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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全:介绍一件新见“州”字铜鐏

介绍一件新见“州”字铜鐏

黄锡全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编《高明先生九秩华诞庆寿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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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月,笔者见到一件管状铜鐏,据传来自陕西。其上铭文虽仅一“州”字,但对于研究有关问题不无裨益。当年,因对实物的国别一时不好确定,故未敢轻易介绍,一放居然过了十年。现将前后考虑意见简述如下,以飨读者。[1]

此器为圆筒形,中间有一道箍。箍之下部紧靠箍有一小孔,对穿。箍之上方有一“州”字,字口较浅,应为刻铭,但字体很规范。通长7.8、箍上长4、箍下长4.3、箍宽0.5、上口直径2.8、箍底直径2.3厘米。

《说文》:“鐏,柲下铜也。”鐏即器物柄部下端之铜套,用铜或竹钉插入穿孔内固定。这种器物已有不少实物出土,尤其多见于楚墓,如下列之例:

1.襄阳蔡坡战国墓M18出土3件,分三式。报告称之为鐏。第一件(I式):“为戈鐏,扁圆形,接柲一端有圆穿(两面对穿)。长4.7厘米”。第二件(II式):“可能为戟鐏。八棱形,接柲一端有两两相同的穿。长4.6厘米。”第三件(III式):“圆形,有两面相通的穿。一端呈盖状,并有环形纽,鐏内有木灰。长6.1、口径2.5厘米”(全按:应为柲上端之冒)。[2]

2.原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出土兵器之矛、戈、殳等多有鐏,为铜质、骨质。如13件戈鐏,铜质8件,骨质5件。铜鐏均扁圆形,其中一件长6.9、径2.9X2.5厘米。一件殳鐏呈八棱形,长7.5、径2-3厘米。[3]

3.荆门包山2号楚墓出土之戟、杖、殳、矛、戈等器物,多有鐏,或圆形,或八棱形。还有骨质、木质者。其中一件有箍殳之鐏长6.8厘米(图132·1),一件无箍殳之鐏长4.4厘米(图132·3)。[4]

4.《飞诺藏金·春秋战国篇》29页著录《楚兵器》中有一件“新造柲冒”和一件鐏,当为一器的两端饰件。冒为圆形,尊为八棱形。冒身刻铭“新

之率

”六字。报道所记“通高21.7厘米,口径2.4厘米”,当为两件合计之长。77页又著录《三晋兵器》冒、鐏(稍有残损)各一,圆筒形,器身均刻有相同铭文“大阴上库”四字。文字记述“冒首9.9厘米,冒尾7.3厘米,口径2.8厘米”。估计所谓“冒尾”就是鐏。[5]已有学者对其文字及用途作了专门研究。[6]

根据出土实物,此器当为鐏,时代当属战国。鐏上铭文单独一“州”字,人名的可能性小,国名或州邑名的可能性大。有一件商晚州戈,内两面各铸一“州”字,[7]州可能为族氏名或地名。西周鬲比盨铭文中有“州、二邑”。[8]上举“大阴上库”鐏,大阴为地名。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34卷兵类18531-18553号著录各种镦或冒,其上铭文有中阳、梁牙库、郑武库、少府、大良造等,为国名、地名、机构名、官名。[9]

历史上名州者,一为州国,西周封置,又作淳于国,在今山东安丘县东北杞城(一说在今山东高密县),春秋时为杞国所灭。[10]显然,这个州与铜鐏的州关系不大。

西周时有州邑,春秋时晋置为州县。《左传·昭公三年》:“州县,栾豹之邑也。”隋开皇十八年改名邢丘县。在今河南温县东北。[11]高明先生编著《古陶文汇编》著录有“邢公”、“郍公”陶文。[12]这批陶文发现于河南温县东南十公里处北平皋遗址的台基断崖中。陶文“邢公乃晋国封于邢地而称公者”,就是春秋晋国“地近河内怀”之邢丘,见于《左传》宣公六年:“赤狄伐晋,围怀,及邢丘。”杜注:“邢丘,今河内平皋县。”[13]裘锡圭先生注意到这些陶文除“邢公”外,还有“郍公”。认为舟、州二字古今都同音,“北平皋村陶文中的‘郍’无疑是州邑之‘州’的专字”。“晋国的州邑,汉代置州县,据《嘉庆重修一统志》卷二0三引《怀庆府志》,故城在今沁阳县东南四十里。沁阳是温县北面的临县,古代的州、邢二邑无疑也是相邻的,州邑的陶器在邢地出土是极为自然的”。同时认为锐角布属韩,“舟百涅”的舟,方足布的“洀”也应读州。据《史记·韩世家》,春秋末期韩宣子“居州”,战国时韩国在州邑铸币也是完全合理的。[14]但也有不同意见。如何琳仪先生认为,布币、陶文的舟、郍就是见于《国语》注及《路史》的“舟”国,地近河南新郑。《路史·后记》四:“伊、列、舟、骀、淳、戏、怡、向、州、薄、甘、隋、纪,皆姜国也。”又:“州,杞灭之;舟、骀、戏、薄,至周犹在列。”是“舟”与“州”为两地之证。据《国语·郑语》:“十邑皆有寄地。”注:“十邑,谓虢、郐、邬、蔽、补、舟、依、柔、历、华也。后桓公之子武公竟取十邑之地而居之,今河南新郑是也。”知舟地在河南新郑附近。新郑距邢丘也不是太远,均属韩国,“邢公”与“郍公”陶文出土同一遗址并不奇怪。[15]或倾向于“裘说较可信”。[16]

插图:陶文郍公,锐角布舟;方足布舟、洀: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战国中期魏国兵器也见有地名“州”。十四年州戈铭文:“十四年,州工师明,冶乘。”“十四年”或以为即魏惠王十四年,即公元前356年。州

戈铭文:“二年,州

口口

,工师犊口,口口”。此器属三晋,州也可能为地名。[17]二戈之“州”也可能同为一地。据此说明魏国曾经拥有州地,而且就是书作“州”。《战国策·齐策五》:“楚人救赵而伐魏,战于州西,出梁门,军舍林中,马饮于大河。”程恩泽曰:“按,《汉志》:河内郡有州县,本周苏忿生邑。后属郑,又属晋。《左传》子产归州田於韩宣子,宣子因徙居之(见《韩世家》,不知何时又入魏。)《括地志》:故州城在怀州武德县(《地理志》:州与武德为两县。隋改州为邢邱,亦曰安昌。唐改为武德,今倂入河内县。)顾祖禹曰:今怀庆府河内县东南五十里,有武德城,即其地也。”[18]黄盛璋先生亦认为:“古州城即今沁阳东南五十里武德镇无疑。林中也属魏地,见《史记·苏秦传》。故州在战国后期亦必属魏。”[19]1979年在河南温县武德镇古州城附近发现有东周盟书遗址。[20]

若此,则此地“州”或可作舟、郍。温县东南的邢与温县东北的州临近,若按地域远近及州、舟可通之例,邢公、郍公陶文同出一地,舟读若州有一定道理,新郑附近的舟毕竟距温县较远。但是,如何解释兵器的“州”,以及陶文“郍”与锐角布、方足布的舟,就成为一个疑问。或许不同国家对此地书写不同,属魏国作“州”,属韩国作舟。若果真如此,新郑附近的舟地如何落实,也是个问题。要么,兵器作州者属魏。货币、陶文作舟、郍者,属韩或郑。新郑附近的舟,或许与州地无关。大型锐角布记地铭文目前发现有三种:卢氏、舟、京(过去释亳)。京,在河南荥阳市东南。[21]舟据何琳仪说在郑州附近。卢氏,河南卢氏县。斜肩弧足空首布及桥足布中也有卢氏。桥足布属魏。可见卢氏之地曾一度分属韩、魏。[22]桥足布属魏,“舟”属魏又不好解释。因此,这一问题还比较纠结,有待进一步研究。

州戈“十四年”究指哪一魏王,还值得追究。魏王在位超过14年者,还有魏惠王(14年即公元前357年,魏惠王后元14年即前322年)、魏襄王(14年即前305年)、魏昭王(14年即前282年)、魏安釐王(14年即前263年)。戈属战国中期,比较而言,当属魏惠王或魏襄王。

铜鐏之州若属三晋,就与戈铭之州同地,为魏器。

春秋时期湖北南部有一州国,后灭于楚,具体地点说法不一:

《左传》桓公十一年:“楚屈瑕将盟贰、轸。郧人军于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杜注:“州国,在南郡华容县东南。”杨伯峻注:“州,国名,即今湖北省监利县东之州陵城。[23]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七十八,荆州府监利县州陵城在“县东三十里”。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五:州国,“今湖广荆州府监利县东三十里有州陵城”。《战国策。楚策四》:庄辛谓楚襄王曰:“君王左州侯,右夏侯。”《水经注》卷三十五:江水“又东北迳石子岗,岗上有故城,即州陵县之故城也。庄辛所言左州侯国也矣。又东迳州陵新治南,王莽之江夏也。”杨守敬按:“《方舆纪要》谓在监利县东三十里,据此《注》则在沔阳州东南。”[24]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则主张在湖北洪湖县东北。[25]包山楚简贷金简114:“州莫囂疥、州司马庚为州贷越異之黄金七益以翟种。”这个州当即上举文献之州。或以为在湖北监利县东南。[26]楚地之州,若依江水走向,当以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推定之洪湖东北比较合适。

至于楚简中出现不少民户编制的州,则为另外含义,本文不予讨论。[27]

东周时期的“州”字比较多见,笔画不多,列国书写区别不大。[28]当初,因此器出自陕西,怀疑不一定是南方楚物,推测或许属于三晋。经综合比较实物及文字,还是倾向于属楚。类似铜鐏“州”字的写法也见于楚简。如下列包山楚简:[29]

因此,本文介绍之铜鐏当为楚器,铭文之“州”当指楚地之州,在湖北洪湖县东北或者监利县东南。

天星观一号楚墓出土有两件骨管,其中一件侧面刻有“雇侯”二字,长2.7、径0.7厘米。[30]

笔者曾认为:[31]

“雇侯”可能是人名,也可能是封君名或爵称。楚有通侯、州侯、夏侯等。雇(顾)古与固通,“雇侯”有可能是封于“固始”的封君,我们认为与墓主邸阳君应是一人。这种称谓,如同范睢封于秦之应地,号应侯,卫鞅封为“彻侯”,而《史记》又称其为“应君”、“商君”。骨管为墓主生前之物。

“雇侯”可能是人名,也可能是封君名或爵称。楚有通侯、州侯、夏侯等。雇(顾)古与固通,“雇侯”有可能是封于“固始”的封君,我们认为与墓主邸阳君应是一人。这种称谓,如同范睢封于秦之应地,号应侯,卫鞅封为“彻侯”,而《史记》又称其为“应君”、“商君”。骨管为墓主生前之物。

吴良宝先生改释为“应侯”[32]。认为:所谓“雇侯”应改释为“应侯”。楚文字“户”旁与“”旁写法不同。这个“应侯”可能是楚国封于“应”地的封君一类的贵族”。应地在今河南鲁山县一带,战国早期属楚,后为韩占领,一度成为秦相范睢的封地。

刻铭“应侯”或者“雇侯”,当是封君之类的地域名称应该是问题不大的。鐏铭与骨管铭文当类似。

《飞诺藏金》柲冒

200510月初稿

201511月修订

[1]近见此器已收录于吴镇烽《商周金文资料通鉴》18531号,名“州戈镦”,时代定为战国晚期。未注明国别。列入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34杂兵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有关鐏、镦的用途,可参阅朱凤翰《中国青铜器综论》396-40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2]湖北省博物馆《襄阳蔡坡战国墓》,《江汉考古》1985121页。

[3]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187页。

[4]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上册202-207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5]宛鹏飞编著《飞诺藏金》,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全按:冒铭所谓“自”又见于新造戟,当释为,同首。最后一字应隶定为,其义可参见下列白於蓝文。

[6]臺大中文所博士張宇衛《<飛諾藏金>新造柲冒“”字小考》,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4年1月12日。白於蓝《说“绥”》,《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5年1期。

[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17.10727号,中华书局,1992年。

[8]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卷十第46页,中华书局,1983年本。

[9]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3116667号少府戈鐏,鐏铭“少府去”三字。

[10]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中国历史地名辞典》333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印本。

[11]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中国历史地名辞典》333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印本。臧励和等编《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314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印本。另可参见马宝春《晋国地名考》38页,学苑出版社,2010年。

[12]高明编著《古陶文汇编》560-561页(6.306.36号为“郍公”),中华书局,1990年。

[13]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商周组等《晋豫鄂三省考古调查简报》,《文物》19827期。

[14]裘锡圭《古文字释读三则》,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收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3册42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

[15]何琳仪《古币丛考》85-87页“锐角布币考”,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6月。

[16]吴良宝《中国东周时期金属货币研究》18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17]分别见前列《殷周金文集成》17·1126917.11298。二戈释文可参考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169页,中华书局,2001年。汤志彪《三晋文字编》28612915页,作家出版社,2013年。

[18]引自诸祖耿《战国策集注汇考》643页注16,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

[19]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741期。

[20]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3期。

[21]可参见唐虞《“京”字锐角布币考》,《江苏钱币》20123期。

[22]可参阅何琳仪《桥足布币考》,《吉林大学学报》19922期。

[2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130页,中华书局,1983年本。

[24]杨守敬熊会贞《水经注疏》卷三十五之288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

[25]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中国历史地名辞典》333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印本。

[26]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105页,转引自吴良宝《战国楚简地名辑证》20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27]这一问题可参阅罗运环《论包山简中的楚国州制》,《江汉考古》19913期。收入罗运环《出土文献与楚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1年。

[28]有关字形,可参见汤余惠主编《战国文字编》76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汤志彪《三晋文字编》1601页,作家出版社,2013年。李守奎《楚文字编》511页,吉林大学博士论文。李守奎等编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1-5515页,作家出版社,2007年。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953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孙刚编纂《齐文字编》291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施谢捷《吴越文字编》118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罗福颐主编《古玺文编》277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

[29]可参见李守奎等编着《包山楚墓文字全编》415-41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30]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一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1109页,图版贰肆。

[31]黄锡全《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辑证》15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32]见吴良宝《战国楚简地名辑证》8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本文收入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编《高明先生九秩华诞庆寿论文集》,引用有关内容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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