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07-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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