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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中喜及四名CPA收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探矿权资金占用费的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芭田股份对购买探矿权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测算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你们在了解到公司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情况下,未关注销售费用跨期确认因不同年份销售政策的变化对当期损益产生的重大影响,未对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在对芭田股份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审计时,未关注子公司沈阳芭田希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停产的情况下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关注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一)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沈建平、李松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沈建平、李松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探矿权利息资本化的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芭田股份2017年对购买探矿权对应借款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测算销售返利跨期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你们在了解到芭田股份销售返利政策作出较大调整的情况下,未测算销售返利费用跨期确认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直接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核销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在对芭田股份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审计时,未对公司提供的盈利预测表进行复核,未分析盈利预测表中各期收入、费用等预测数据的合理性,未对2017年核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未对子公司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

你们对于芭田股份子公司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相关的业绩补偿款确认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未见相关的记录与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判断公司对阿姆斯相关的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直接认可了公司的会计处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对代垫保障房建设款的可回收性实施资产减值测试、未关注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完整或存在缺陷、审计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一)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6日

来源: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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