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举例:某企业于2005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15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年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到国土证。2006年,该企业申请办理了分证,将一宗地分为两宗地,办理了两个土地证,分别为100亩和50亩。其中100亩的用地已经投资建成厂房,50亩至今仍为空地。现企业申请办理50亩土地的收回手续,请问是否需要先按闲置地处理后再办收回手续?若按当初签定的150亩土地的出让合同约定,该企业投资已达合同约定,不存在闲置。若按分证后的两宗地来看,50亩的空地已闲置多年。请问以上情况应该如何出界定是否属闲置?
回复: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为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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