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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即便对自己不利,也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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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格式,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可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区政府是否负有保证《会议纪要》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门的关系,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属于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市、县人民政府并不宜直接行使,也不因此即负有直接履行工作部门职责的义务;也即当事人因规划、土地出让等工作部门未依据相应的实体法规定及时履行其作为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应当直接诉请该工作部门,而不能诉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但是,如果已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区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应排除在外。

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效力之前,区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政府纪要的贯彻落实。

三、关于区政府应当如何履行《会议纪要》所确定职责的问题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只有诚信施政,带头履行即使是对其不利的行政允诺、行政契约和会议纪要,才能取得“城门立木”的效果,才能更快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支持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政府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依法履职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按照相对人的请求内容履职,但也不意味着无法满足相对人的请求就可以不及时处理或不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正如相对人有义务以书面要式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具体、明确的履职请求、依据与理由,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以书面要式方式告知相对人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职的依据和理由,而不能不理不睬,怠于履职,从而造成纠纷长期无法解决,难以进入法治化渠道解决。

有立场,有态度的文章;致力于行政诉讼胜诉要旨分析!

指导律师|贾素飞

汇总编辑|王二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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