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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姣:​宋代对私酒的禁限丨202308-89(总第2454期)

 感谢王姣老师赐稿 

原文载李华瑞、邹锦良、陈云斐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202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宋代对私酒的禁限

文丨王姣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宋代继承唐五代的榷酒政策,对酒类始终实行禁榷制度,除官酒务、酒库及经由官府认可获得一定酿造权的酒户和个人外,其余机构及个人的酿卖活动皆视为私酒。为保证政府独享酒利,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对私酤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社会各阶层违法私酤的情形屡禁不止,且到南宋时有逐渐扩大的迹象。关于宋代的私酒,学界虽有一定关注但尚缺乏专论[1],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宋代官府禁私政策和社会各阶层私酿、私卖情形进行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一、宋代官府禁私酤措施与缉私活动

宋代政府针对社会上的私酤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条例,并通过划分地界、立赏告奸、五保连坐等方式建立起严密的缉私网络。从中央机构到地方都保基层组织,从酒务、酒库的缉私人员到巡检、县尉缉查系统,朝廷的缉私耳目遍布全国各地。且官府在缉捕私酒过程中常有违法骚扰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一)宋代官府禁私酤的刑律和措施

1. 定私酤之刑

关于宋政府对犯私酒、曲量刑的规定,李华瑞先生已经做过系统梳理。[2]对此不再赘言。仅就其中的配役之刑及移乡之法再略作陈述。

古代刑法中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刑,宋代为革除前代酷刑,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同时为避免刑轻不足以惩恶的弊端,又在主刑基础上附加从刑,加重对犯人的刑事处罚。从刑包括配隶法、编管法、羁管法、移乡法、令众法、没官为奴婢法、籍没家财法等。[3]

配隶法指将犯人送至指定场所服劳役并隶属于军籍的刑罚,分刺面配和不刺面配两种。[4]宋初建隆三年(962年)制定私酤刑罚,根据所犯私酤数量的多少,配役从一年到三年不等,且通常为刺面配。[5]但是随着配隶法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众多弊端,“其刺配之条比前代绝重,前代加役流既不加杖,又役满即放,或会赦即免。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可见配隶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惩治力度十分严苛。为此张方平主张以实际的居作役代替刺配外地。[6]其建议不详朝廷是否有采纳,但《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禁地内私造酒五石或私造曲一百斤,禁地外私造曲一百五十斤皆“不刺面配本城”[7],可见南宋针对犯私酤配役之刑的处置确实已经有所改变。

所谓移乡指将犯人强制与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乡党脱离,迁徙别处州县居住服役。这对乡土观念较重的古人而言亦是一种重罚。[8]元祐五年(1090年)侍御史孙升上奏“臣检准元祐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敕,据两浙转运副使叶温叟言,申请有荫之人犯酒,至三犯,特许真决。无荫之人依法断罪外,随所犯轻重,勒令迁徙别州县居住,满一年不再犯,申所属施行。臣访闻两浙西路州县,见今缘此指挥,逢迎叶温叟意,应犯私酒,不分轻重,尽令移乡。……臣伏见朝廷向惩卢秉所立监法移乡之弊,已行废罢,今复从温叟之请,……伏望圣慈特降指挥,所有元祐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两浙路所犯私酒移乡指挥,更不施行。”[9]卢秉,字仲甫,皇祐元年(1049年)进士及第,调吉州推官,此后浮沉州县二十年无人知晓,直到熙宁间被王安石赏识得以入制置三司条例司参与新法的制订。[10]《长编》亦载熙宁三年(1070年)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条,其中有“刺配之法,大抵二百余件,愚民罕能知畏。……其闲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之坐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11]两相印证可知大约熙宁三年(1070年)移乡之法开始施行,当时可能便已经应用到犯私酤的处罚当中。从孙升所言可知移乡法元祐四年(1089年)之前曾废罢,元祐四年(1089年)又在两浙路州县禁捕私酤中复行。元符间此法仍见施行“人户陈诉,为犯私酒,迁徙往别州县,乞依赦许放。”[12]

2.严地界之分

宋朝的榷酒政策鼓励民众饮酒,但是对酒和酒曲的生产采取多种形式的控制和干预,对酒的销售采取严格划分地界的措施,可以说这种设置产销禁地的做法是宋朝榷酒政策最重要的标识之一。禁地范围的划分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建隆三年(962年)规定“应私犯酒者,东京去城五十里,西京及诸道州府去城二十里,不许将外来酒入界,并入州、府、县、镇城门。……乡村道店有场务处,其外来酒不许入界。”[13]端拱二年(989年)又进一步规定了县镇官酒禁地的范围为“去县镇城十里外。”[14]《庆元条法事类》对酒曲诸禁地内的定义是“去东京城二十五里、州二十里、县镇寨十里内。”[15]表明端拱以后北宋曾缩减了东京城官酒禁地的范围。南宋时除州县官酒务之外,户部、总领所及主掌军队的宣抚使司、制置使司、都统司、安抚大使司、三衙等皆掌握大量酒库,这些酒库分散四处,同样“各分疆界,彼此酒不越境。”[16]表明除城市、乡村划分固定地界外,同一区域内不同官府机构也通过划分地界的方式实现对酒利的分割与占有。正如李华瑞先生所言,对官酒地界的划分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本地酒课收入,另一方面官府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对界内酒价进行垄断,从而实现对酒利的独占,且在这一过程中排除了竞争因素的存在。[17]因而在宋代酒类专卖中,禁地一直是区分官酒和私酒的主要标准。

3.告赏法与五保法

宋政府在对民众犯私酤的量刑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民间监督体系,包括告赏法与五保连坐法。

告赏法,即立赏告奸,是宋代针对各种犯罪而广泛使用的社会监督手法。[18]告赏法同样实行于禁捕私酒的活动中,赏钱主要按照所犯刑量大小“犯者籍家财充赏”[19]。南宋告赏之下籍没犯人家产的做法越发严苛,往往“以犯人所居舍屋什物没官,不分轻重。”对此刘一止奏请“欲将造贩私酒及贩外来官酒入禁地之人,如所犯止系笞杖罪,只依旧法赏格追赏。若罪至徒流,即行舍屋、什物没官指挥。”[20]若犯人财产不足充赏则由干系人(邻保、酒户等)均摊备偿。[21]这是因为按照宋政府规定这些人皆对禁地内私酤行为有监督告发之责。酒户趁办官酒课额本就不易,自然不希望所在地界内存在与其争夺市场的私酒,故在缉捕私酒上酒户与官府有基本共识,但若“诸酒户知情放酒入禁地贩卖者,减犯人罪三等,罪止杖一百。”且要“计犯人应出赏钱数追罚。”若酒户自身知法犯法酤卖私酒则“计一界买扑价钱追罚二分,并入官,隶转运司,虽遇恩亦理纳。”[22]

酒户之外邻里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宋初乡村局部地区曾实行松散的五保法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其方法是将乡村之人五家结为一保使其互相监察,维护地方治安。[23]五保法也被应用到缉捕私酒当中,庆历二年(1042年)正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请自今州县官监酒务处,令五家相保,如有私酝,坐五保。奏可。”[24]王安石在此基础上推行保甲法,随着保甲与役法的合流,到南宋时都保乡役体系已经成为官府对乡村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重要组织形式。都保之内邻里之间仍然担负有监督彼此的责任,对保内私酤之事也要互相觉察。北宋时程俱言“近城中排比保伍,盖欲使奸盗无所容,私酤禁榷可以相察。”[25]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大理评事俞长吉面对,论村落酒坊,多因农民婚嫁之礼,纵其私酝,不即掩捕,望许保伍告官,重置典宪。”[26]如若互相隐匿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诸私造酒、曲沽卖并舍邻人知而不纠,论如五保律。”[27]若对犯私酤之人提供帮助,“其船车畜产之类,知情借赁运致者,没官。”[28]可见在告赏及五保法之下,宋代缉捕私酒政策之严密。

(二)官府的缉私活动

1.官酒系统内缉私人员

宋代的仓、场、库、务皆设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29]此外又有专门负责处理各种琐碎事务的吏人,包括专副(专知官与副知的合称)、手分、贴司、斗子、库子、称子之类的“专知官系”[30]。酒务、酒库官胥的设置亦大致如此,另有负责生产事宜的酒匠、酒工等。如南宋绍兴末、隆兴初舒州在城官酒务及衙西酒店中便有提点官、监酒官、专知、攒司、酒匠、贴库、作夫之类的记载。[31]酒务、酒库中各类人员皆有缉捕私酒的义务。

作为酒库的主要管理者,监酒官对禁地内违法私酤要时常监督觉察。但落实到具体的缉捕行动上时,则多由专知官系统中的胥吏负责。如淳熙间台州官酒务酒课趁办不足,官吏在州城之中到处搜捕私酒,以期通过获取罚钱补足课利,当时酒务派去捉获私酒的人员有专知陈明、酒匠林椿、脚子杨荣等。[32]官府在缉捕私酒过程中也会遇见有自卫能力乃至顽固抵抗的豪强富户,故酒务、酒库也经常雇佣一批爪牙跟随其中,称作“巡子”。“巡子”大多数是地方官府私自设置,其来源主要是市井中的浮浪游手之徒,因此在缉捕私酒过程中多有骚扰民众,违法生事的情况出现。建炎间衢州盈川县进士吕南翼言“近来场务私置巡子四五十人,常持杖乡村往来及夜半举火,以捉私酒为名,破毁人家什器,挟势劫掠财物。窃恐夜深民间不知,或相斗敌,因兹成事。”[33]南宋中后期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有酒税官一员,专拦数辈,恶少爪牙数十人,皆蚕食于数十户之市民。”[34]黄震言“酒库有酒巡,所以戢私沽。”[35]应当也是指这一群体。

2.地方治安系统中的缉私人员

宋代国家治安管理体系中的巡检和县尉也直接参与缉捕私酒的活动。巡检、县尉是宋代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地方治安所设的两套治安系统,有时也并称“巡尉”,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此学界已有系统研究。[36]稽查私酤也是巡检、县尉职责所在,“诸县尉,专管捕禁物。诸都监、寨主、巡检、监堰官,兼巡捕本地分禁物。”[37]若对界内违禁物品失于督查时又要受相应惩罚“诸巡捕人失觉察本界内停藏、(谓经日者。)货易若透漏外来官酒而被他人告捕获者,犯人杖罪,笞四十;徒罪,杖八十;流罪,杖一百。”[38]当然巡捕人捕获私酒有功也可获得一定奖赏,只是“巡捕官虽捕获有赏,而赏未始常得;透漏有罚,而比折每可以宽。至于岁课或亏,则得罪减于监当之官,是其所以不甚致力于巡捕者也。”[39]可见北宋时巡尉因并非缉捕私酒的主要负责人,在缉私活动中并不活跃。南宋巡尉应该比较广泛参与到缉私活动中,这与役法的变化和地方贪污腐化有关,对此后文再做展开。

3.其他相关人员

宋代中央到地方对酒业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如三司或户部、路级监司机构、州县等作为统筹地方各类事务的机构及其长官,督查辖区私酒、维护国家禁榷收入的稳定增长自然也是其职责所在。如乾道五年(1169年)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公事翟绂言“饶、信两州诸县多酝私酒,擅于乡村置立拍户,抑勒乡人沽买。钱每月三二百文,骚扰人民,搀夺常平坊场课利。”朝廷随即下诏令监司督查。[40]南宋以后提领户部赡军酒库所、总领所、安抚司、制置司等参与到榷酤的管理之中,这些机构长官虽然很少直接参与到缉捕私酒的活动,但辖区内巡检、县尉、酒务、酒库巡捕人员在缉私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则常常要向他们上报以及寻求帮助。如黄榦监石门酒库时因崇德县豪民钱福违法私酤、擅置拍户,黄榦先“诉之巡尉”又“诉之州郡”请求州县官府缉捕私酤,皆无果后,不得已又向运使、提领申请指挥州县根究惩治钱福。[41]

要之,宋代针对民间私酤行为直接参与缉捕的有两套系统,一是在官酒务、酒库机构主导下,主要由专知官及酒匠、脚子、巡子等组成的禁私酤系统;一是国家治安管理体系下的巡检、县尉兼任缉捕私酒之事。此外还有对辖区内缉捕私酒负有统领与督查之责的各级官府机构长官。

4.宋代官府缉捕私酒的影响

尽管宋代官府缉捕私酒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酒课的流失,但也对社会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其一,告赏法下小民或因贪利,或因挟私报复,往往相互攻讦诬陷为私酤。有亲族反目“应飞为一飞堂弟,而一飞忍于诬告,以本家之仆而执其主,以别家之酒而入其罪,冤恨莫诉,竟至身死。”[42]有奴婢叛其主“王佐宣子守平江,……小民告捕进士郑安国酒,……告以酒处者,婢也。”[43]即便是身居官位之人也免不了遭受诬陷被捕“酒禁素严,有捕郭二十五私酝至庭下,公询之,郭乃一邑令。公察其非涤器之徒,治告捕者而慰遣之。”[44]

其二,禁捕私酒逐渐变成官府滥征酒课以及地方官搜刮民财、营私肥己的借口。如绍兴间知临安府孙觌“在任赃污不法,……临安府捉获酤卖私酒百姓,其家富厚,觌令珪受钱一千贯,更不解送所司,至帖下本县,直行放免。”[45]淳熙间唐仲友在台州不仅对犯私酤者缉捕甚严,还旁及原料售卖之人与四邻之家,手段极为残酷。[46]嘉定间黄池镇缉捕私酒时还连带着倾销官酒,给百姓造成不少骚扰,“如姓刘人以私酿败露,徐仁杰特其屋主,元不知情,因而文致,勒令拍酒一千贯;阿扬为家僮所告酝造私酒,事之有无,特未可知。自当中州送狱,却勒令拍酒四百三十贯,并纳赏钱一百贯,犹以为未足。”[47]可见在当时有不少名为捕酒,实为强盗的做法。

其三,巡检、县尉职责本为捕盗缉私、保境安民,但却在缉捕私酒过程中给基层社会造成极大骚扰。巡尉的主要人员是弓手,弓手是宋代职役的重要内容之一,弓手任职之人为乡村五等户中的三等户,属小康之家。然弓手之役不仅所差年限既长,又常轮替无望,北宋行免役法后虽支付弓手雇钱,但为数微薄又难支撑家计,故而其自身也不免为利所诱“傍官生事,以谋衣食。”针对这种现象,黄震认为“尉司有弓手,所以戢盗贼;酒库有酒巡,所以戢私沽。两不相及也。果有私沽,酒巡自足捕之。私沽非强盗比,正不待弓兵而后可捕也。……故凡实有私沽者皆酒巡自捕,凡申上司差尉司捕者皆非私沽。”[48]尽管黄震的说法未免有些以偏概全,但却道出了基层社会巡尉缉捕私酒普遍存在构陷冤狱、骚扰民众、滥征罚钱等问题。

二、榷酒政策下私酒屡禁不绝现象的分析

如前所述宋朝采取了严厉的禁酒刑律和稽查私酒措施,可是宋代的私酒现象依然屡禁不绝,下面将对不同阶层和官府酿销私酒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特权阶层酿卖私酒

在宋代特权阶层依照规定可自行酿酒或在规定场所寄造酒曲以供家用,不得投放市场销售,但是其中也有不少人酤卖私酒。宋朝特权阶级主要指宗室、戚里、官僚之家,据王曾瑜先生研究,宋朝的外戚其实等同于官户,故本节将戚里之家酿卖私酒的情形同官僚之家合并论述。[49]

1.宗室之家从事私酤

宋初宗室原则上只要不出卖便不受限制,但若造酒酤卖则要受到严惩,景祐三年(1036年)诏“禁宗室卖酒,募告者赏之。”[50]嘉祐间规定皇亲若犯私酒皆临时取旨,许人告捉,两瓶以上赏钱十贯止,熙宁间改为“每卖一瓶杖八十,一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许人告捕,一斗赏钱十贯,至百贯止。”对宗室犯私酒的处罚不断严格。[51]随着宗室人口的不断增长,出现宗室外居的情况,元丰五年(1082年)规定“外任宗室毋得造酒,许于旧宫院尊长及近亲处寄酝。”[52]许是因此才又规定宗室犯私酒“取旨之法兼及本位尊长。”[53]元祐七年(1092年)四月诏“宗室、外戚、臣僚之家,违犯酒禁如累及三次,并勾收槽杖。”[54]同年八月又诏“宗室犯私酒,尊长应取旨者,止坐本位同祖尊长。尊长自犯,即坐本宫同祖尊长。”[55]崇宁间两批宗室疏属迁居南京睢阳与西京洛阳,朝廷再次强调宗室不得私造酒曲,“许于公使库纳曲麦价钱寄造,每人月不过一硕,遇节倍之。”且“五岁已下不造,十五以下减半。”[56]南宋以后大致延续北宋中后期的政策,绍兴四年(1134年)诏“应戚里许令造酒之家若在外州军居住,并依臣僚体例,止应细算曲米价值,就公库或官务寄造,以充宾祭之用,每岁不得过三十石。”[57]

尽管法令禁限颇严,宗室子弟犯私酒者仍屡禁不止。绍兴初临安府“宗室及有荫不肖子弟,多是酤私酒、开柜坊”[58]有些甚至对地方治安造成严重骚扰,“宗子分寓郡县,骚动民庶,……或酝造酒兴贩私物,有司无以禁止。”[59]李訦主管南外睦宗院,“时有以南外宗鬻酒之弊闻于朝。”[60]《夷坚志》记太平州黄池镇有不逞宗室啸集“屠牛杀狗,酿私酒。”[61]湖州德清县有宝觉寺“宗室子赵大诣寺假屋沽酒”[62]应当也属于私酒范畴。

2.品官之家酿卖私酒

宋代规定品官之家不得涉足酒业经营,“旧法:品官之家有官酒者,不限数,若私自酝造沽卖,已有等格罪赏禁约。绍兴六年续降指挥:州县寄居官及有荫之家造酒沽卖,一等作杖罪科断,赏钱三百贯。仍作本州县界与旧法牴牾,今欲依旧法。”[63]但在酒利趋势之下,官僚从事私酤之事不可胜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其一、以寄造名义私酿货卖。宋代官员若自家不酿酒按规定只需要支取米曲本钱,便可在所在地区公使库、官酒务寄造。如文彦博致仕后其家庙祭祀所用酒便是于河南府公使库逐祭寄造酒十石。[64]因公库寄造省去了雇请人工的成本,故诸路州军官员多以私钱在公使库及官酒务等处寄造。为此朝廷下诏“诸州以私钱物就公使库若场务酝酒者,论如私酝酒法加一等;已入己,以自盗论,长贰、当职官加二等。”[65]元符间殿中侍御史邓棐弹劾知河中府贾青“权杭州日,将所得供给寄公库,造酒出卖,以收倍息。”[66]可见地方官吏以寄造为名营私舞取利的情况十分常见。

其二、私自贩卖供给酒。宋代每遇年节时序地方官府也常互相馈送公用酒。因此有不少官员私下将所得供给酒贩卖取利,一旦事发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嘉祐三年(1058年),“都官员外郎、通判兖州马预罚铜二十斤,徙小处通判。”原因是“以鬻所得酒于部中。”[67]熙宁中周师厚任湖北提举常平使,因私下将供给酒数十瓶交给张商英售卖,遭弹劾降官。[68]元祐间右司谏苏辙曾弹劾陆师闵违法差衙前卖供给酒。[69]

其三、弄权舞弊,私造私卖。嘉祐四年(1059年)侍从官吕溱“委信小吏,至假官曲酿酒,又使人诣旁郡货易私利。”[70]嘉泰元年(1201年)“知彭州史容特降一官。……以容守彭州,用亲随冒请军粮交通关节,夹造私酝货卖。”[71]南宋初放宽对军队回易的限制,掀起了军队经营酒业的热潮。[72]但是在酒库的经营中军将时常利用酒库违法经营、营私肥己,引起臣僚的不满“今之主将,无非营私背公,蠹国害民之徒,广回易、擅榷酤,所至州郡,则恣无厌之求,民力为之耗减。”[73]绍兴末有官员弹劾刘宝“酒库元许置一所,俾助军用,宝乃擅置两大库,又添置脚店百余处,列布阛阓,究其用心,专以渔夺总司及镇江酒库之利。”[74]可见军将贩私营利活动的普遍。

其四、包庇纵容亲族违法私酤。由于酒业经营利润颇丰,官员不仅自己涉足私酿,还会包庇子女、亲戚、族人违法私酤。淳熙二年(1175年),户部侍郎李安国“纵亲戚子弟于诸库买酒,讬兵将官大价出卖。”[75]庆元间朝奉郎徐柟“纵容亲戚贩鬻私酒,暨场务捕获,动以千计,付之有司公行可也,乃力与庇护,甚至纵令仆厮争夺纷竞,都人聚观,请嘱守臣,必欲释放,遂至彻闻天听。”[76]“韩侂冑方用事,族有居越者,私酿公行”[77]

(二)地方城镇乡村民众的私酒活动

普通民众贪于酒利也多有冒险从事私酤的行为,有些甚至严重影响到官榷制的推行。如台州“环城内外私造酒曲者二千余家,三务监官六员,终日所收本息才数十千,不充官吏之费。”[78]所谓“环城内外”包括台州治所所在城市和周围的城镇及乡村,可以说是私酒比较猖獗的区域,几乎将官酒排挤出市场。

1.地方豪强富户参与私酤

地方城镇乡村中的豪强富户是从事私酤的主要群体,且多是武断乡曲、恃强凌弱的地方豪强形象。“密州富民王澥者私酿酒,其家邻父率其子发之,澥绐奴以为盗,使尽杀其父子。”[79]狄遵礼在安吉时有大姓“俞氏私酿酒,椎牛会客。”[80]嘉泰间黄榦监嘉兴府崇德县户部犒赏石门酒库,有钱福、钱九二、沈十八等拍户皆违法贩卖私酒,其中以钱福私酤行为尤为恶劣。钱福其人本为崇德县某乡村保正,也是石门酒库的拍户。他与酒库合干人蒋润勾结酿造私酒,私占官酒地界、私设脚店,几乎垄断了官酒近三分之一的市场,酒库利润被大量侵占官府却对其无可奈何,任由其逍遥法外多年。[81]

当然宋代也有众多富民是官府无限度征调酒课、滥用缉捕权力的对象。“吉之人以酒为生,……今拍户十亡六七,间有见在,亦破家竭产,了纳官课。不然,必私自酝造,杂以官酒卖之。有司追捕私酿,又破其家,遂至相蹑俱窜,而望课之不亏,疏矣。”[82]吉州拍户之所以酝酿私酒发卖,实在是官府催办酒课过度的结果。即便如此拍户也要承受官府的追捕,无论酒课缴与不缴都免不了家庭破坏、四散流离的下场。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地方长官,白白搭上性命也是常有,秦桧之弟秦棣知宣州“州之何村有富民酿酒,棣遣巡检将吏士捕之。夜半,围其家,民疑其强盗也,即击鼓聚邻里,共执之。走诉诸棣,棣怒,取民及其子孙三人,用麻绳通缠其体,自肩至足,然后各杖之百,及解缚,三人皆死。”[83]南宋末年,地方财政日渐困窘,官府为了补助财计也往往对各种法外敛财的行径视若无睹,贫下小民已无生计,富民阶层成为官府剥削的主要对象,即所谓“捃摭富民之过,以为罔利之媒。”[84]唐仲友在台州时专门派其耳目四处探查富民私事,意在要挟取利,“本州贩香牙人应世荣,奸猾小人,……仲友专一信委,为心腹牙爪,凡首奸获酒,尽是世荣发之,仲友却令临海县丞将带兵卒数十人追捕。每一如此,阖郡搔扰惊走。”[85]富民阶层相对于普通百姓是强势的一方,但若与官僚阶层发生冲突时仍然时常受到各种侵害,是弱势的一方。

2.为经营生计的细民从事私酤

宋代私酤群体中还包括一些依靠酿卖私酒维持生计的普通民众。《夷坚志》记江南东路饶州鄱阳县“东尉弓手之妻寡居,以私酤为生。陈数从之赊饮,妇人奉之不倦。”[86]寡居妇人以私酤为生公然置店贩卖。庆元间“永年监兵方五死,孀妻独居,营私酿酒。每用中夜雇渔艇运致,传入街市酒店,隔数日始取其直,常使吴六辅行。前三年,方妻挟八岁儿俱出,掠十数千还置舟内。”[87]则是暗中与街市酒店联合,相当于酒店的供应商。这里的酒店自然是官府许可的合法店铺,官酒、私酒一并货卖,毋庸置疑是私酒获利更多。方氏遗孀所卖私酒一次所获有十几贯,姑以十贯计算,这其中包含有米曲本钱。庆元间庆元府酒价约合每升约267文。[88]两浙路为京畿地区,物价居全国前列,若由此类比江南东路酒价,并按照一斗米出一斗酒的出酒率[89]来估算的话,十贯钱约合酒三斗七升,耗粮亦为三斗七升。南宋中期江南东路米麦价格大致均价在每石2000-3000文左右[90],三斗七升合计约740-1110文。造酒除用米外,曲也是主要造酒原料,不同品种酒的酿造用曲量不同,每斗米用陈曲十两,新曲十二两或十三两大致为宋代造酒原料与用曲量的一般情况。[91]如此三斗七升米用曲量约三斤。宋太宗至道间东京都曲院“每斗麦收曲六斤四两正数”[92],则三斤曲所耗原料成本较为有限约100-150文。由此计算方氏妇人的造酒本钱大致不超过1300文。在扣除成本之后方氏所获利润依然颇丰,而这还是与酒店分利之后的所得,实际上酿卖酒的利润更多。这也无怪乎社会中各阶层皆甘冒风险涉足私酤之事了。

(三)官府机构公开酿卖私酒

1.宫廷酒库酿卖私酒

北宋时宫廷内主要的酿造机构为内酒坊和法酒库,二库所造酒主要供祭祀、皇室饮宴与赏赐之用。南渡以后宫廷中又有御前酒库、御前甲库、德寿宫酒库,原则上这些机构所造酒属于非商品酒范畴,不准出售刬夺官酒课利。[93]但实际上这些机构也有将酒出卖获利的情况。北宋天圣年间三司曾将“法酒库积压年深煮酒”发卖给在京酒户。[94]南宋高宗设御前甲库酤卖取利引起臣僚反对。[95]御前酒库,又称御酒库,属内诸司。[96]御前酒库造酒出卖息钱浩大侵吞户部课额,淳熙九年(1182年)诏“御酒曲料库支卖新煮酒并行住罢,将在栈煮兰液酒二十万瓶付点检赡军酒库所。”[97]宋高宗退位后移居德寿宫,有德寿宫酒库也曾私下贩卖,“致私酤之谤闻于天下。”[98]基本上到南宋时宫廷中酿造机构皆加入到贩卖酒类取利的活动中去,统治者带头贩卖私酒不仅给官府缉私带来不少压力,更从中分夺不少酒利。

2.地方官府机构违法酤卖

地方官府机构从事私酤活动主要集中在南宋。宋代地方财政经历了由较为宽裕逐渐走上窘境的发展道路,南宋时中央政府不断加强对地方财政的征调和攫取,酒课亦是如此。[99]为了分夺更多的酒利,地方官府机构不得不通过私酤方式取利以补充财计。

南宋州县官府多私置酒务、酒库,侵夺官酒课利。建炎、绍兴间“州郡多以应军期为名,更不请降朝廷处分,一面擅置比较酒务、回易库,将漕计钱物不取拨充本。”[100]这种由地方随宜创置的酒务、酒库其生产和经管权归地方掌握,酒利虽曰赡军,但也不排除地方从中渔利的可能。转运司、发运司、殿前司等机构也多酤卖私酒。向子㦛在真州,发运司、转运司以“兵梢列肆私沽”[101]。绍兴末臣僚上奏言“转运司、临安府及诸贵显之家,坐船兵梢等人,类皆循习私酤。”[102]乾道六年(1170年)两浙路转运判官吕正已又言“行在百司等处,见占本司座船,并不承受差使。往往要闹处舣泊私酝沽卖,酒气熏蒸,日渐损坏。”[103]《梦粱录》也记“北新桥外赵十四相公府侧,有殿前司红坐船于水次,管船军士专造红酝,在船私沽,官司宽大,并无捉捕之忧。”[104]表明当时临安府各级官府机构普遍参与私酒的酿卖却并未受到制止。南宋公使库也时常成为酿卖私酒的场所。绍兴二年(1132年)朝廷下诏“诸路帅臣及统兵官司所造公使正赐库酒,并仰遵依成法,止合自供食用并馈遗官属。不得过数酝造,违法出卖,侵耗国用。”[105]尽管朝廷三令五申,但公使库违法私酤时有发生。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置店酤卖,及巧作名目,别置酒库,或于省务寄造,并不分隶。搀夺省司课利,致诸路酒务例皆败坏,亏失国计。”[106]更有帅臣“置正赐酒库违法酝造,科卖部曲。”[107]

除私自造酒取利外,官酒务、酒库间也会出现互相越界侵占市场的行为。南宋除官酒务之外,户部、总领所、军队诸司及地方官府机构皆创设众多回易酒库、赡军酒库取利,以至于同一个区域往往分布着多个隶属于不同机构的酒务、酒库,彼此之间也明确划分地界,在各自地界内享有专卖特权,越界酤卖则属于私酒的范畴。如理宗宝祐间常熟县境内除官酒务外,另有11处外坊,其中户部酒坊4处,平江府酒坊5处,马军司酒坊2处,“诸酒坊课额盈亏,县皆无与。各分疆界,彼此酒不越境。境内或有私酿,则诉诸县。县为惩治而已。”[108]官酒一旦越界酤卖也等同于私酒。

三、结语

宋代榷酤体制下,酒的生产和销售皆受到严格控制,一切不被官府允许的酿卖活动皆为非法。为保证官府对酒利的占有,宋政府一方面制定相应的量刑对违法私酤的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严格划定官酒禁地范围,并通过推行告赏法、五保法建立起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以防范私酤行为的出现,其缉捕私酤的措施不可谓不严。尽管如此,社会各阶层参与私酤的行为仍是屡禁不止,不仅宗室、戚里、品官之家等特权阶层纷纷酿卖私酒,普通百姓也多有违法私酤行为,南宋时甚至连官府机构也加入其中。这一方面是因制度设计存在疏漏,给各群体酿造私酒创造了条件。宗室、戚里、品官之家不仅拥有酿酒特权,还可利用身份、职务之便酿卖私酒,即便触犯私酤律法也多可免于刑罚。宋政府甚至明令对特权阶层违法私酤的行为采取优容态度,如元祐四年(1089)下令“有荫之人犯酒,至三犯,特许真决。”[109]有些官员违法酿卖私酒被捕获后甚至能凭借威势欺压官司,情节十分恶劣。淳熙间周极知秀州“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为酒务辖下人所捕。极忿怒其人,诬以行劫,绷栲有至死者。”[110]而在中央监察及管理不便的地方社会中,官吏与豪民相互勾结也助长了地方上违法私酤的气焰,此种情况在南宋时尤为严峻。另一方面,宋代实行酒类专卖,官府积极鼓励酒的消费,酒业经济发展繁荣。前述方氏妇人与酒家合作酿卖私酒尚可分得超过本钱数倍的利润,可以想见正常情况下宋代酿酒获利之高。在巨额酒利的刺激下,也无怪乎宋代社会酿卖私酒的活动一直屡禁不止了。

注 释

[1]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中国的酒类专卖》,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72—73页。对宋代犯私酒曲的刑罚做过简单介绍。此后较为系统讨论宋代禁限私酒的是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1-122页。从立法和缉查两个方面对宋代官府禁私酒曲进行了论述。本文即是在其基础上对宋政府禁私酤政策和缉私活动做进一步的补充,并对不同群体参与私酤的具体情形做系统梳理。

[2] 参见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111—116页。

[3] 参见戴建国《宋代从刑考述》,载氏著《宋代法制初探》,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72页。

[4] 参见戴建国《宋代从刑考述》,载氏著《宋代法制初探》, 第152—172页。

[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5133页上栏b。

[6] (宋)张方平:《乐全先生文集》卷24《请减刺配刑名》,《宋集珍本丛刊》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6册,第32页上栏b—下栏b。

[7]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

[8] 参见戴建国《宋代从刑考述》,载氏著《宋代法制初探》, 第152—172页。

[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449,元祐五年十月丁未,中华书局2004 年版,第10794页。

[10] 《宋史》卷331《卢秉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0670页。

[11] (宋)李焘:《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戊寅,第5212页。

[12] (宋)李焘:《长编》卷498,元符元年五月癸亥,第11852页。

[1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2,第5133页。

[1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4,第5134页。

[15]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第395页。

[16] (宋)孙应时纂修、鲍廉增补,(元)卢镇续修:《重修琴川志》卷1《叙县·酒坊》,《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册,第1168页上栏a。

[17] 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116—117页。

[18] 郭东旭:《立赏告奸:宋代一个广泛的法域》,载姜锡东,李华瑞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9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365页。

[19] 《宋史》卷381《洪拟传》,第11750页。

[20] (宋)刘一止著,龚景兴、蔡一平点校:《刘一止集》卷12《论禁戢私酒》,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

[2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40,第6713页上栏a。

[22]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第395、397页。

[23] (宋)欧阳修撰,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118《河北奉使奏草卷下·五保牒》,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830页。

[2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8,第5136页下栏b。

[25] (宋)程俱:《北山小集》卷21《回柯暘刑部简》,《宋集珍本丛刊》本,第33册,第498页下栏b。

[26] (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九月丙辰,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212页。

[27]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第396页。

[28]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第397页。

[29] 《宋史》卷167《职官七》“监当官”,第3983页。

[30] 祖慧:《宋代胥吏的构成与迁转出职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大学,1995年,第6页。

[31] 孙继民、魏琳:《南宋舒州公牍佚简整理与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5、103页。

[32]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按唐仲友第四状》,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0册,第855页。

[3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03,第6547页上栏a—b。

[34] (宋)吴潜:《许国公奏议》卷2《奏乞废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以免抑纳酒税害民之扰》,《宋集珍本丛刊》本,第84册,第81页上栏b。

[35] (宋)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申转运司乞免行酒库受诬告害民状》,张伟、何忠礼主编:《黄震全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1页。

[36] 详见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7]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榷货总法》,第382页。

[38]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28《榷禁门一·酒曲》,第396页。

[39] (宋)华镇:《云溪居士集》卷24《上西京运使李龙图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1119册,第558页。

[40]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8,第5148页。

[41] (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27《申崇德县乞追究钱福札子》,《宋集珍本丛刊》本,第68册,第21下栏b—22页上栏a。

[42] (宋)吴泳:《鹤林集》卷21《缴虞一飞狱案》,《宋集珍本丛刊》本,第74册,第483页下栏b。

[43] (宋)陈造:《江湖长翁文集》卷22《记王尚书事》,《宋集珍本丛刊》本,第60册,第578页上栏b—下栏a。

[44] (宋)楼钥撰,顾大朋点校:《楼钥集》卷95《文华阁待制杨公行状》,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7页。

[45] (宋)李光:《庄简集》卷11《论孙觌劄子》,《宋集珍本丛刊》本,第34册,第17页下栏a—b。

[46]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33页。

[47]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宋集珍本丛刊》本,第75册,第742页上栏b。

[48] (宋)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申转运司乞免行酒库受诬告害民状》,《黄震全集》,2081—2082页。

[49]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增订版,第204—207页。

[50] (宋)李焘:《长编》卷119,景祐三年十二月辛酉,第2812页。

[51] (宋)李焘:《长编》卷453,元祐五年十二月丁巳,第10875页。

[52] (宋)李焘:《长编》卷322,元丰五年正月庚子,第7761页。

[53] (宋)李焘:《长编》卷453,元祐五年十二月丁巳,第10875页。

[54] (宋)李焘:《长编》卷472,元祐七年四月丁卯,第11269页。

[55] (宋)李焘:《长编》卷476,元祐七年八月丙辰,第11338页。

[5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帝系5之18、19,第120页下栏b—121页上栏a。

[5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19,第5153页下栏b。

[58]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47,第6569页上栏a。

[59] (宋)谢深甫等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门四·监司知通按举》,第132页。

[60]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2《通议大夫宝文阁待制李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本,第76册,第445页上栏a。

[61] (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支戊卷4《黄池牛》,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80页。

[62] (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丁志卷4《郭签判女》,第568页。

[6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20、21,第5142页下栏b—5143页上栏a。

[64] (宋)李焘:《长编》卷343,元丰七年二月丙戌,第8247页。

[6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17、18,第5152下栏b—5153页上栏a。

[66] (宋)李焘:《长编》卷504,元符元年十二月壬辰,第12016页。

[67] (宋)李焘:《长编》卷187,嘉祐三年三月辛卯,第4507页。

[68] (宋)魏泰撰,李裕民点校:《东轩笔录》卷1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3页。

[69] (宋)李焘:《长编》卷366,元祐元年二月癸未,第8807-8808页。

[70] 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205《吕溱落职分司制》,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67页。

[7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4之9,第4055页上栏b。

[72] 详见李华瑞:《南宋的酒库与军费》,《人文杂志》2016年第3期。

[73] (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1,绍兴三年十二月壬辰,第1373页。

[74] (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8,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壬辰,第3644页。

[7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第3989页上栏a。

[76] (宋)卫泾:《后乐集》卷11《缴徐柟祠禄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9册,第615页下栏b。

[77] 《宋史》卷390《沈作宾传》,第11961页。

[78] (宋)赵汝愚:《上宰执论台州财赋》,林表民编:《赤城集》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56册,第628页上栏a。

[79] (宋)王珪:《华阳集》卷48《推诚保德崇仁守正忠亮佐运翊戴功臣开府仪同三司守司空致仕上柱国郑国公食邑一万一千六百户赠太尉兼侍中宋元宪公神道碑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3册,第359页下栏b。

[80] (宋)黄庭坚:《山谷全书》正集卷30《朝请大夫致仕狄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本,第25册,第600页下栏a—b。

[81] (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27《申崇德县乞追究钱福札子》,《宋集珍本丛刊》本,第68册,第21上栏a—22页上栏a;卷30《申提领所乞惩治钱福》,第55页上栏a—下栏b。

[82] (宋)胡铨:《胡澹庵先生文集》卷10《与吉守李侍郎书》,转引自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4306,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册,第155—156页。

[83] (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十二月庚申,第3004页。

[84]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宋集珍本丛刊》本,第75册,第742页上栏b。

[85]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37页。

[86] (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支庚卷9《陈逍遥》,第1207页。

[87] (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支癸卷9《吴六竞渡》,第1287页。

[88] (宋)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卷4《经总制司》,《宋元方志丛刊》本,第6册,第5967页上栏a。

[89] 关于宋代出酒率参见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75—76页。

[90] 参见汪圣铎《南宋粮价细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

[91] (宋)朱肱:《北山酒经》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44册,第826页。

[9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6之33,第2936页上栏a。

[93] 参见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255—261页。

[9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1,第5699页下栏b。

[95] (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4,绍兴三十年正月丁酉,第3550—3551页。

[96] (宋)周淙纂修:《(乾道)临安志》卷1《内诸司》,《宋元方志丛刊》本,第4册,第3218页下栏b。

[9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1,第5699页下栏a。

[98] (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2《上辛中丞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5册,第172页下栏b。

[99] 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367—372页。

[100]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5、16,第5140上栏b—下栏a页。

[101] (宋)王庭珪:《卢溪先生文集》卷47《故左奉直大夫直秘阁向公行状》,《宋集珍本丛刊》本,第34册,第729页上栏b。

[10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22,第5143页下栏b。

[10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50之23,第5668页上栏a。

[104]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2《河舟》,《全宋笔记》第八编第五册,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216页。此处“在船私沽”原作“在船和沽”,改之。

[10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19,第5153页下栏a—b。

[10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23,第5144页上栏b。

[107] (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40《任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8页。

[108] (宋)孙应时纂修、鲍廉增补,(元)卢镇续修:《琴川志》卷1《叙县·酒坊》,《宋元方志丛刊》本,第2册,第1168页上栏a。

[109] (宋)李焘:《长编》卷449,元祐五年十月丁未,第10794页。

[110]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第4000页下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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