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土地权属调查是登记发证的关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更是如此。一些调查人员将行政界线直接作为权属界线,并按行政界线确定的邻宗地进行签字,形成权属调查资料。依据这样的权属调查资料确权登记,非但没起到确权登记的作用,相反还会导致错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引发新的土地纠纷。
行政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而权属界线是某一个体权属与其他个体权属之间的分界线。两者概念不同,虽然两者有时是一致的,但大多数情况不一致。比如,两个村集体以国有河道分界,行政界线为河道中心线,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时,则不能把国有河道划到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中,此时行政界线与权属界线是不一致的。
为避免出现以行政界线代替权属界线现象,我们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所有权界线进行现场踏勘、认定。在对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进行权属调查过程中,针对该村处于城乡接合部,相邻宗地多为国有或镇集体道路、河流的情况,我们首先收集了水利、公路等部门资料,同时调出以往道路、河流的登记发证资料或征地资料,并将国有和镇集体道路、河道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使调查人员对该村权属调查涉及的重要线状地物权属情况有了最直观的了解。
我们随后对该村权属界线逐条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现状图上有一条行政界线为该村和另一村的分界线,按常规该行政界线就应为权属界线,但在实地踏勘时却发现此行政界线穿越该镇一条小河,而这条小河可能因线状地物较小导致漏绘未能在现状图上显示。于是,我们及时对这条小河进行了补测调绘,并以该镇集体权利人作为邻宗地进行签字确认,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
可以设想,如果未到实地调查,简单认定行政界线就是权属界线,必然导致权属调查错误。因此,在权属调查中,在做好资料收集的同时,必须到实地逐条对界线进行核查,切莫以行政界线作为权属界线,避免错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伊山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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