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T项目的定义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BT项目的建设期通常为1-3年,回购期通常为3-5年。
2、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①《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5期》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3、BT业务会计处理的个人理解
其本质可以认为属于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企业应当对预计完工将发生的总成本、预计完工时间等作出合理估计,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将约定收取的回购款折现到项目预计完工时点,将该折现值作为建造合同的公允价值(即不包含BT条件的同类建造合同应向业主收取的价款金额),并在建设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建设期间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总额应当等于该折现值,并相应确认应收款项。随后,将完工时点到约定付款日之间的期间作为融资期,在融资期内,对该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确认利息收入。
即整体合同金额应视为二个部分,一部分是建造合同的收入,另一部分为公司所垫付资金而应收取的利息。
4、案例的账务处理
A公司承接B政府部门一X项目,总价款为1亿元,其中建设期从2012/6/30开始到2013/6/30结束移交验收,付款条件为自验收合格后分五年支付,每年付款20%即2400.00万元。假设内含利率为10%,则普通年金现值系数为3.7908。建造合同对应的公允价值为2400*3.7908=9,097.92万元。假设建设期总成本为6,400.00万元。
1、2012/12/31的处理(完工50%)
借:工程施工3,200.00
贷:应付账款、存货、银行存款等3, 200.00
借:营业成本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1,348.96
贷:营业收入4,548.96
2、2013/6/30的会计处理(完工验收)
借:工程施工3,200.00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银行存款等3,200.00
借:营业成本3, 200.00
借:工程施工-毛利1,348.96
贷:营业收入4,548.96
借:长期应收款12,000.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2,902.08
贷:工程结算9,097.92
3、2013/6/30收取第一笔款时
借:银行存款2,400.00
贷:长期应收款2,400.00
借:财务费用 909.79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909.79
4、以后各期按下表作相应处理。
未收本金
财务费用
收现总额
已收本金
9,097.92
909.79
2,400.00
1,490.21
7,607.71
760.77
2,400.00
1,639.23
5,968.48
596.85
2,400.00
1,803.15
4,165.33
416.53
2,400.00
1,983.47
2,181.86
218.14
2,400.00
2,181.86
合计
2,902.08
12,000.00
9,0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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