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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就擅自办理抵押是否有效?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只有登记人签字,没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签字的抵押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1、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单方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

2)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3)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对于抵押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确认抵押无效的情况,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的效力。但有的法院对于抵押权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采取了较为严苛的态度,要求对于真实权利状况的不知情应不存在重大过失,意味着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受让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任何查询和注意义务都没有进行,不宜直接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编提醒大家: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只有登记人签字,没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签字的抵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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