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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6月30日之前提交CRS书面报告,附模板

许多私募小伙伴惊悉,CRS申报完成后,还要在6月30日前,向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提交方式

金融机构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国税总局指定邮箱: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


报送主体

《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均需按要求提交。

私募君提示:本年度无论是进行零申报、还是进行普通申报的私募管理人,均需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国税总局未提供报告模板,管理人自行整理。

提示:虽然国税总局未对报告模板进行要求,建议根据法规三十七条,报告内容涵盖前一年度本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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