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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国传统的“官司文化”

法律语言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承载着特定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民众心理。《论语·颜渊》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玄注《周礼》:“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儒家所要构造的“无讼”的理想世界也仅限于财货领域,刑狱关乎政统,也就无所谓“无狱”之说。《易·杂卦》:“讼,不亲也”,认为“讼”离间人际关系,裂解宗法血缘维系的熟人社会。《易·小象传》又增补一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敬”取敬让、受敬之义,即使通过讼获胜的人也不值得尊敬,因其有违儒家伦理所倡导的“温、良、恭、俭、让”。儒家话语主导下的纠纷解决旨在达到的是一种人际和谐达到无讼的理想状态,即政事通顺,吏民和气。贾谊即语:“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狱讼衰息亦成为良吏与否的标准之义。不喜诉讼,延及后世,自宋时始,商品经济繁荣发展,行商坐贾成风,社会“健讼”理念日益盛行,明清时期关于一时一地之人好讼之风的记载亦屡见于册,反映出民间打官司的日趋普遍化。

“打官司”也曾作“吃官司”,《鸳鸯被》第一折“便吃官司我也拼得替你官司死”即属此类。用“打”称吃喝,也是“打”字早期泛义用法之一(如“今见陇西牛,卧地打草头”之句)。较早出现“打官司”这一词汇的文献是元杂剧《降桑椹蔡顺奉母》第二折中:“兄弟自从俺打官司以来一向无买卖”,又元《鸳鸯被》第一折载“若真个打起官司来,出乖露丑,一发不好。”《元典章·刑部卷四·典章四十二》:“有更和人一处打官司”,无论是小说杂剧还是官方修订的典章方志,均可见“打官司”一词,至少表明在元代便具备了现代法律术语中“打官司”之义,且在明清时期更为常见。

清代笑话集《笑林广记》中记录过一则谑语,说官吏老爷判官司时,遇到不讲是非道理的情况,说“打而已矣”,若遇到性质更为恶劣,没有天理人情的案子,便说“痛打而已矣”,并认为这就是民间诉讼时不说“审官司”而称之为“打官司”的原因,调侃之间尽是讽言。而作为“读书万卷不读律”,负责处理民事刑事纠纷的儒学化官吏、士绅和不明晰法律条文,文化水平相对低下的百姓之间便已然存在了矛盾。这种矛盾的具体表现是诉讼过程的繁琐和高昂成本的付出。“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事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一经挑唆到官前,诉也要钱告也要钱”、“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这些谚语仅仅道出了无权无势无可依傍的民众诉讼之难,至于“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宜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得理也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且当痛戒”、“诉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则忧虑更甚,不但指出了诉讼劳力伤财的苦处,还直言要打赢官司是有损人心道德的百害之举。一方面有受传统儒家厌讼息讼观念的渗透,另一方面也道出了彼时百姓打官司的复杂不易。

繁琐与复杂既出于古代“法治”的较大随意性和人治的威福自专,又与官吏的官品人格、理政水平有较大关系。《绿窗新话》记载,不屑读律书的苏轼在杭州出任地方长官时,灵隐寺的和尚了然迷恋一位叫李秀奴的美妓,一天了然前往李秀奴处没有被接纳便心生怨愤,一怒之下打死了秀奴。苏轼在审理这个案件时看到了然臂上刺着“但愿生同极乐国,免教今世相思苦”的字样,于是写了一首以词代判的判文:

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刺道相思苦,这回还了相思债。

判决的结果是押了然赴市曹问斩,这篇判词没有援引一处法律条文,且极具个性化,展现出的是具有深厚文化素养的学者型官员独特的行政风格。以诗词为判词的故事还有很多,如唐时的白居易、元禛、清人郑板桥所为判词等。

如果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范围恃才逞智,玩起文字游戏可以看作是才子们的趣闻轶事,那么个人色彩强烈的判词也不妨留下一段佳话。但官吏的个人意趣见识有高下之分,甚至云泥之别。遇到懒政糊涂、不明事理是一哀,碰见贪婪成性、欺良辱善、滥用酷刑的恶官则似跟无讲理之处。《笑林广记》中的两则笑话对这类情况讥讽备至。《偷牛》记载了一个诈为失牛的无赖去衙门诉讼,官问他牛何时丢的,此人回答:“明天。”站在一旁的胥吏听见忍不住发笑,官老爷怒道:想必定是你偷了去。这个小吏敞开袖子说:“任凭老爷搜。”《避暑》条则更为辛辣,说一官员炎夏想找一个避暑之处,公堂的同僚们有说某山幽雅,某山清闲的,正讨论之间,有一位老人进来说:山寺虽然不错,但都不如这个公堂最为清凉。官员问他原因,答曰:“别处多有日头,独此处有天无日。”即使有专为百姓设置申诉鸣冤的登闻鼓、邀车驾、立肺石,但在人治高于法治的古代社会,遇到不勤不清不慎,欺天负民的官吏却是侈谈维权,这亦即古代“清官意识”养成的天然背景。

清季以降,修律变法如日中天,近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由是发端,已有民律维系私权秩序,更有民事诉讼律以使“专断之弊绝,明允之效彰”,清末修律初现近代司法光明之景,但修律变法是以政治改良为前提的,更无论其前途,但很大程度上启发着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推进。

丑程瑶: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马段颖: 西北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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