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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分次支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款分次支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中国税通    转贴自:www.tax66 

问:A公司自然人股东C将拥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外地B公司法人,B公司法人分三次支付,请问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有效)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据此,B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只要是发生支付行为,个人就能够取得收入,支付的时间就是个人取得所得的时间,就是个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因为B公司支付一次,个人就取得所得一次,个人同时发生了纳税义务,B公司就应代扣一次个人所得税,所以B公司法人分三次支付的款项,每次支付时都要代扣一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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