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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问题思考

叶光前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去年3月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31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三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办法》暂只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类主体进行了规定,另一主体,即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问题,待定。但这一主体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却在各地时时刻刻发生着,因此,有必要尽快明晰。

 

1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主体问题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其作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情形,和其作为执行公务主体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涉及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的情形,主要为查询行政相对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前者适用《办法》中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规定,这一点应无疑义,不在此细述。待明确和将要明确的是后者,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查询不动产资料的情况。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主体如何把握,是专指机关单位还是可含事业单位?

从概念来看,“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而“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就以上对比概念看,“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主体不含事业单位。

但笔者认为应含事业单位。

第一,现行事业单位承担职责和性质特殊。我国现行事业单位既有依托专门知识技能提供公共社会服务的教育、医疗等完全承担服务性质的单位,也有作为机关下属单位、承担机关派生的具体事务甚至承担政府某一块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当前许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典型如福州)。后者同时具有管理和服务属性,当前实际未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本属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情况,至少在事业单位彻底改革到位前如此。

第二,依法履行职责有需(不动产登记资料)。当前,放管服改革中的一项工作就是尽量取消群众办事提供证明,而改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由政府办事部门自行索取。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针对存在假购房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需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资料核实申请人购房信息。因其自身为独立法人单位,甚至为直属于地方政府的单位,不便或不宜以另一“机关单位”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索取单位。

第三,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相关文件支持。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第2条第5款规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满足社会求助、子女上学等对不动产权证信息的查询需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范围、内容、方式,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以权证内容为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这一文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对象,包含了社会救助、子女上学等当前实际承担相关职责的事业单位。

 

2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按查询内容和提供结果方式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传统的“查档”,即查询并复制特定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第二类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即依托不动产登记结果所记载的电脑信息进行查询。前者仍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查询,本文主要谈后者的查询方式。

2.1 政府部门互联互通信息查询平台

与公众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同的是,政府相关单位出于履职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后需要打印结果,作为档案材料留存。当前,部门信息共享大势所趋,也是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方向。以福州为例,目前的作法是:由市政府数字办创建共享信息平台,各数据源单位都将数据提供给市数字办,各需求单位向市数字办申请查询账号后查询。

2.2 专线查询工作平台

有关国家各部门中,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互动关系最为密切,不但有不动产信息查询,还有查封、解封和协助执行等需求。早在多年前,珠海就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法院之间的“点对点”专线联系。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建立了类似机制。大体作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法院建立了网络专线,法院端既可依据该专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还可预受理查封、解封业务,通知协助执行事项等,登记机构根据法院提交的预受理信息直接在网上办理相关登记或协助事项。

 

3 关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范围和查询办法管理机制建议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中,特别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的部门信息共享中,普遍挠头的问题是:部门信息共享与各职能部门的查询规定如何契合,要不要在共享平台上建立各自的查询规矩:比如,福州将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给市政府数字办——包含各部门信息、涉及各不同部门申请查询中,是否要建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矩,如何在全市总共享平台中单独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利用规矩;如何平衡信息查询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一旦涉及违规查询,责任如何界定等。

笔者倾向认为,政府各部门既有的资料信息查询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其对查询主体、可查询内容和提交材料等内容的规定,适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适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始凭证查询。而就政府部门这一主体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结果之电子信息,基于全社会而不是只有不动产登记部门一家提供信息共享。因此,信息互联互通规矩,有赖于国家层面制定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规定,将信息按保密和可查询程度分为若干类别,各类别有不同的查询权限、可查询线索和查询程序要求;数据源单位负责按期提供数据,政府数据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数据、建立查询机制并对信息及网络安全负责,同时建立可追溯的查询日志;而查询利用单位和相关经办则对查询结果的合法利用问题负完全责任等。

鉴于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基于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需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必对可查询内容范围进行硬性规定,也可以说就是按需提供。但相关单位需就查询利用信息签定保密责任状,并指定有限工作人员进行查询,有关工作人员则需对单位签定保密责任状。概括地说,其一,基于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为全社会性质的共同需求,数据供给单位和数据利用单位已互相交叉成网状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只是这一数据网的一个链条构成,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共享平台进行的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内的信息互联互通查询利用,有赖于国家层面而不是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共享办法;其二,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共享平台进行的信息共享利用,将主要就信息按保密层级进行若干分类,并就各类信息的查询程序、可查询线索和保密责任等进行规定,而不必对可查询内容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只要有关查询内容确为各单位依法履职所需,可按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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