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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村改居”、“纳入城市规划区”的理由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

  【引入】

  两个相关案例

  1、天津市塘沽区某村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全部村民转为居民户口。并且经民政部门批准撤销村委会,成立居委会。区政府称村集体土地已经因“村改居”变为国有,无需征收,直接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

  2、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地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征拆方认为该村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需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可以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宅基地和房屋。

  【观点】

  不能通过“村改居”、“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方式直接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说理】

  1、通过“村改居”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的,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村改居”就是所谓的“农转非”,是指村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村委会也转成居委会或者社区委员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村改居”后,原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性质,并不能随之转为国家所有,如果建设需要,必须依法征收。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

  已经有明确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26号)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第1个案例是典型的通过“村改居”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

  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包括“村改居”在内的其他方式都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侵犯村民的利益,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或一系列的复议、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后,为了实施该规划,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批次报批征地,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了。

  


  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城市边缘的村庄逐步被纳入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项目的建设,或者为了改造设施落后,房屋设施破旧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

  《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有关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将上述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进而供给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城市规划每隔几年就要更新,规划就是计划,未实施的,不能改变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性质。

  第2个案例就是上述情况。可见,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一概认为属于国有土地,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拆除你的房屋,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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