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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刑法学习模式——一个小小的幻想

       时下,无论是现代刑法学的出口国德国,还是东亚法学最为发达的日本,都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刑法学的素材。大量的国外的学术专著像废纸一样被“走私”到我国。一时间,学界形成了一种风尚,凡是消化吸食德日刑法理论好的专家,扯起学派之争的大旗,貌似水火不容,要斗个你死我活。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等词汇嵌入我们的脑海中。各位粉丝也根据自己的职业利益、师承等因素站队,为各自的学术偶像呐喊助威。面对这种怪状,我感到困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刑法有那么悠久的历史,为什么刑法学的理论却仍然像个幼童?为什么我们的刑法学人还乐此不疲的加大这种争论?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像个幽灵一样在我学习的刑法学的时候在我的脑海中出没。

       最近,我的想法是这种争论是一个伪问题。或者说,是一种学术上的故意的“欺骗”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有三点原因:

      第一个原因:哲学基础不同。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问。之所以有各种流派的哲学,我认为是利益使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利益主张不同的哲学。哲学可以说是一种偏见之学。因而,不同流派的刑法学也只是一种偏见。

      第二个原因:我认为这些争论是一种语言现象或者说逻辑不再一个层次的争论,类似于鸡同鸭讲。我们知道知识是有地方性的。一些犯罪的规定,尤其是法定犯,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心态。因为不同国家的发展情况,那么刑法适用的时空便存在不同。然而,刑法学者由于自己的生活环境不同,则利用语言对事实描述的方式则不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可能双方说的可能是一个问题,但是由于表达方式不一样,难以达到理解上的一致。

       第三个原因:刑法学缺乏一个统一的研究标准。自诩为最准确的法学的刑法学,却往往争议最激烈。原因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研究标准。

       然而,如何确定这个研究标准呢,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外部标准:我认为应该回归常识。何为常识,按照陈忠林老师的观点,常识是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可并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和基本情感。司法从业者必须在常识的基础上理解法律,如果得出的结果超出常识,则需要重新审查结论是否合理。第二个标准是内部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符合认识规律的建立在逻辑规则基础上的。我们的思维不应被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这个学派、那个学派的观点所束缚,我们应该回归刑法本身。否则,会陷入一种可笑的结局,只知道理论上怎么说,而不知道实务中怎么处理的无知状态。这是很危险的。法治是规则之争。规则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我们认为一种健康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其运用的词汇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汇。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想数学那样的纯粹的数学语言。即使不能达到理想状态,也应该尽量的使用可视性的、数字化的、图标化的表达方式,否则,最终的结局只能是一些文字游戏。

           实际上,我想表达的观点是:实务和专家应该相互学习,相比起来,专家更应该向实务者学习,因为实务者深入司法的运作之中,更加能够深刻的接近现实。实务工作中,应该多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采用什么方法能够更好的提高分析能力,提高办案效率,这才是我们研究应该有的研究方向。就像毛主席说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专家学者的观点都是书斋里的产物,不接地气的观点也有很多。基于此,本人反对那种将某专家奉为最高法学权威的态度。

        目前市面上,已经有了类似于我提倡的这种研究方法,比如icourt、无讼等颇为贴近现实司法的网站,法律实务工作者多关注一些这些网站,比纯粹研究一些理论争议更有价值。愿我们的刑法学回到服务司法的应有地位,学者高高在上不应是应有的状态,话语权应从实务经验中诞生,而不是书本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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