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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宅基地资格权难以划上等号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是“宅改”的核心内容,关系着“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对象确定,但长期以来,我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滞后,集体组织成员及其权利界定比较模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存在诸多现实难题。
  一是成员权与资格权难以划上等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导致各地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中,既有农民成员,也有非农民成员。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杂,哪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与依据,各地在具体确定宅基地资格权,存在不少顾虑,担心因政策把握不准而引发争议。而现实中还存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取得成员权而获得资格权的情况,如因婚姻、收养、政府安置的法定取得,还有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而取得。
  二是“户”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宅基地资格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但如何对“户”进行界定缺乏依据,若简单的依据公安部门户籍登记认定,将影响大量外出农民、离异女方等诸多没有户籍登记的人群,且不同地方户籍登记的条件有所区别。有的地方规定父母必须与一个儿子构成一户,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家中儿子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可单独申报一处宅基地,由于各地的人地矛盾和宅基地需求不同,区域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村民存在相互对比而产生不满情绪。调研中,还发现不少人担心“宅改”会把一批热心的乡贤拒之于“乡村振兴”门之外。因为这些乡贤往往是户籍不在当地的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植根于骨子里的乡愁和落叶归根的传统,使他们成为了乡村振兴中一支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不仅能为乡村发展带来新的理念,也能直接流入发展资金、形成乡村振兴活力。若“宅改”明确取消他们的宅基地资格权又不能解决居住问题,很可能伤害他们对家乡的建设热情,影响乡村振兴的推进。

作者:江西农业大学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研究中心  陈美球  张婷  郭细根  黄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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