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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和储藏室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您好。
    经与您电话联系,您的实际问题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和储藏室其中包括一部分是人防建造的车库(位)一部分是非人防车库(位)但没有产权,是否均可以在土地成本分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他房地产类型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此,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他房地产类型进行清算。地下人防改建车位对外销售,因为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计收入,不允许扣除成本。对于没有产权的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需要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人表示先自己与主管税务机关落实。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直接拨打济南地税热线(0531)12366-0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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