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的含义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患病职工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职工,其条件原则上按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规定执行。
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是否与职工本人续签合同?
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如不需停工医疗的,企业可不续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劳办函[1996]40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加发50%;对于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并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如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需要停工医疗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出院或不需停工治疗时上,最长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止。
对患病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医疗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已作出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l-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哪些权益
作者:卢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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