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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申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应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致。不动产登记是对国家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进行确认,即根据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受让方确定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主体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联合申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联合申请各方明确合同签订的受让人。

联合申请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附的联合竞买、竞投协议的有关内容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共有人可分别持有该宗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相关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10条第2项第5款要求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保证金交纳凭证;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41款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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