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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自制商品混凝土应缴纳什么税?
1、我单位为建筑安装企业,只在地税有税务登记,拟成立一分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主要用于本公司工程,有少量外销,请问是否可以单独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单独记账,并单独向国税申报纳税。 2、如果本公司在施工现场自制的商品混凝土是否要交增值税?如果要交增值税的话,那么营业税如何交纳,是否要扣除商品混凝土后的价格交营业税?但是开发商只会接受我们的建安发票,那样的话就商品混凝土的售价部分我们是否既交了增值税又交了营业税?
处理情况
批示意见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请咨询您的主管地税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单位: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1-06-03 15: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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