正当公司生产经营逐渐步入正规时却突遭变故。2018年9月18日,当地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企业家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罗乐砖厂”土地填土、动工建设厂棚,在坑塘水面、采矿用地、水田堆填石材粉,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两百多万元的巨额罚款。

代理律师注意到,原罗乐砖厂的土地使用性质为采矿用地,坑塘水面更是30多年前砖厂取土制砖形成的,堆填的石材粉系自然材料没有任何污染,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造成土地严重损坏。但事实上,“历史”挖的坑却让企业家陷了进去。

采石废料加工出的环保砖

执法太随意,罚款随便定

2019年4月17日,自然资源局作出国土资高执法[20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处以违法占地罚款2433462.6元的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2019年5月15日,该自然资源局又作出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2408135.6元的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2019年5月29日,企业家委托律师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2019年6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2019年7月11日,该局正式作出 [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935466元。处罚面积及计算方式过于复杂,不再赘述浪费大家时间,处罚金额从200多万降至90多万,也是律师团队辛勤工作的成就。笔者想说的是,同一个所谓的“违法”事实,处罚金额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别,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如此随意,如何取信于民?

民告官行政诉讼,

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企业家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涉案土地由公司使用,项目的申报也是由公司办理。企业家之所以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是因为公司当时正处于设立阶段,需要取得经营地址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的注册地址正是涉案土地。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充分考虑涉案土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涉案土地早在几十年前年前就被村民承包后开挖水塘并建设砖厂。公司接手时,该地就已有水塘和砖厂,公司并未改变土地的现状,村委对此也出具了证明。

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自然资源局在不同的时间出具两份认定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均不一致但文号相同的《处罚告知书》,却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违反了法定程序。

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面积认定有误。《处罚告知书》认定的违法面积存在严重虚高,罚款金额也不合理。

2020年2月14日,一审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执法[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结果。

“以刑止行”,开庭前抓人不厚道

让大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提起行政诉讼后企业家遭遇到了更的大麻烦:行政诉讼开庭前几天,企业家突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刑事拘留。律师团队经过研判认为,企业家不是违法主体,更不是犯罪主体,涉案行为明显不构成刑事犯罪。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法律监督职能,对如此明显的错误一定会予以纠正。律师的判断很快得到了印证,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并未批准对企业家的逮捕,企业家被取保候审。理论上讲,企业家目前仍处于随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之中,自然不敢乱说乱动,但律师有话不说出来似乎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行政部门将明显不够犯罪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动机不纯,公安机关随意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选在行政诉讼开庭前立案抓人的时间节点,更是显得不那么厚道。

判决未出已被强拆,

行政胜诉徒劳无功

本文开头提到,这个项目在法治成本上是既不环保也不节约,结尾时想说的是,历经一年多、浪费那么多的司法资源得到的结果全都归于了零。据了解,早在行政诉讼一审开庭之前,该项目就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五章专章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文形同虚设,法院作出的撤销处罚决定又有何用!说好的法治建设呢?说好的依法行政呢? 


张文明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济职务刑事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

河南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首席法律顾问

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广州市河南商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广东省焦作商会法律委员会主任

全国党建联盟网广州天河区委智慧党建顾问

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调解委员会专家委员

中国商会联盟杂志常年法律顾问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占用耕地建房,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案实行举证倒置 民告官官须举证证清白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司法协助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税案观察]被动了吧! 稽查补税+罚款 补税不复议 罚款起诉还能赢吗?
“嫖客”的行政诉讼:执法须两人
行政诉讼之“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