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开采矿石的纳税人询问,为矿山企业开采矿石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其理论依据是:在营业税有关法规已列举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与矿山开采劳务相近的只有“其他服务业”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两个子目,而“其他服务业”是指从事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装潢等行业的劳务:“土木工程建筑业”是指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建筑劳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勘探、爆破等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可见,具体细目中也都不包括开采矿石劳务,其中“爆破”与开采矿石相近,但只是开采矿石需要爆破,在理论上既不管也不关心由此是否产生相关产品(矿石)问题。而从开采矿石的过程来看,按照现行公安部门对雷管、炸药等爆破材料的管理要求,需要开采矿石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无偿提供雷管、炸药、钻机油料等材料,受托方提供开采矿石劳务,所开采的矿石产品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按开采矿石产品的数量(吨)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且受托方没有对外销售所开采矿石的权利,这种行为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中属提供货物加工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以,受托开采矿石与受托加工其他产品所不同的只是加工的场所在委托方,但税法对委托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并没有规定收托方必须在收托方所在地加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规定,对开采矿石劳务征收增值税。如:某有矿山开采资质的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年承包W铁矿的矿石开采业务,合同规定每吨矿石开采费用0.50元,2011年1月-7月共开采矿石350000吨,则该为W铁矿开采矿石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350000×0.5÷(1+3%)×3%=509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