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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及例外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是原则: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生效是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

但即使是上述非经登记即可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对其处分,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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