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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下的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和经典案例分析
12、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处理技巧]

《国家税务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86号)明确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
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 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
利润 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
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5、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13、企业“三项费用”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处理技巧]

        所谓的“三项费用”是指平常所所的职工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的总称。下面分别说明“三项费用”的税务处理。
1、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2009〕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2、工会经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
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 >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2、应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总额”,即尽量与员工签定
劳动合同。 “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4、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5、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6、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7、“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把握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项目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
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
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
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9、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非赞助性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赞助性广告费做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对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至
2010年12月31日止,就有关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
化妆品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二)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
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
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1、要正确区分非赞助性广告费和赞助性广告费。
2、对广告费必须索取有广告性发票。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
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
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
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
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一般来讲,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15、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礼品”发票的风险
1、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
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礼品”发票的风险
2、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礼品”发票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
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礼品”发票的风险
4、应如何处理“礼品”发票呢?
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
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16、会议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会议费原是指一个单位承办会议时所需的支出,包含场租费、接待费等。但是,一些企业将会议费变成了装万能费的“筐”,不管合规不合规的支出都往里塞,这在年终须特别注意,尤其是诸如此类的情形有“独办”:由一人包办会议上的食、住、行甚至办理纪念品,夹报其他费用只是举手之劳;“嫁接”:有些单位为了减少单位账面业务招待费的数额,把一些高消费的娱乐支出统统塞到“会议费”中,予以“合法化”;“转移”:有些人把其他科目的超支,也向会议费转移。 由于此类情形存在极高的涉税风险,为了杜绝此类事,一是取决于单位
领导的认识,但最主要的,还是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相关经办人的监督措施和对会议费的监督力度,做到专款专用,其实税务对此具有明文规定的。
16、会议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6、会议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的相关文件、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合法票据)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会议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16、会议费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会议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并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而发生的会议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施条例对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7、各种滞罚(赔偿金)支出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和(四)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7、各种滞罚(赔偿金)支出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所做的处罚,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来裁决罚款的多寡,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罚款的数额一般由法规规定,所罚款项上交国家财政。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此外,最常见的是违反交通法规时所缴纳的罚款。
17、各种滞罚(赔偿金)支出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赔偿金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并且给对方造成成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所予的赔偿。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是用于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只是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由于赔偿金支出和违约金支出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17、各种滞罚(赔偿金)支出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1、企业在核算时要正确区分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赔偿金和违约金支出。
2、在合同或协议中要有赔偿金或违约金的条款,并要有正式的发票。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按照以下具体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规避
现金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
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二)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规避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
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
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2、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税收风险规避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四、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一)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四、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二)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规避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的证据
1、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
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四、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二)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规避
2、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五、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二)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税收风险规避
1、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六、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规避
1、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六、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内容原政策没有进行相应规范,是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新增加的内容。也就是说,存货损失的进项增值税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规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务处理
(一)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
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四)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五)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
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在此背景下,如果纳税人三年内发现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的,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9、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是否意味着此政策的执行还需要以税务机关同意为前提条件呢?关于这点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
沟通
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⑴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
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⑹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法律依据:
1、国务院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一)总分支机构适用相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举例分析
甲公司是江西南昌市的一个企业,在全国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C分公司:-400万元,D分公司:-300万元,E分公司:13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
2007年1—12月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2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08年三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处理技巧]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1)计算甲公司2008年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08年3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400)+(-300)+1300=8000万元
如果,总、分公司适用税率一致,
应交企业所得税=8000×25%=2000万元
(2)总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8000×25%×25%=
500万元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3)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27.27%×0.35+25.21%×0.35+23.53%×0.3
=9.54%+8.82%+7.06%=25.42%
B分公司分摊比例=21.21%×0.35+20.17%×0.35+19.12%×0.3
=7.42%+7.06%+5.74%=20.22%
C分公司分摊比例=7.27%×0.35+11.20%×0.35+11.76%×0.3
=2.54%+3.92%+3.53%=9.99%
D分公司分摊比例=4.85%×0.35+9.80%×0.35+10.29%×0.3
=1.70%+3.43%+3.09%=8.22%
E分公司分摊比例=39.40%×0.35+33.62%×0.35+35.30%×0.3
=13.79%+11.77%+10.59%=36.15%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4)各分公司分摊应纳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25%×50%=10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额=1000×25.42%=254.2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额=1000×20.22%=202.2万元
C分公司分摊额=1000×9.99%=99.9万元
D分公司分摊额=1000×8.22%=82.2万元
E分公司分摊额=1000×36.15%=361.5万元
(5)另外25%的所得税,8000×25%×25%=500万元由总公司预缴,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二)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 举例分析
假设总机构不作为二级成员参与税额分配.总机构统一计算的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假定丙丁两个分支机构位于西部大开发地区,2008年依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戊己两个分支机构位于经济特区,2008年适用18%的过渡性税率。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甲乙所在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16.67(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25%=4.17万元。
其次计算15%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丙、丁所在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16.67(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5%=2.5万元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最后计算出18%税率地区(分支机构戊几所在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16.67(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6.67万元×18%=3万元。
则2008年第三季度需要预缴的应纳税额=100×50%×25%+4.17+3+2.5+=22.17万元。
其中,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22.17×50%=11.085=11.09万元(包括中央国库)。
即总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22.17×25%=5.54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22.17×25%=5.545万元
其余的50%的税款即11.09万元,应在六个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于
案例中给出的六个分支机构的三因素完全一致,税款应该各11.09万元的1/6。
20、总分公司间汇总纳税的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1)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
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2)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等)。
(3)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一)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政策性拆迁(搬迁)收入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政策性拆迁(搬迁)收入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搬迁人的补偿款是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也可能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如果是给被拆迁人的,还包含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因此该文件也不完全适用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收风险规避]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政策性搬迁收入中不含有土地补偿款的,就不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企业或自然人因政策性搬迁而通过市场(
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含有土地补偿款的,应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政策性搬迁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被搬迁方取得的搬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在这两个前提下搬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当中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二)企业所得税
2009年3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国税函[2009]118号对内外资企业主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1、计税依据。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税收风险规避]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市政需要从市内搬迁到郊区,2008年取得搬迁收入3500万元,账面房屋及设备净值1500万元,2009年在郊区购买土地建房支付1000万元,购进生产设备500万元,搬迁完毕。该公司2008年、2009年的利润皆为500万元(不含上述搬迁资产的业务处理),无其他纳税调整项。该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因为搬迁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政策不明确,该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遇到了麻烦。
 
案例分析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时对企业账面资产处理有两种观点:一是企业账面资产净值抵减搬迁收入;二是账面资产净值在处理年度直接抵减当年所得额。按照不同的观点,在计算纳税时形成了两种计算方法:
案例分析
  第一种:2008年当期利润500万元,无纳税调整,应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2009年当期利润500万元,调增3500-1500-1000-500=500万元。这样,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两年总计缴纳税款375万元。
  第二种:2008年利润为500-15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2009年企业搬迁完毕,利润500万元,调增3500-1000-500=200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1000万元后剩余15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
案例分析
 分析
  根据上文所述的两种计算方法,虽然结果一致,但是税款所属年度不同。那么到底哪种计算方法更合理呢?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
 分析
  按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第二种情况计算,即把原有资产处理损失计算在当年,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搬迁处置收入仅是扣除以后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是: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
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分录:
 2008年
 1.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3500
 贷:专项应付款 3500
案例分析
2.资产搬迁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借:递延收益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
案例分析
2009年
 1.外购一块地和建房支出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案例分析
3.当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递延收益按照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结转营业外收入。
 4.结转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500
 贷:资本公积   500
 专项应付款余额为零。
案例分析
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项进行。因此,根据上述会计分录,企业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0-1500)×25%=125万元;2009年,在不考虑当年购入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情况下,纳税调增额为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500)×25%=250万元。两年总计缴纳税款375万元。 
案例分析
结论
 通过对财会〔2009〕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种计算过程与企业实际财务核算基本一致,计算企业所得税简单快捷,有利于税款征收。因此,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原有资产损失,规定为从取得的搬迁补偿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该资产损失要在损失形成当年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三)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或个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拆迁收入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文件适用范围上看财税[2005]45号文件应比国税函[1998]428号的范围更加广泛。被拆迁人或被搬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或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风险规避]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1、政策性拆迁(搬迁)补偿与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技巧与税收风险规避
[税务处理技巧]
(五)印花税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问题的提出]
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的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时,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建筑安装合同中所载明的合同收入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预先扣缴所得税;当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的企业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还得按照经营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一点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在何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法律依据]
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如下:
第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法律依据]
第二、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
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分解结论]
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只能在一方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要么向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要么向建筑安装业务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即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如果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则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税收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
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19日下发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应在何地缴纳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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