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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食器考略
摘   要: 在�多�繁��的��制度中,先秦的�食��占�著相�重要的位置。然先秦食器多散�於《周�》、《��》、《��》三�中,且����理。��其整理,配以�片,列以其字形演��程,�列其出�,形象��先秦食器的用途及意�。
  ��词: 《��》    食器    《三��》
  中�自古以�便是��之邦,��在中�的��文化中占�着核心地位。中�古代的三部�典《周�》《��》《��》中包含了我�周代前後的�多重要的��制度,冠昏�祭的��制度後世都有所�承,沿用至今。它是�夏��的精�所在,是延�後代文明的�源。而在�多�繁��的��制度中,先秦的�食����着相�重要的位置。在《��》中便有“夫�之初始��食”的��,《周�》中��了一些���食的官�,《��》中也�述了�食的具�流程,由此我�也看到了古代人���食�的重�。盛放食物的器皿自然也是各�各�,向今人��出先秦食器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本文便主要�先秦三�中�述的祭祀、�宴所用到的器皿出�,探究先秦�期的�食。
  一、炊器
  甑是古代蒸�的一�瓦器,底部有�多透蒸汽的孔,可置於鬲上蒸煮,如同�在的蒸�。
  《�文》:“甑,�也。从瓦曾�。”《说文》段注:“按甑所以炊�米��者,其底七穿。故必以箅蔽甑底,而加米於上。”
  《周�・冬官・考工�》:“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是古代蒸煮�用的炊具。下部是鬲,上部是透底的甑,上下部之�隔一�有孔的箅,陶�或青��的。(箅,蒸锅中的竹屉)
  《�文》:“甑也。一曰穿也。从瓦��,�若言。”
  �玄注云:“�如甑,一孔。”�底,�所�一穿。�甑七穿而小。�一穿而大。一穿而大��底矣。甑下曰�也,�言之。此曰甑也一穿,析言之。”
  《�名》:“�,甑也,甑一孔者。�形孤出�似之也。按此�似甑�而已。”
  《周�・冬官考工�》:“陶人为�,实二�,厚半寸,唇寸。”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鬲是古代�似於鼎�的炊具,相�於�在用於�煮或烹炒的�。大部份以鬲�部首的字都�炊具有�。
  《�文》:“鼎�,�五觳(斗二升曰觳),象腹交文,三足。凡鬲之�皆从鬲。”。
  《�雅・�器》:“鼎款足�之鬲。”郝懿行《�雅义疏》:“鼎款足,谓足中空也。”
  《周�・冬官考工�》:“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
  甑��均加於鬲上,鬲形似鼎,但是足中空。鬲中盛水,甑中盛米,煮的�候蒸汽穿孔上升,用�蒸�,此�甑。而�而�底又放在甑的上面,中�用箅隔著,箅上面用�蒸食物。甑、箅、鬲三器共同�成了�。
  �是古代用�煮肉的炊器,相�於�在的�,烹牲�之器曰�。
  《�文》:“�也。从金��。”
  《周�・天官・亨人》:“亨人掌共鼎�。”�云:“�,所以�肉及�腊之器。既熟乃�於鼎。”
  《少牢�食�》:“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玄注云:“豕、�、腊以�,各一爨。”
  釜是古代的炊器。敛口圜底,或有二耳。其用於鬲,置於灶,上置甑以蒸煮。它盛行於�代,有��的,也有�或陶�的。
  《�・召南》:“��及釜。”《�》:“有足曰�,�足曰釜。”
  鍪是古代的炊器。一般是青��的,�底�口,反唇。後用作士兵行�打仗所用的�盔,先秦�期各��侯打仗,常以首铠�炊具。《�文》:“鍪,釜�。”
  �是古代的炊具,大�。
  《�文》:“大釜也。一曰鼎大上小下,若甑曰�。”
  《�雅・�器》:“�之�。”
  《�・桧�・匪�》:“�能亨�,�之釜�。”《毛�》:“�,釜�。”
  �是古代陶制炊事用具,有三足。
  《�文》:“�,三足釜也。有柄喙。”段玉裁注云:“有柄可持,有喙可�物。”
  爨是古代的�。
  《�文》:“��之炊爨。”
  《�文系�》:“取其�火�之爨,取其�上�之炊。”
  《玉篇》:“�也。”
  《�・小雅・楚茨》:“�爨��。”《毛�》:爨,饔爨,�爨也。《疏》云:饔爨以�肉,�爨以炊米。
  《周�・天官・亨人》:“�外�饔之爨亨�。”�云:“爨,今之�。主於其��物。”
  《周�・夏官・司�》:“及冬,�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士昏�》:“大羹�在爨。”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饔爨之北。”
  �爨:�爨以炊米,是指用�炊黍稷的��。
  雍爨:饔爨以�肉,是指用�炊牲肉的��。
  二、盛食器
  (一)盛�之器
  簋是古代用于盛放煮熟黍稷的器皿,�商代�始出�,一直延�到���期。西周後期,簋大多有�。簋也是祭祀的�器,它常常�“鼎”相�合使用,“鼎”是��用�烹煮或盛�牲肉的器皿,而“簋”是��盛放黍稷等主食的器皿。宴�和祭祀�,以偶��鼎配合使用。�史���,天子九鼎八簋,�侯七鼎六簋,卿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二簋。
  《�文》:“黍稷方器也。从竹从皿从�。”
  《��・秦�・��》:“於我乎!每食四簋。”
  《��・小雅・伐木》:“於粲洒埽。��八簋。”毛�云:“圆曰簋,天子八簋。”
  《周�・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簋,�之�之。”�玄注云:“方曰�,�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周�・秋官・掌客》:“鼎簋十有二。”
  《��・公食大夫》:“宰夫�黍稷六簋於俎西。”
  《��・明堂位》:“有虞氏之�敦,夏後氏之四�,殷之六瑚,周之八簋。”
  《��・��》:“�簋俎豆,制度文章,�之器也。”
  《��・��》:“实其�簋笾豆�羹。”
  《三��》:“��云:‘�方外�曰簋,足高二寸,漆赤中。’臣崇�案�注《地官・舍人》《秋官・掌客》及《�器》云:‘�曰簋,盛黍稷之器,有�,外��方,以中�矩。天子�以玉,�侯�以象。’又案《考工�》:‘�人�簋,受一斗二升,�一尺,厚半寸,唇寸。又以黍寸之尺校之,口�五寸二分,深七寸二分,底�亦二分,厚八分,足底�六寸。’又案�疏解《舍人》注云:‘方曰�,�曰簋,皆�外而言也。’”
  �是古代祭祀或者宴��盛放稻粱用的器皿。�出�於西周早期,主要盛行於西周末春秋初,一直延�到��晚期。
  《�文》:“黍稷圜器也。从竹从皿甫�。”注云:“�,方形器。”
  《�・秦�》毛�:“外方��曰�,用�稻粱,容一斗二升。”
  《周�・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簋,�之�之。”�玄注云:“方曰�,�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公食大夫》:“左拥�粱。”
  《��・聘�》:“���之,粱在北。”
  《��・��》:“实其�簋笾豆�羹。”
  《三��》:“��云:‘外方��曰�,足�二寸,挫其四角,漆赤中。”臣崇�案《掌客》注云:‘�,稻粱器。’又考工�:‘�人��及豆皆以�之。’�不言�,以簋是相�之器,亦��在�人,亦有�。疏云:‘�祭天地之神尚�器,陶匏而已。’故《效特牲》云:‘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若察宗��皆用木�之,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六寸,深七寸二分,底�亦五寸二分,厚八分,足底�六寸,厚半寸,唇寸。所盛之�及�之形�,��簋同。”
  敦是古代盛黍稷的器皿,在祭祀和宴��盛�黍、稷、稻、梁等作物,一般�青��的,�和器身都作半�球形,各有三足或圈足,上下合成球形,�可倒置,流行於���期。
  《周�・天官・玉府》:“若合�侯,�共珠�玉敦。”�云:“敦,��,古者以�盛血,以敦盛食。”
  《��・士昏�》:”黍稷四敦,皆�。”
  《��・特牲�食�》:“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
  《��・明堂位》:“有虞氏之�敦。”�云:“敦音�,黍稷器。”疏云:“敦�瑚��簋�方,故云黍稷器也。”
  《三��》:“��云:‘敦受一斗二升,漆赤中,大夫�口以白金。’臣崇�案《九��》云:‘凡祭祀,�玉�。’注云:‘王�,玉敦也,受黍稷器。然�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又《少牢�》曰:‘主��一金敦黍,有�。’凡�四敦皆南首。注云:‘敦有首者,尊�器也,�象�形。周之��器,各以其�。’”
  �是古代盛食物的�器,��口,有�,�可仰置,�耳,圈足或四足。�是盛放熟的黍、稷、稻、粱等�食的�器或食具。是由簋�展而�的器皿,它出�於西周中期後段,主要盛行於西周晚期,春秋初期已消失。
  《�文》:“�,�戴器也。”
  (二)盛牲之器
  鼎一般用�烹煮�牲和盛贮肉类的器皿。它�夏商周三代及秦�一直延�了�千多年,作�重要的食器、�器在我�古代祭祀、宴�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周代就有“天子九鼎,�侯七鼎,卿大夫五鼎,士三鼎”等规定。�著��等�、身份、地位��的逐�演化,鼎逐�被冠以“�家�利”的象徵,被����的重器。秦代以後,迄今�止中���出土的最大的鼎便是司母戊鼎。
  《�文》:“鼎,三足�耳,和五味之�器也。”
  《周�・天官・膳夫》:“王日一�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云:“鼎有十二,牢鼎九,陪鼎三。”
  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左�・宣公三年》:“楚子问鼎之大小�重焉。�曰:‘再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方�物,�金九牧,�鼎象物,百物而�之�,使民知神�,故民入川�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莫能逢之,用能�於上下以承天休。桀有昏德,鼎�於商,�祀六百。商�暴虐,鼎�於周。德之休明,�小,重也。其�回昏�,�大,�也。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成王定鼎於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衰,天命未改,鼎之�重,未可问也。”
  鼎一般�分�牛鼎、羊鼎、豕鼎。《三��》中:“牛鼎受一斛,天子�以�金,�侯�以白金。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底�及深俱一尺三寸,三足如牛,每足上以牛首�之,羊豕二鼎亦如之。此所�周之��器,各以其�之�也。羊鼎受五升,大夫亦以��之,��。今�大夫祭用少牢,故�牛鼎。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底�俱一尺,深一尺一寸。豕鼎受三升,口�、底�皆八寸,深九寸。�士以��之,��。今�士祭用特牲,故�羊鼎。或�三牲之鼎俱受一斛,案下有牛羊豕鼎扃�短不同,鼎宜各�,或�非也。”
  匕即�鼎中取牲�之器,也作�。
  《��・少牢�食�》:“匕皆加于鼎东枋。”
  《��・士��》:“乃��。”�玄注云:“乃�,以�次出牲�也。”
  扃是�穿鼎耳,用�抬鼎用的�杠。�是覆�在鼎上的覆巾。
  《��・士冠�》:“�肺�於鼎�扃�。”�疏云:“案《冬官・匠人》:‘��容大扃七�。’注云:‘大扃,牛鼎之扃,�三尺。’又曰:‘��容小扃��。’注云:‘小扃,�鼎之扃,�二尺。’皆依��。”
  《周�・冬官・考工�》:“��容大扃七�。��容小扃参�。”
  《��・士昏�》:“设扃�。”
  《��・聘�》:“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扃����盖陪牛羊豕。”   《��・公食大夫》:“甸人�鼎七��南面西上,设扃�。”�玄注云:“扃,鼎扛,所以�之者也。”
  《三��》:“扃以�鼎。�注《匠人》云:‘牛鼎之扃,�三尺;羊鼎之扃,�二尺五寸;豕鼎之扃,�二尺。’漆丹�端,各三寸。天子以玉���,�侯以�金��端,亦各三寸。案《公食大夫�》云:‘�者,若束若�。’注云:‘凡鼎��以茅�之,��束本,短��其中央。此�令其�密,不��也。”
  俎是用�切肉食的几案,形�似几,也是用��牲�之器。
  《�文》:“�俎也。从半肉在且上。”
  《��・��・��》:“�豆大房,�舞洋洋。”毛�曰:“大房,半�之俎也。”
  《周�・天官・�雍》:“王�,��其鼎俎,以牲��之。”�玄注云:“取於�以�鼎,取於鼎以�俎。�鼎曰�,�俎曰�。”
  《��・士昏�》:“俎入�於豆�。”�玄注云:“俎,所以�也。”
  《��・明堂位》:“俎,有虞氏以以�,夏后氏以�,殷以�,周以房俎。”�玄注云:“�木�四足而已,�之言蹙也,�中足��矩之象,周��之距。�之言枳�也,�曲�之也。房�足下跗也,上下��,有似於堂房。”故俎有�俎、�俎、�、房俎之分。
  《春秋・�公五年》:“��之肉,不登於俎。”
  (三)盛濡物之器
  豆是先秦�期用�盛放肉�的器皿,形似�今的高��。濡物主要是葵菹、蠃醢之�的肉�,一般作��味品。
  《�文》:“古食肉器也。”
  《�雅・�器》:“木豆�之豆。”
  《尚�・武成》:“�豆�。”
  《��・小雅》:“�豆孔庶。”
  《��・士昏�》:“�於房中,醯�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
  《��・�射�》:“醢以豆。“�玄注云:“醢以豆,豆宜濡物也。”
  《��・公食大夫》:“宰夫自�房授醯�,公�之。……宰夫自�房�豆六,�於��,西上。韭菹以��醢、昌本;昌本南,麋�;以西,菁菹、鹿�。”正�共�八豆。
  《��・�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公十有六,�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
  《��・郊特牲》:“鼎俎奇而�豆偶,��之�也。�豆之�,水土之品也,不敢用亵味而�多品,所以交於旦明之�也。”
  《��・明堂位》:“夏后氏以�豆,殷玉豆,周�豆。”�云:“�,��物之�也。�音娑,疏刻之也。”
  《��・��酒�》:“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
  《春秋左氏�・昭公三年》:“具五�之�豆於幕下。”
  《春秋公羊�・桓公四年》:“�侯曷�必田狩。一曰乾豆。”�云:“豆,祭器,�如�。”。
  《三��》:“��云:‘豆高尺二寸,漆赤中。大夫已上,�亦��,�侯�以象,天子加玉�,皆��口足也。臣崇�案《考工�》云:‘豆高一尺。’又�注《周�》及《��》云:‘豆以木�之,受四升,口��尺二寸,有�,盛昌本、脾析、豚�之�,醯、蠃、兔、�之醢,韭、菁、芹、�之�,麋�、鹿�之�。’�注�射�云:‘豆宜濡物,�宜乾物故也。’”
  (四)盛乾物之器
  �是先秦�期用�盛放乾物的器皿,形�同豆,一般是竹制的。
  《�雅・�器》:“竹豆�之�。”注云:“�亦�器。”疏云:“�,以竹�之,口有��,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栗、桃、梅、�芡、脯�、��、糗�之�,祭祀、燕享所用。”
  《��・豳�・伐柯》:“�豆有�。”
  《周�・天官・�人》:“�人奄一人。女�十人。奚二十人。”�玄注云:“�,竹器。如豆者,其容�皆四升。”
  《��・士冠�》:“旨酒令芳,�豆有楚。”
  《��・�射�》:“�脯用�。”�玄注云:“脯用�,�宜乾物也。”
  《��・既夕�》:“四�:枣、糗、栗、脯。”�玄注云:“糗以豆,糗,粉�。”
  《左�・昭六年》:“季�宿如�,�侯享之,有加�。”�云:“�豆之�多于常�。”
  《三��》:“臣崇�案�注《�人》及《士虞�》云:‘�以竹�之,口有��,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栗、桃、梅、�芡、脯�、��、糗�之�,有巾。’案《���射》:‘脯�尺二寸,�於�上。’”
  (五)盛羹之器
  �是先秦�期用�盛羹的器皿,�耳三足,有�,常用於祭祀和�宴。
  《周�・天官・亨人》:“共大羹�羹。宾客亦如之。”
  《��・有司�》:“取一羊�,坐奠於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受,�於羊�之西。”由此可看出��分�羊�、豕�。
  《��・聘�》:“六��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羊、豕。”�注云:“�,羹器也。”
  《��・公食大夫》:“�手�上�以�,辩�之上�之�祭。”
  《��・��》:“�其犬豕牛羊,�其�簋�豆�羹。”
  《三��》:“�以盛羹,受一升,口�六寸,有三足,足高一寸,有�耳,有�。士以�,大夫以�,�侯以白金�,天子以�金�。��云:‘�受以升,�耳,三足,高二寸。士以��之,大夫已上以��之,�侯�以白金,天子�以�金。’臣崇�案�是羹器,即�鼎也。故《周�》亨人祭祀�供�羹,而掌客注云:‘不�,���鼎。’又公食大夫�注云:‘�者,菜羹和之器。’故疏引下�:‘牛以藿,羊以苦,豕以薇’,是菜和羹也。以�盛此羹,故云之器。然��羹在��曰�羹,�器言之�曰�鼎,�在正鼎之後�之��之陪鼎,�入庶羞言之��之羞鼎,其�一也。今以黍寸之尺�之,其口�、底�并深皆六寸,乃受一升之�。今�祭器中有以木�之者,平底�足,�油�之。”
  �本作登,是先秦盛放大羹用的器具。
  《�雅・�器》:“瓦豆�之登。”
  《��・公食大夫》:“大羹�不和,�於�。”�玄注云:“大羹�,煮肉汁也。太古之羹不和,��菜。瓦豆�之�。”
  《��・祭�》:“夫人�豆�校,�醴授之��。”�玄注云:“校,豆中央直者也。�,豆下跗也。�醴者以豆授夫人。�其下跗。夫人受之。�其中央直者。”
  《三��》云:“梁正阮氏�云:‘登盛�,以瓦�之。受十二升,口�尺二寸,足�尺八寸,高二尺四寸,小身有�,似豆�。”
  �考文�:
  [1][宋]�崇�.三��.宋淳熙二年刻本.
  [2][清]�惠言.���.�修四�全�本.
  [3][清]阮元校刻.十三�注疏[M].中��局,1980.
  [4][��]�慎.�文解字[M].中��局,1985.
  [5]�玄.三��典[M].江�古籍出版社,1998.
  [6]�玄.三�名物通�[M].江�古籍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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