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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驿丁的职责

侯振兵 


题图为明抄本北宋《天圣令》


原文标题:唐代驿丁制再探——以《天圣令》为中心

本文节选其中的第二节“驿丁的职责”

侯振兵,1983年生,汉族,河南滑县人。2009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师从黄正建先生学习隋唐史。2012年毕业,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自2012年7月 至今,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从事中国古代史的教学科研工作。


《唐六典》只是泛泛而言,每三匹驿马配给驿丁一人。驿丁肯定是要负责驿马的饲养任务的,但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职责?张泽咸先生指出:“驿田种植饲草,大概也由驿丁承担。”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点辨析,一是弄清驿田中种植什么作物,二是辨析驿田的种植是否由驿丁承担。

对于驿田中的农作物问题,史料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册府元龟》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收(牧)田处,匹别各减五亩。其传递马,每匹给田二十亩。

此即《天圣令·田令》唐35条所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

都只是涉及驿田的配置,而没有说明驿田的种植情况。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元稹的《同州奏均田状》值得重视。其中云:

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斯。

这段话对于探讨唐代驿田的耕种形式、出产作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从元稹文中得知,向驿田征的税中,既有粟、也有草,还有脚钱等。

鲁才全先生在《唐代前期西州的驿马驿田驿墙诸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二》一文中,通过研究大谷2914号等文书,研究了西州地区的驿田,认为驿田除种植牧草以外,“至少应有相当部分是被用来种植麦、粟等粮食作物的”。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另外,还可以从驿马饲养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在文献中,驿马的草料还包括“稾”,即干草。《天圣令·厩牧令》唐34条云:

诸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其粟草,准系饲马、驴给。

而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复原的唐《厩牧令》第2条云:

诸系饲,给干者,象一头,日给稾六围;马一匹、驼一头、牛一头,各日给稾一围……青草倍之。

由此可知,驿马驴与系饲马驴的饲喂标准是一样的。在喂马时,如果给稾的话,每马每日一围,如果给的是青草,则是两围。另外,马匹还要吃粮食,以闲厩中的马匹为例:

诸系饲,给稻、粟、豆、盐者……马一匹,日给粟一斗、盐六勺……象、马、骡、牛、驼饲青草日,粟、豆各减半,盐则恒给。饲黄禾及青草者,粟、豆全断。若无青可饲,粟、豆依旧给。

由此可知,除非是喂饲“黄禾及青草”的时候,不用加粟、豆,但在无青草的时候,依然是要加粟、豆的。驿马的饲养标准亦可据此想其仿佛。那么,驿马在平时的饲养中,不可能只喂粟粮或只喂青草。所以,驿田应该同时出产驿草和粟粮。

但是,驿田产粮、产草的数量和比重,依然值得继续研究。李锦绣先生在《唐代财政史稿》中,也深入研究了唐代的驿田。她一方面认为,唐代的驿马大约有四万匹,“驿马若日食草1束,4万匹驿马共食草1440万束,11673顷驿田应付这些驿草也不困难”。另一方面又说,“驿田总数达11673顷,若亩粟1石,则驿田收入117万石,驿田收入不但使日食斗粟或五升的驿马食料充足,而且也能有余额供驿子、驿丁”,而“4万匹驿马共需驿丁约1.34万。驿马以年食粟18石计,驿丁以年食粟12石计……则驿田收入与驿马、驿丁需粟粮可以持平。这表明驿马、驿丁的需粮主要由驿封田收入供给”。换言之,“驿封田提供的是驿站马料与饲养放牧驿马的驿丁及随马出使的驿子的食粮”。根据李先生给出的驿田数和4万驿马所食用的1440万束驿草计算,每亩驿田至少要产出12束草。但如果同时每亩还要出产1石的粟,这恐怕就很难办到。这是由当时的地力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所以,李先生的计算应该打一点折扣。

其次,从元稹的奏状可以得知,唐后期至少是宪宗时期驿田是由百姓租佃的。唐前期的情况是否如此,不得而知,但驿田并不都是由驿丁负责种植却是肯定的。其实,从情理上讲,驿田也不可能由驿丁种植。按,第六道驿中有8匹马,配3名驿丁、240亩驿田,试问,3个人如何能负责那么多土地的种植和管理?即便第一道驿中配25名驿丁,但驿田相应有2400亩,亦无力承担这样的任务。又,驿丁是轮番上役的,农忙时节上役的驿丁,要比其他时节上役的人劳累很多,有失公平,于情理不合。故笔者推测,所谓驿田“抑配百姓租佃”是适应于整个唐代的。

《天圣令·厩牧令》宋15条也是驿田由百姓租佃的旁证,该令云:

诸驿受粮稾之日,州县官司预料随近孤贫下户,各定输日,县官一人,就驿监受。其稾,若有茭草可以供饲之处,不须纳稾,随其乡便。

在《天圣令·厩牧令》宋令部分,这是唯一一条涉及驿的令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唐代的驿到了宋代已基本被递所取代,故宋令部分凡涉及交通机构、用马数量时均称“递”而不称“驿”。虽然它是宋令,但因为在《天圣令》里宋令的编写方式是“因旧文以新制参订”,那么这一条特殊的令文或许是宋代利用唐令修撰但未将其完全变为新制的半成品。故宋家钰先生在复原唐《厩牧令》时,指出本条“疑为唐令,未能复原”。②令文中的下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下的一个群体,“其基本成分则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但也包括一定比例的其他成分”。则“孤贫下户”可能仅指半自耕农和佃农而言。驿要接受这些“孤贫下户”的粮稾,换言之,粮稾是靠他们耕种驿田获得的。

又,大谷2914号文书中记载:

1.尚贤乡

2.和静敏一段二亩(常田)城东二里七顷渠东渠西翟大素南驿田北渠

3.一段三亩(部田)城北二十里新兴屯亭东荒西渠南张守悦北□

该件文书是一件退田文书。这里面的驿田,地理位置是在一块农田的南边。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有关文书之中。这说明,分配驿田虽然遵循“皆随近给”的原则,但在实际情况中,驿田并不是整块配给,而是根据地形、耕地分布等因素随即划拨的。它们与农田犬牙交错,也说明了这些田的耕作都是由附近百姓承担的。

总之,在唐代驿马所配给的田地中,主要出产的是粟粮;驿田由周围的百姓耕种。所以,驿丁是不承担粟草的种植的。正如王宏治先生指出的那样:“馆驿经营上的一切开支,名义上都是由国家供给,实际上通过不同的形式转嫁到驿道附近的百姓身上,尤其是到了唐后期,馆驿成为驿边居民的沉重负担。”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天圣令》中的新材料,重新探讨了唐代驿丁制度的若干问题,认为驿丁制在征派形式和管理方面都有着与其他色役形式不同之处,比如“逾境供役”,“分为四番上下”等。同时,在整个唐代,驿丁的征派在《天圣令》颁布的时代已经完全转变成“纳资代役”。而这一变化,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所以,必须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

除此之外,笔者立足于驿丁制度及其在《天圣令》中的记载,对《天圣令》的令文本身也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前人通过对一些吐鲁番文书的记载进行研究,指出:“从开耀二年(682年)出现驿丁‘给庸’代役,到广德二年(764年)前驿丁已正式成为‘诸色纳资人’,这个变化与唐代赋役制度的变化是一致的。”笔者前面辨析了《天圣令》唐34条中有关驿丁正派的问题,认为在本条令文颁布之前,“出丁州”对“管驿州”只提供驿丁所缴纳的资课已经成为常态。换言之,本条令文成文的年代,很有可能在广德二年前后。

那么,这种探讨也可能对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成文年代问题有所帮助。有学者指出,唐令有“较强的延续性和文字的相对保守性”。“唐令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反映当时制度的变化。‘令以设范立制’,具有超强稳定性,应是令的主要特点……正因为历次修令的因循性,国家法律改革中,修令逐渐变得不甚重要”。⑨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唐令还是明显出现了一些整体或者局部的修订,并且这种修订,与社会上施行的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比如前揭文书在驿丁征派时提到“准令收庸”,但在《天圣令》所附的本条唐令中又重新规定:“准《式》收资。”可见唐令在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功能进行整合的同时,也逐步加强和完善了自身的规定。这种令文的变化即便是局部的,也给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年代的问题开启了新的思路。所以,已有一些学者认为,《天圣令》所附唐令不是开元令,而是开元以后甚至是唐后期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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