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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超标超占还能登记发证?

                              基本案情

        张某为山西省黎城县村民。2005 年1 月张某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同年8 月20 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许可其在207 国道旁修建房屋一处。

        2006 年4 月16 日,房屋修建完工,张某填写了《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7 年2 月23 日,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认定2006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以下问题:张某父亲张某旺在本村有两处宅基地,面积分别为410 平方米、460 平方米。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05 年申请审批宅基地时,未结婚且家庭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县规定标准(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不具备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条件,属隐瞒原有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2005 年张某申请审批宅基地未经支、村委研究张榜公布,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未经乡(镇)实地丈量批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黎城县人民政府认为,张某存在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宅基地行为,《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应为无效,责令张某3 日内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将公告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黎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西仵乡东水洋村张某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

        黎城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张某在申请审批宅基地时,已经年满18 周岁,其自认为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条件,便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填写了审批表,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任何刻意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骗取批准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黎城县审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本案中,张某在审批宅基地时,其家庭已拥有两块面积合计为874.9平方米的宅基地,客观上已不具备审批宅基地的实质条件。然而对张某提出的申请,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黎城县人民政府对此均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未能发现张某父亲名下已有两处宅基地且面积已超标这一明显的事实,从而导致错误登记和发。黎城县人民政府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弥补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以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有序性、合理性和宅基地审批的严肃性、统一性。

                      典型意义

       政府履职应当到位。宅基地审批是以农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十分普遍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作为行政审批机关,其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不得有丝毫马虎。本判决对三级机构的责任界定准确、定性合理,对合理行政作了准确诠释。政府履职不到位,无过错行政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

       行政行为应当程序正当。近年来,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引起的败诉案件占行政案件败诉的比例较大。本案中,判决书对政府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十分肯定、明确、严肃,提出对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应当履行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义务,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要求。

        不当行政行为应当纠正。“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逾越。对于违反这一原则导致错误审批发证的,行政机关负有依法纠正的法定义务,以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有序性、严肃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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