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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吏·郡吏·县吏
​   韩树峰
“吏”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在走马楼吴简[1]出土之前,就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唐长孺先生对“吏”身份的演变及“吏役”进行了深刻的阐述[2],为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此前后,李文澜、曹文柱、高敏、汪征鲁等人也曾撰文,对“吏”进行了探讨[3]。走马楼吴简出版后,与“吏”有关的大量信息得到披露,再次引起学界对“吏”的研究兴趣。高敏、王素、汪小煊、黎虎等以吴简为基础,着文对“吏籍”、“吏户”、“吏役”及“吏”身份的演变进行探讨[4],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人们对“吏”的认识。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吏的主要组成部分州吏、郡吏、县吏进行论述,探讨其来源、性质及服役情况,其它类型的“吏”如军吏等暂置不论。由于资料的局限性,有些地方还难以做明确的解释,只能进行推测,所论是否得当,尚请同行是正。
两汉时期,郡、县属吏有“长吏”、“少吏”之别,百石以上为“长吏”,百石以下为“少吏”。“少吏”职役虽贱,但可以上升为“长吏”,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到了汉末魏初,“少吏”的身份才逐渐固定下来,成为世所习知的贱吏[5]。可以说,“少吏”是贱吏的前身。但是,贱吏身份一旦形成,其来源就不仅局限于“少吏”。我在《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一文中,曾推测“给州吏”、“给郡吏”、“给县吏”等各种“给吏”可以成为具有身份性的“真吏”[6]。如将走马楼吴简中的《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结合在一起,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较为清楚的说明。下面将《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中与此问题有关的材料列举如下:
4·21:下伍丘县吏张惕,田廿五町,凡五十七亩。
5·800:新唐丘县吏张惕,佃田八町,凡五十八亩百六十步,皆二年常限。
简10182:吉阳里户人公乘张惕?年廿八筭一给县吏。
               
4·250:伻丘县吏松棐,田卌,凡一顷卌亩。
5·345:武龙丘县吏松棐,佃田卌八町,凡一顷卅三亩二百廿步,皆二年常限。
简10080: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给县吏。
                    
4·262:伻丘县吏张乔,田卅町,凡一顷卅亩。
5·337:伻丘县吏张囗[7],佃田廿九町,凡卌亩五十步,皆二年常限。
简10412: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
5·231:石下丘县吏谢达,佃田六町,凡十二亩一百卌步,皆二年常限。
简7777:宜阳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张惕、松棐、张乔、谢达四人中,可能存在同名者,但将其全部视作同名,似乎也不合情理。特别是松棐和张乔,在“吏民簿”中,二人同出高迁里,同为“给县吏”,而在《田家莂》中,又都出现了与二人同名的县吏,这种巧合不能说没有,但概率不大,将其视作同一人,应该没有太大问题[8]。高迁里、吉阳里、宜阳里“吏民簿”制作于何时,竹简无载,但乐乡、南乡、小武陵乡“吏民簿”均在嘉禾四年制成:简8482: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简9088: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简10153:/小武陵乡□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上述四里属何乡不能确定,但其“吏民簿”也应制定于嘉禾四年。张惕、松棐、张乔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上缴米、布、钱的时间分别在11月和12月,已经到了年底。正常情况下,“吏民簿”的制作应早于他们上缴米、钱、布的时间[9]。也就是说,他们的“给县吏”身份在前,“县吏”身份在后,这意味着他们从“给县吏”变成了“县吏”[10]。
迄今为止,吴简中既未见到“给县吏”转化为“郡吏”、“州吏”的例子,也未见到“给郡吏”、“给州吏”转化为“郡吏”、“州吏”的例子,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或者因为“郡吏”、“州吏”层次较高,不能直接从“给吏”转化而来。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给县吏”可以转变成“县吏”,那幺,“给郡吏”、“给州吏”又向何方向转变呢?当然,这种现象也可能与竹简出版数量有关,随着新竹简的陆续公布,也许会出现“给郡吏”、“给州吏”转化为“吏”的例子。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共有八户县吏,分别是:张惕、松棐、张乔、郑黑(四·四○三)、周岑(四·九七)、谢难(四·二六六)、陈雅(四·三一六)、黄某(四·三六四)。前三户由“给县吏”转变而来,已如上述。郑黑如果就是吴简中那个频繁以“仓吏”或“三州仓吏”身份出现的郑黑,那幺早在嘉禾二年他就是县吏了。剩余四人,简牍中没有与其同名者,很难推定其来源。能确定来源的前三个县吏均出自于“给县吏”,剩余四人来自于“给县吏”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排除这四人,嘉禾四年的“县吏”来自于“给县吏”者仍占很大比重。也许在嘉禾四年建立“吏民簿”时,政府乘机将大量的“给县吏”调整为“县吏”,因此“给县吏”构成了“县吏”的重要来源。认识到“县吏”由“给县吏”转化而来,并非毫无意义。“给吏”只是在官府中临时服吏役,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吏,而是普通百姓[11]。东汉的贱吏由“小吏”构成,南朝的贱吏主要来自于普通百姓[12],而孙吴时期具有普通百姓身份的“给县吏”演变为“县吏”,则构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贱吏的来源由“小吏”向普通百姓转变的中间环节。大量“给吏”转变为“县吏”,使“吏”数量的急剧膨胀成为可能,也预示着“吏”地位的进一步下降。可以说,孙吴嘉禾年间是“吏”地位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大胆一点说,嘉禾四年可能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田家有“州吏”、“郡吏”、“县吏”等各种吏,但却未见“真吏”。我曾据此对“真吏”与“州吏”、“郡吏”、“县吏”的关系做出推测,认为“真吏”是后三者的总称,后三者则是具体性的名称[13]。仔细查阅木牍与竹简,基本可以认定“州吏”、“郡吏”是“真吏”的组成部分:
简4·314:桐唐丘州吏徐熙,佃田三町,凡卅六亩。
简9085: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徐熙在竹简中的身份是“真吏”,而在木牍中的徐熙则是“州吏”。同一人名在木牍、竹简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常见,仅据上述一例,就判定两个徐熙是同一人,未免有武断之嫌。但竹简中宜阳里的“真吏”,在木牍中又以“州吏”、“郡吏”身份出现的,不止徐熙一例,尚有下列数例:
简4·461:横浭丘州吏黄阿,佃田五町,凡七十九亩。
简9360: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简5·791:新成丘州吏陈颜,租田卌亩。
简9156: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
简4·509:□丘州吏桓彝,佃田五町,凡六十五亩。
简9143:宜阳里户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
简4·569:□□郡吏黄高,佃田五町,凡五十七亩,皆二年常限。
简9146: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  真吏。 
简5·591:逢唐丘郡吏刘温,佃田九十六亩。
简9142: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温年卅三真吏。
黄阿、陈颜、桓彝、黄高、刘温同出宜阳里,均为“真吏”,在木牍中,他们重又出现,其身份又都具有“吏”名,或为州吏,或为郡吏。如果全系同名,未免过于巧合。因此,认定他们是同一人可能更为符合实际。这说明,“真吏”至少包括了“州吏”与“郡吏”。至于“县吏”,尚未发现其是“真吏”的具体例子。
与《嘉禾吏民田家莂》有州、郡、县吏,未见“真吏”的情况相反,竹简中的“吏民簿”则是有“真吏”,无州、郡、县吏。两相对比,似乎更可以说明州、郡、县吏就是“真吏”。《吏民田家莂》是田家纳税的券书,田家身份不同,纳税标准有异。同为“真吏”,“州吏”与“郡吏”、“县吏”相比,就受到了政府的优待[14]。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田家的身份进行细致性的区分,而不能笼统地记为“真吏”。而“吏民簿”只是对吏民户口的登记,其与纳税标准并无密切关系,因此,凡为“州吏”、“郡吏”、“县吏”者,只须标明其是“真吏”,将其与普通百姓区别开来就可以了。
以上对州、郡、县吏与给吏、真吏关系的初略探讨,已体现出孙吴时期吏地位的逐渐下降。 而他们对政府交纳租税状况的变化,也大致反映着相似的现象。
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种二年常限熟田时,向政府缴纳的租税有“税米”、“租米”之别,前者为郡吏、县吏、军吏、郡卒及百姓所缴纳,亩收税米一斛二斗,后者系州吏所缴纳,亩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较之郡吏、县吏,州吏显然享有很大的优惠。但到了嘉禾五年,州吏所缴基本改称“税米”,而且除个别州吏仍在享受嘉禾四年的优惠外(如简5·702、、5·791),其耕种的二年常限熟田也变成了亩收一斛二斗,也就是说,到嘉禾五年,州吏在缴纳租税方面享受的优惠基本被取消。这一变化表明州吏在“诸吏”中的特殊地位已发生变化,州吏有与郡吏、县吏趋同化的倾向[15]。
事实上,州吏耕种的二年常限熟田由“租田”改称“税田”,缴纳的租税由“租米”改称“税米”[16],在郡、县吏身上同样发生过,只不过在时间上较州吏为早。先让我们看一下竹简中租米的缴纳情况:
简2869:入□乡嘉禾二年租米八斛就毕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叟丘县吏潘孔关邸阁董基付仓吏郑黑受                                                           
简2934:入平乡嘉禾二年租米九斛冑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三日□□丘张溏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简3006:入□乡嘉禾二年租米十五斛一斗胄毕嘉禾二年九月四专丘县吏谢□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谷汉受                                                     
简3057: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十斛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州吏潘明关邸阁/
简3061:入中乡租米三斛胄毕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东平丘县吏伍训关邸阁董基付仓吏谷汉受
简3127:领黄龙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黄龙三年民贷食付吏郑黑  中            
简3213: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十七斛僦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世丘郡吏唐雷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简3214:入西乡嘉禾二年租米十二斛五斗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日前丘男子雷貉关邸/                                                   
简3221:入平乡嘉禾二年租米六斛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东丘番有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简3249:入平乡嘉禾二年租米□斛□斗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东丘烝堂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受                                                    
简3500:入桑乡嘉禾二年租米十三斛胄米毕嘉禾二年十月五日东平丘郡吏吴卢关邸阁董基付仓吏谷汉受                                                       
简3567: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租米八斛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六日柤伻丘郡吏谷/
简4527:/嘉禾二年租米五斛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十六日温丘潘崇关邸阁/
简5607:/年租米六斛二斗嘉禾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平乐丘谢春?关邸阁董基/
简7316:入平乡嘉禾二年租米六斛三斗胄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七日石□丘郡吏石□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                                                  
简7339:入乐乡嘉禾二年租米卅四斛冑毕嘉禾二年十月廿四日大□丘郡吏□□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郑黑受
上引诸简中,可以确定租米缴纳者身份的有:州吏1人(3057)、郡吏5人(简3213、3500、3567、7316、7339)、县吏3人(简2869、3006、3061)、普通百姓1人(简3214);不能确定身份者有5人(简2934、3221、3249、4527、5607)。也就是说,在能够确定身份的十位租米缴纳者中,州、郡、县吏占九例,普通百姓只有一例。
据此,可以肯定,嘉禾二年租米缴纳者主要为“诸吏”,而非普通百姓。如上所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州吏耕种“租田”,每亩交“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较郡、县吏和普通百姓耕种“税田”,亩纳一斛二斗的“税米”有很大优惠。由于竹简中缺少租田亩数的记录,嘉禾二年租米的亩缴纳额度无从得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包括州吏在内主要由诸吏缴纳的租米额度不会太高。大胆一点说,嘉禾四年缴纳租米制度很可能是嘉禾二年租米制度的延续,只是被允许缴纳租米只剩下了州吏。而在嘉禾二年,郡吏、县吏与州吏一样,同样享受着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他们在此时的地位不会比缴纳租米的百姓低。
嘉禾二年缴纳普通百姓是否也耕种租田、缴纳租米呢?从简3214记载的情况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政府的纳租政策针对的对象可能是田家。但是,百姓缴纳租米,只有雷貉一例,属单文孤证,与竹简中大量百姓缴纳税米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仅凭此简,得出上述结论可能有武断之嫌。身份不能确定的五例,侯旭东将简3221、5607中的番有、谢春视作普通百姓[17]。其实,这些未标明身份者,未必就是普通百姓,也可能是“吏”。番有其人,在竹简中不止一次出现,如简3828:入平乡嘉禾二年吏番有子弟限米十/。这个番有与简3221中的番有均属平乡,可能是同一人。如果同乡范围过大,有可能是同名,那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现的县吏番有与简3221中的番有则属同丘:5·418:东丘县吏番有,佃田廿町,凡六十二亩一百廿步。基于此,推断缴纳租米的番有与县吏番有为同一人,应无问题。因此,简3221中的番有是吏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吏民田家莂》中屡屡出现的库吏番有、潘有也应该就是这个缴纳租米的番。我们不能就此认定其余四例也是吏身,但将其视作普通百姓恐怕也未必妥当。
对于普通百姓缴纳的租米,侯旭东推测是百姓耕种“余力田”缴纳的“余力租米”,不同于州吏耕种“租田”所交的“租米”。不过,政府记录征收租税的名目时,为防混淆,一般标明各种米的具体名称,不会把“余力租米”省称为“租米”。如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与周栋在某年正月廿三至廿六日所受杂米名目,其中有“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而不省称“租米”。又如田家耕种“火种田”交纳的米,在竹简中记为“火种租米”或“火种田租米”,也不省称“租米”:
简2970: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火种田租米二斛/                              
简3126:右小武陵乡入火种租米六斛                                    
简3957: 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火种租米二斛四斗就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弹浭丘潘孟关邸阁董基付  /
简4224:/禾二年火种租米四斛嘉禾二年十二月/
所以,简3214中的男子雷貉缴纳的租米可能不是余力租米。但是,如上所论,将其视作具有优惠性质的租米也有疑问。也许仓吏进行记录时出现了笔误,或者雷貉本是“吏”,仓吏误将其记作“男子”,或者雷貉缴纳的本是“税米”,仓吏误记为“租米”,后一种笔误可能性较大。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
上引诸吏缴纳租米的时间全部在嘉禾二年,事实上,早在嘉禾二年之前,就有租米这一名目:
简9562:入黄武五年租米卌八斛五斗  四月三斛未入                          
简1965:其卌斛八斗三升黄龙元年租米                                 
简2166:其卅五斛二斗一升黄龙二年租米                              
简2266:其九百五十九斛二斗六升黄龙三年租米                         
简1150:入民还二年所贷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
可见,不论是孙权称帝的黄龙年间,还是称王的黄武年间,均有租米这一名目,只是嘉禾二年以前何人缴纳租米在竹简中未得到反映,估计应该和嘉禾二年情况相同,主要由州、郡、县吏缴纳。也就是说,从黄武五年甚至更早,一直到嘉禾二年,在缴纳赋税方面,州、郡、县吏一直享受着优惠政策,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孙吴早期吏的地位并不低贱,甚至还高于普通百姓。这种现象与《三国志·吴书》中有关孙吴早期吏可以晋升为官员的记载比较吻合。
嘉禾三年没有缴纳租米的记载,但根据《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最迟至嘉禾四年,缴纳租米者只剩下了州吏,郡吏和县吏与普通百姓一样,全部缴纳税米,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被取消,从另外一个角度折射出郡吏和县吏地位的下降。这一点与上文所论嘉禾四年是吏地位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这一结论恰相契合。
孙吴为何取消郡、县吏在缴纳赋税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走马楼吴简中没有反映,我们只能从文献资料中进行一点简略的探讨。孙吴立国早期,基本继承东汉制度,虽然这时吏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仍高于普通百姓[18]。在政治上,州、郡、县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晋升,甚至跻身要职[19];在经济上,州、郡、县吏则享受缴纳租米的优惠。在双重利益的鼓动下,许多人尤其是大姓子弟势必步入吏的行列,从而造成州、郡、县吏人数的膨胀。《三国志》卷56《吴书·朱治传》载朱治为吴郡太守时,“公族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这里说的是孙吴建立政权初期吴郡的情况[20]。吴郡是大郡,又是大族聚集之地,可能郡吏人数较多。其它郡、县也各有大姓,其子弟充当郡、县吏者也不会太少。孙吴郡、县吏人数史书无载。唐长孺先生认为,如果孙吴灭亡时的三万二千个吏员仅指郡吏数,大概与事实相差不远,这样,孙吴灭亡时每郡领吏将近百人[21]。事实上,孙吴前期每郡所领吏员可能高于此数。与孙吴对峙的曹魏,正始及嘉平年间,弘农郡吏均多达二百余人[22],正始年间的河东郡领吏也不会少于二百人[23]。孙吴之前的两汉,每郡吏员也多达数百人。孙吴嘉禾以前,每郡的吏即使不高于汉魏,也不会相差太远。孙吴每县领吏缺少相关记载,大概不会比两汉每县数百吏差多少[24]。孙吴嘉禾年间,大概领郡二十左右,县一百六十左右[25]。按每个郡、县领吏二百人计算,则郡、县吏共有三万六千人。
  嘉禾二年以前,郡、县吏耕种二年常限熟田,亩纳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较之普通百姓的一斛二斗少一倍有余。如果郡、县吏按耕种十亩常限熟田计算[26],则三万六千人每年享受的优惠高达二十万斛。这意味着孙吴政府每年减少二十万斛米的收入。何况还有不少人不断加入到享受优惠的队伍行列中,使政府的财政收入继续减少。当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发生困难时,其开源节流的目光描向数量庞大的郡、县吏,应该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嘉禾三年,孙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农业损失严重。《三国志》卷47《吴书·孙权传》:“(嘉禾)三年春正月,诏曰:‘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其宽诸逋,勿复督课。’”“九月朔,陨霜伤谷。”同书卷59《吴书·孙登传》:“嘉禾三年……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政府虽然蠲免了百姓以前所欠赋税,但要保持正常的财政收入,只能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可能就在此时,政府取消了对郡、县吏在缴纳赋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令其与普通百姓一样,按每亩一斛二斗的标准纳税。至于州吏,由于地位较高,而且孙权统治时期只有扬、荆、交三州,州吏数量不会太大,因此未将其作为开辟财源的目标,其享受的优惠持续到嘉禾四年。嘉禾五年,州吏享受的优惠政策也被取消,至此,所有州、郡、县吏过去在纳税方面享受的特权不复存在,这预示着其地位的进一步低落。
高敏对政府取消州吏在纳税方面的特权评价颇高,认为是导致临湘国境内租佃关系的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7]。不过,我认为,从经济角度言,嘉禾五年的改革并没有太大意义,远不能与嘉禾三年的改革相提并论,因为州吏的人数毕竟远少于郡、县吏,取消对他们的优惠,于政府财政增加可谓杯水车薪,更不会导致临湘国境内租佃关系的大发展。我倾向认为,政府的这一举措,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意在表明:州吏不过是“诸吏”的组成部分,其政治地位没有任何特别之处,并不高于供职郡、县的诸吏。这样,随诸吏地位的整齐划一及在纳税方面特权的取消,“吏”作为一个整体,其地位朝着卑微化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以上通过对州、郡、县吏的来源及其在缴纳赋税方面变化的考察,论述了吏在孙吴嘉禾年间地位的逐渐下降。在此想说明的是,我们应该慎重对待这一结论,或者说,这一结论也许并不具有普遍性。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诸吏,应该注意时间、空间的变化及研究对象的差异性。就时间而言,我们不能以后代比如东晋南北朝时期吏的状况去比附孙吴或者曹魏,甚至孙休时期吏的生存状况也不能代表孙权时期;就空间而言,孙吴吏的卑微化,并不意味着同时期的曹魏或蜀汉也是如此;就研究对象而言,州、郡、县吏不能一概而论,三者的变化可能并不一致,比如,给吏可以演变成县吏,却未见演变成州、郡吏的例子,同样,我们能证明真吏包括州吏和郡吏,却不能证明其包括县吏,这也许暗示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州、郡、县吏。上述三个问题尤其是后两者经常为我们所忽略。事实上,吏地位的变化可能十分复杂、曲折,并不像我们过去所认识的那样简单。因此,本文力图探讨的,只是诸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侧面、一个环节,对吏的整体面貌的认识可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随吴简材料的陆续公布,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许会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刻。
注释:

 
[1]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以下所引简牍均出自两书,不另出注。
[2] 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3] 李文澜:《两晋南朝禄田制度初探》,《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曹文柱:《略论东晋时期的“吏”民》,《北京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高敏:《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
[4] 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读<嘉禾吏民田家莂>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王素:《说“吏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中国文物报》2002年9月27日第7版;汪小煊:《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5] 参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6] 参本书《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一文。
[7] 此简中的张囗,与张乔同出一丘,同为县吏,可能就是张乔。但证据不足,附列于此,谨供参考。
[8] “田家莂”中有两个张惕、松棐分别在嘉禾四年、五年佃田,而且分属不同丘,似乎可以认定他们是同名。但我仍倾向于他们是同一人,之所以分属不同丘,可能与“丘”并非居住单位有关。退一步说,他们即使是同名,竹简中的张惕、松棐也可能和他们中间的一个是同一人。
[9] 我们知道,两汉时期有八月案比户口的制度,孙吴对东汉制度多所继承,也许“吏民簿”的制定就在嘉禾四年八月。
[10] 竹简9426中的五陵也是一位“给县吏”: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给县吏复。简1361、5589中有典田掾五陵。典田掾当然是吏,但两简均未记载年代,假若他们是同一人,难以确定其“给县吏”、“典田掾”身份的先后。谨附记于此,以备参考。
[11] 当然,“给吏”也有身份化的迹象,在竹简中统计户品时,直接将户标为“给某吏”。如竹简5447:其七戶給郡吏下品;简5452: 其一戶給州吏下品;简5467:其十二戶給縣吏下品。 
[12]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
[13] 参本书《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一文。
[14]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
[15] 参《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71页、165页;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第36页;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读<嘉禾吏民田家莂>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62页。
[16] 关于“租米”与“租田”、“税米”与“税田”的对应关系,参侯旭东《走马楼吴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谈起》,见本书。
[17] 侯旭东:《走马楼吴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谈起》,见本书。
[18] 这里的吏并非仅指功曹、五官掾、主簿等之类的大吏,而是包括了所有吏。下文所引享有特权的吴郡千数郡吏显然不仅是郡大吏。
[19]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第107页、108页。
[20] 朱治任吴郡太守长达三十一年,卒于黄武三年,此时孙吴立国未久。四姓子弟充任郡吏当更在此前。
[2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第69页。孙吴灭亡时领郡四十二,郡领吏员不足百人。
[22] 《三国志》卷16《魏书·杜恕传》注引《魏略》;卷15《魏书·梁习传》注引《魏略·苛吏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第506页、471页。
[23] 《晋书》卷45《刘毅传》:“侨居平阳,太守杜恕请为功曹,沙汰郡吏百余人。”(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仅沙汰掉的郡吏就多达百余人,未沙汰前应该不会少于二百人。据《三国志》卷16《杜恕传》,杜恕曾任河东郡守。当时,河东郡下辖平阳县。平阳立郡在正始八年(247年),《晋书》云其侨居平阳,是按立郡后的情况而言。杜恕任河东太守年余,迁淮北都督护军,不久以疾去,但很快又拜为御史中丞(第505页)。《三国职官表》将其任中丞时间系于正始中(2681),也就是在正始四、五年间。那么杜恕任河东,应该在正始二、三年间。
[24] 关于两汉郡、县领吏数额,参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第62页、69页。
[25] 这只是一个大致数字。根据杨守敬、吴增僅《三国郡县表附考证》所列孙权统治时期郡数目,扣除嘉禾之前置而复罢及之后设置的郡,共得24郡。县的置废更为复杂,按《三国志》卷48《吴书·孙皓传》灭亡时有郡42个、县313个,每郡平均领8个左右的县。嘉禾年间如郡为20,则县为160。
[26]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种二年常限熟田的数额相差很大,有的甚至没有熟田,但多达几十亩的也并不少见,更多的是十余亩。平均每名郡、县吏耕种的熟田应该不会少于十亩。
[27] 高敏:《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第41页。
(资料来源:《吴简研究》第2辑,2006年,崇文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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