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这项新规关乎“钱袋子”!
什么是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4.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3.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怎样管理
1.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2.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和其他收入
3.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2.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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