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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灾害评估问题
国土资源报/部长信箱   2018年01月31日
关于地质灾害评估问题
    咨询:已建成的项目,通过确权的方式补办土地权属证明,如经核查属于规划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规划重点防治区域,是否需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有无相关规定或依据?如国土部门要求开展此项评估,其要求是否合适?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建成项目,如补办用地手续及相关证明,需按用地报批流程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其要件。如只是确权,要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时间是否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之前及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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