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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结论有效,处分方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属于合同履行问题。理由:

1.合同法第51条文义理解上,似乎可得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的结论(实际也没有明确无效,只能借助推定)。但对法律规则的认知不能只借助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还应从法条整体作体系解释,目地解释等。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没有列明无权处分情形,该条是对合同无效的最集中列举,更有权威性。如果可以借助推定认为第51条的意思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第52条便应明确列出,以免歧义。

2、相对物权,合同是对人的权利。合同效力有无,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相对人是否应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物而言,合同只涉及相对人应否交付该物,而不解决该物的物权归属。因此,合同法理论角度,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要件,有行为能力意味着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也就应对自己的定约承诺负责。而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对相对人应付的合同义务。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经正名。

4.法律条文规范的对象众多,特定条文规范对象往往有特定性。合同法买卖合同章节规定卖方对标的物应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是对卖方的义务规定,该条没有说没有处分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就无效。顺理成章的理解应是,告知卖方没有处分权出卖货物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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