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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相关政策咨询

土地出让相关政策咨询
​2011-07-15 | 来源:国土资源部/政民互动 > 部长信箱 > 回复汇总

​    咨询:
您好!我有三个政策问题想请教。

    第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不得分割分证的约定,我想知道分割办证的定义是什么?是指挂牌出让的一宗地办成多个土地证还是指交一部份土地款办成相应面积的土地证,还是指其他?

    第二、捆绑出让的定义是什么?是指两宗以上(含)的宗地捆在一起出让吗?

    第三、关于限制供地目录中向商品住宅用地供地规模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倾、中城市不超过14公倾、小城市不超过7公倾,大中小城市是如何界定的,商品住宅用地是仅指规划设计通知书中规定用途为商品住宅的还是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包不包括商业兼容住宅中的住宅用地面积?谢谢!

    回复:你好!一、为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政策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不得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土地价款缴清前;土地价款全部缴清后,土地使用者需要重新划分宗地的,应当依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为促进土地市场竞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等政策要求,不得实施土地捆绑出让。捆绑出让,是指将两宗或两宗以上各自权属封闭的地块,作为同一个标的,实施发布公告、组织竞价和确认成交等活动的土地出让行为。因此,将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作为同一个标的出让,构成捆绑出让。

    三、为防止土地市场垄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小城市不得超过7公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等政策明确要求,不得超规模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因此,商品住宅、兼容商业的商品住宅或兼容住宅的商业等各类项目,只要项目中包含商品住宅用地,其中商品住宅用地规模便适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的该项规定。(土地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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