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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林权登记
​  自不动产林权登记职能由县林业局划转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来,各地对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能划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一,给林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笔者通过对慈利县林权登记和管理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就如何有序开展不动产林权登记工作,方便群众,依法行政,得出了一些有益思考。本文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与建议,供参考。
​  一、全县林权登记发证现状

  我县是个林区大县,林地面积为370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70%以上,全县共有人口70.8万,2016年6月25日以前已登记发证的林权共有54万宗。2016年6月25日职能划转后,全县各乡(镇)共有300多宗林地迫切希望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工作还在试点探索和方案制定阶段,目前仍难以满足人民群众要求登记不动产林权的需求。

  二、现有林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历经了土改、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五个阶段,特别是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基本实现了生态受保护、资源有增长、人民得实惠、行业得发展的改革目标。但由于集体林权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林情差异大的特点,加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繁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等原因,原有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林权权利人的记载大多只登记户主,其它共有人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产权的连续登记;二是一宗林权宗地图包含了多宗林地或多个权利主体,因而图地不符,不能真实反映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状况,更达不到不动产单元唯一的要求;三是权属界址描述不清,不能真实反映权利人的界址权属状况,无法达到界址清晰的要求,为林权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四是部分权利人、界址、面积等登记信息错误,难以准确、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林权状况;五是由于林权的特殊性,部分宗地信息往往处在动态变化中,因森林类别划分、林种、树种以及林地征占用等宗地信息常常发生变化,而原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仍然是原林改时期登记发证时的情况,林权权利人申请连续登记时宗地信息已发生了改变,完全依原林权登记薄登记就会难以真实反映宗地信息,甚至出现错误登记。

  三、如何划定职能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确定林权确认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授权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外的森林、林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只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和核发证书的两项职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畴,只能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确认属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法律法规并未将该项职能赋予给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行政审批许可的结果,对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依法进行登记。因此,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项职能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继续行使。

  (二)确定不动产林权权籍调查的主体。不动产林权权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的实地调查和测量,查清林地信息和森林、林木信息,达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工作目标。由于不动产林权权属的确认和林权登记小班因子的认定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而且大多数地方具有林调资质的单位只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家独有,其职责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只有在必要时才履行实地查看和调查的职责,因此,不动产林权权籍调查的主体仍是林业主管部门。

  (三)区别划分林权纠纷调处的职责。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权属不明;二是面积不准;三是交易不清;四是登记错误。由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职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的只是依法登记和核发证书的行政确认职能,因此,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错误所产生的权属纠纷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牵头调处;而不动统一登记登记前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行政审批、林权流转交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所产生的林权纠纷应分别由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调处。

  (四)确定登记主体,依法登记不动产林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不动产林权登记应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以薄为依据,采取“申请一宗、核实一宗、登记一宗”的办法,对宗地信息不完善或已变化的,按照各自的职责重新调查核实,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准确记载林权权利状况,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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