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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技术规程》即将发布

山泽研习社讯 5月15日,在杭州举办的“2018年第一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人员培训班”上获得了关于验收的最新消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自验规程”)即将发布。



自验工作面临的形势


责任明确化

自验规程2.5 :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备的资料应加盖制备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承担行政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的主体责任,也是第一责任者。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六项指标是否达标,具有明确责任。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承担明确责任。

第三方验收机构——承担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责任。


验收公开化(保密项目除外)

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服务诚信化

随着自主验收的开展,技术服务范围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建设单位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

水土保持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监管严格化

自验规程5.8:

规定了9种具体情况为验收不合格——实施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组织验收,不是减少法律义务,不是降低验收标准,不是放松验收要求。


增加了自验核查——在强调常规化的监督检查外,要求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核查可以自验项目作出不合格的结论——因此,取消行政验收,不意味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力削弱。实际监管权力加强,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参与验收,独立性增强,有效监管力度增大。






水土保持自验工作概述


自验规程较原验收规程的变化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变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技术规程》。

2.  取消自查初验,变为增加初步验收。

3.  取消技术评估,增加验收报告编制。

4.  取消行政验收,增加竣工验收。


自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2.  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3.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4.  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

1.  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内容

自验规程3.1节:

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内容包括水土保持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2.  重要防护对象验收要求

根据自验规程3.2节:

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2006的有关要求。


3.  水土保持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

根据自验规程3.3节:水土保持分部工程验收,参照GB/T22490-2008中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整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损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分部工程验收内容:鉴定是否符合标准;评定质量等级;核查是否满足下一级建设条件;确认工程量及投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根据自验规程3.4节: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参照GB/T22490-2008中5.2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开展验收条件: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分部工程资源合格,管理条件具备运行一段时间,少量尾工已安排,不影响安全,不影响其他工程施工。

参加单位:至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自验内容:按设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评定质量等级,对缺损提出处理要求,检查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确认工程量及投资,遗留问题处理。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分部签证及验收成果,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验收报告编制


基本要求

1.  第三方机构

自验规程4.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  工作要求

自验规程4.2: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同意验收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3.  遗留问题处理

自验规程4.3:

在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前提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项目法人对尾工作出承诺安排的前提下同意通过验收,并将其作为遗留问题。


评价内容

1.  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自验规程4.4.1:

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评价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评价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2.  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自验规程4.4.2:

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防护工程等的实施情况;

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

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3.  防治效果情况

自验规程4.4.3:

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复核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能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4.  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自验规程4.4.4:

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


以上是本次验收培训中涉及到“自验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规程目前处在编制修订的最后阶段,相关内容请参考“自验规程”官方公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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