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权利责任比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要广泛。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并非只有血缘关系的人才是监护人。
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
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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