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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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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8辑

账户借用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因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案外人以其系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和该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会议意见】

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理由: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用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再如,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安排。


相关案例

(2022)辽0882民初15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本案中,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韩东将钱款交与第三人闫海军暂时保管的行为不足以排除被告刘连才对闫海军的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韩东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021)云0502民初7057号

本院认为,本案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保山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本案的执行标的是第三人陈晓珊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排除陈晓珊的该账户客观上确实为管理住宅小区而开设,但保山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借用的形式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开设账户实行实名制的相关规定,保山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人将钱存入涉案银行账户的一刻,该笔存款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借用人与被借用人内部有关资金的约定不能阻却被借用人的债权人对该资金账户的执行,故保山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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