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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不经土地经营权者个人签字同意,符合土地管理法吗?

首先要纠正一下,严格来说应当是问征收土地时,是否需经土地权利人签字同意,而非征用。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上述问题可以理解成,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需要农户的签字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地报批前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拟征地公告;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组织听证;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报批”。

由上可知,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征地时并不需要经农户签字同意,可以说征地属于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批准程序并组织实施的,村民对征地过程中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依法提出,对违法行为造成侵害权益的,村民有权利进行救济。同时从征地程序可以看出,村民对于补偿和安置等事关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可以在程序中发表不同意见、提出听证要求,从而参与征收过程,维护其切实利益。

但征地并非经过每个农户签字同意才能实施,虽然在征地批准和实施程序中会考虑村民意见,但只是一种村民参与权的体现。同时,征收项目的启动需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件,因此当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征地时,被征地人可以说是让渡了自己的利益给公共利益,因此,一方面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终会被征收,另一方面,被征地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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