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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毁土地权属问题咨询

    咨询:你好! 我是一名基层国土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望回复为盼!我市清平乡因2010年“8.13”特大泥石流和洪水灾害,致使河流改道,大量耕地、林地、农村居民点被冲毁,形成新的滩涂和荒山,此次共灾毁耕地和林地约1100亩。灾害发生后,为解决当地群众的生计问题,通过省立项开发整理出部分耕地。请问,1、灾毁后形成的滩涂和荒山的土地权属是否适用于1997年5月2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55号” 和1995年10月3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2号”;2、若适用以上复函和批复,灾毁后形成的滩涂和荒山土地权属是否应属国有土地;3、以上复函和批复是否已废止。谢谢!

    回复:你好!你反映的问题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第55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2号)的规定。前述两文件未失效。 感谢你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地籍管理司)  

附: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1997]国土函字第55  1997521日)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转报滨州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函》(鲁土籍函字[1996]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洪水冲刷等自然原因,造成原所有者的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随之灭失。后由于河水冲积逐渐形成的滩涂地,为新增土地,土地所有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优先确定给土地坍塌前曾在此范围内耕种的农民集体;如滩涂地已由他人开发耕种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开发人。管理权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5]62  19951031日)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可耕地所有权问题的请示》(陕地籍发[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损毁并被淹没的,该土地所有权灭失,不再适合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因河流改道而淤积形成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使用习惯和历史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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