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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官员的任用与等级制度

 

临时政府的中央行政官员,总长属于“国务员”,实为特任。除特任官外,分简任、荐任、委任3等,共9级。1至2级为简任官,如各部次长、南京卫戍总督、各省都督、南京府知事、兵站总监、次监、大总统直辖各局局长、军总司令、议和全权大使、参赞等。3至5级为荐任官,如各部的参事、秘书长、局长、财政部特派员、陆军师长、旅长、团长、军司令长、招商局督办、总办、法制局编制员、调查员、公报局编纂员。6至9级为委任官,如各部科长、科员、秘书官、法官、副官等。

1914年12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文官任职令》,文官分为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警察官。

行政官任用官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等9级。特任、简任两级职务的任命,由大总统特令或简任之,例如,国务总理、各部部长、省长等;简任职务属于国务院的或直属于国务院总理的,例如,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直辖的各局局长、各部次长、道尹等,由各部总长商承国务院总理呈请大总统任命,但是任命状须要国务卿副署。荐任职务的任命,属于国务院的,其长官详由国务卿呈请大总统行之;属于各部院者,由部院长呈请大总统行之;属于各省及各地方者,由各省各地方长官咨陈主管部院呈请大总统行之,例如,国务院秘书和参事、各部的司长和科长、各部院秘书和佥事、县知事。委任职务的任命,有所属直辖长官委任之,例如主事、科员等。特任、简任、荐任职务属高等文职,委任职务属于普通文职。特任和简任官的任命证书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卿副署;荐任官的任命证书盖大总统印,由国务卿署名;委任官职的任命证书由所属长官署名盖印。

外交官任用官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等9级。大使为特任;公使、大使馆参事为简任;参赞、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随员为荐任;一般主事为委任。

司法官任用官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3等5级。特任职务有大理院院长;简任职务有总检察厅检察长和首席检察官、高等审判庭庭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和监察厅厅长;荐任职务有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高等审判庭庭长和推事、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地方审判厅长和推事、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和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初级审判厅厅长和推事、初级检察厅检察长和检察官等。

技术官任用官阶分为简任、荐任、委任3等,简任职务有技监、荐任职务有技正、委任职务有技士。

按照北洋政府文官任用法的相关规定:简任官的任用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现任或曾任三等荐任文官;(二)曾任简任文官满1年以上;(三)曾任简任文官,并经文官高等考试合格;(四)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进修政治、法律、经济3年以上,并取得文凭者;(五)曾有与简任、荐任文官相当任用的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行政事务经历且有成绩者。

荐任官任用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文官高等考试及格;(二)曾任荐任文官满1年以上;(三)现任或曾任审判官、检察官满1年以上,得为司法部的荐任文官;(四)现任或曾任北京大学和官立中等以上经教育部认可各学校教员满1年以上,得任教育部荐任文官;(五)曾任荐任文官及相当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行政事务经历且有成绩者;(六)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或国内政法讲习所学习政治、法律、经济专业1年半以上,得有证书,并具备满2年以上行政事务经历且有成绩者;(七)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学习半年以上者。

委任官任用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文官普通考试及格;(二)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三)曾任荐任、委任文官者;(四)曾任各官署雇员满3年以上;(五)国内外中等学校及与其相当或以上学校毕业;(六)具备1年以上行政事务经历且有成绩者。[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设计颁布了政府的人事制度,“官吏”称谓逐渐被“公务员”所代替,从1929年拟订《公务员任用条例》,再到1933年的《公务员任用法》的颁布,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1933年重新制订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规定,公务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等,其中,特任1级,简任8级,荐任12级,委任16级,共计4等37级。

第一等的特任,是由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特任官只设1级,如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等。而更高级的五院正副院长及国民政府委员则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别任命,不纳入此官等序列,不属于铨叙部铨叙范围,称之为选任官。

第二等的简任,由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简任官共分8级,有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各省的厅局长、省府秘书长、行政督察专员、行政院直辖市市长、驻外公使、总领事等。简任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现任或曾任简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或考绩合格。(二)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任官两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者。(三)确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10年以上者。(四)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五)曾任政务官2年以上者。

第三等的荐任,即由单位主管长官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任命的官员。荐任官共分12级,有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政府机关的科长、秘书、技师、技正等。荐任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高等考试及格或与之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荐任官与现任或曾任委任官3年以上者。(三)确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7年以上者。(四)有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而且有专门研究者。

第四等的委任,即由单位主管长官呈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再交有关部门直接任命的官员。委任官共分16级,各级政府会计员、统计员、科员、技术人员等,各按级别委任。委任官任用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普通考试或与之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甄别审查合格者;(三)现充任雇员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四)确曾于中华民国致力革命5年以上,而且有成绩者;(五)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所有公务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人用:第一,被褫夺公权者;第二,亏空公款者;第三,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第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1] 钱瑞升,《民国政制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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