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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分离合同的影响

今天,一位网友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单位是一家事业单位,2019年我们和一家经营物资供应的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非湖北省企业)签订了物资采购的价税分离合同,合同条款载明:货款总价7万元,税款0.21万元;付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预付货款1万元,第二次支付其余货款6万元;付款前A公司为我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我单位已经预付给A公司预付货款1万元,对方开具的发票载明的征收率为3%,我单位支付的价税合计是1.03万元;按合同约定,20203月份我单位应支付A公司其余货款6万元,征收率3%,价税合计为6.18万元;但是对方开具的发票,载明的征收率为1%,价税合计为6.18万元;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扶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导致两次付款我单位收到的发票载明的货款金额与原合同的载明的货款金额不一致。请问,应该如何付款,才能规避我单位的合同风险、业务风险和财经财政审计风险?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理解合同双方的诉求。
A公司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出台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就是为了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是为了减少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自己按照6万元的货款和1%的征收率开票,则价税合计就不是6.18万元而是6.06万元,而如果对方按照发票金额6.06万元给自己付款,就等于自己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自己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0.12万元,实际上让对方享受了。所以,希望事业单位按照合同金额6.18万元付款,因此开出了征收率为1%、价税合计为6.18万元的发票。
而事业单位认为,因为合同约定的第二笔付款,应该支付的货款为6万元,而现在货款变成了6.12万元,相当于对合同做了变更,担心自身将来出现风险。
对于A公司来讲,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价税分离合同,自己如果想按照合同金额6.18万元收款,确实需要提供6.18发票。而如果发票的价税合计为6.18万元,征收率由3%变为1%时,则不含税价格由6万元变成了6.12万元[6.18÷1+1%],确实会导致原合同的货款总额和税金总额发生变化,货款由7万元变成了7.12万元,税款由0.21万元变成了0.9万元,即因为征收率降低了2%,税金减少了6×2%=0.12万元,将减少的税金转移到了货款当中,实际上相当于改变了合同的计价方式。因此,A公司有必要就此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理解,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条款修订。
作为付款方的事业单位,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渡过疫情期间的困难时期,站在理解和友好合作的角度,与A公司进行协商,修订合同条款,以减少自身的合同风险、业务风险和财经财政审计风险。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思考: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合同双方都是企业时,是签订总价合同,还是签订价税分离合同,要进行很好的规划。
购销合同可能的类型:
一、固定税率合同;
二、变动税率变动总额合同;
三、变动税率固定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特别是大额合同),税率的变化可能会实质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税率因素造成合同双方权益变化的解决方案,则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造成一定困扰。
因此,合同各方都应时刻关注国家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的相关变化,合理利用国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争取签订对自身更有利的合同,减少合同风险及经营等风险。


来源:岳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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