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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如何核算(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如,某单位的行政办公楼有多个组成部分,包括房屋主体、中央空调、电梯等,那么,中央空调、电梯等是否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从以上文件看,在这些组成部分中,中央空调如果在交付使用前已经计算在房产原值当中,则不需要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否则就需要单独入账。而对于电梯等通用设备等分别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可以分别确认每个组成部分的原价,因此,应当将不同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的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例如,华为手机安装了安卓系统,安卓系统构成了华为手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安卓系统和华为手机的硬件拆分,应该将安卓系统的价值包括在华为手机的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某单位购买了一台财务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价值5000元,财务部门购置了某财务核算软件,价值5000元,该财务核算软件,并不构成计算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该财务核算软件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购建房屋及构筑物的表述中,购,即购买;建,即建造;是两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一处房屋或构筑物,有可能无法分清购买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因此,应当将其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

而建造房屋及构筑物,一般来讲,是能够分清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因此,应当将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分开入账,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实施前已经将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如果能够分清当初入账时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拆分和剥离,将其计入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原值减折旧后的净值)从该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中扣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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