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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范有关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规范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备 注
《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3.3条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第8.3.4条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GBJ16-87(2001版)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GBJ16-87(2001版)第8.2.7条 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5条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版)第7.4.2条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00h计算;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当有困难时,可按1.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0h计算。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  固体火灾灭火喷雾时间为1h,液体火灾为0.5h,电气火灾为0.4h。防护冷却时间不少于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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