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刚好有一船货发生了关于亏舱费和装卸时间的争议。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小弟公司是租家A,租了一艘船为MV.XXX,条款如下:
CARGO QUANTITY:
FREIGHT:10 USD/MT FIOST 1/1 BSS
LOADING RATE: 6000 MT PWWD SHINC
DISCHARGING RATE: 10000 MT PWWD SHINC
(我很奇怪没有+/-10%,租家或者船东指定)
船舶到装港之后,船长根据船舶存油的状况进行货物宣载(declear of
船东朋友在装港给我们的可用装卸时间是:27000mt/6000MT=4.5天。
我作为租家提出质疑:如果不亏舱的话那么船东给我们的装卸时间应该是:28150mt/6000MT=4.6916天。
现在,我们既要交亏舱费,同时可用装卸时间又减少了,对我们租家是否有不公平之处?
后来,小弟向船东朋友提出:“既然我们交了亏舱费,那么我们的可用装卸时间应该为4.6916天。”船东不接受,于是我把以下亏舱案例发给他看,他看了之后就把滞期费计算的结果给改了。
请注意案例中,针对这一问题的判案原则:
1. Charterers pay full deadfreight
2. Laytime is calculated on bill of lading cargoweight
3. A separate laytime calculation is performed forbill of lading cargo plus deadfreight
4. Owners to concede any benefits
5. Charterers to concede any benefits
6. A deadfreight balance is produced andincorporated into the final freight account.
还有一个情况下的计算例子共大家参考:
假如滞期费用每天USD10000,并且船舶在装到4.6天的时候突然连下3天雨,刚好装到第8天的时候完成装货,应怎么计算?因为如果按4.5天的装卸时间来计算,滞期3.5天,收滞期费USD35000。按4.6916天的装卸时间来算仅滞期0.3084天(装卸时间没用完时遇到下雨,装卸时间停算)。船东收了11500的亏舱费反而要多承担3天的船期损失,对船东是不公平的。
这30000美元的船期损失,相当于租家赚到了。因此实际计算中租家要把这30000美元的benefits退还给船东。
船东收了亏舱费同时也要给0.1916天的时间给租家,因此租家的滞期时间为0.3084+3=3.3084天。不是3.5天,也不是0.3084天
(转载的文章,在此向原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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