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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

  问: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未使用,是否计提折旧,新旧会计制度下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的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准则与原制度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规定是不同的。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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